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d) 跑道或滑行道上或其附近的吹雪或堆雪;
e) 滑行道上或緊鄰滑行道停放的航空器或其他物體;
f) 存在的其他臨時險情;
g) 存在對航空器運行構成潛在危害的鳥群;
h) 機場燈光系統部分或全部失效或工作不正常,包括進近、著陸入口、跑道、滑行道、障礙物和機動區停用顯示燈光及機場電源;
i) 儀表著陸系統(包括指點標)、微波著陸系統、基本的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星基增強系統、地基增強系統、監視雷達、著陸雷達、測距臺、二次監視雷達、甚高頻全向信標、導航臺、甚高頻航空移動通信波道、跑道視程觀測系統以及備份電源運行失效、工作不正常及其變更情況;和
j) 存在并正在進行諸如聯合國主持的人道主義救援活動,連同其適用的有關程序和/或限制。
8.1.3 必須以明語PIB的形式向機組復述現行航行通告和其他緊急性資料的提要。
注:關于編制PIB的指導材料見《航空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
8.2 自動航行情報系統
8.2.1 當民航當局或根據3.1.1c)授權提供服務的機構使用飛行前自動情報系統向運營人員包括機組成員提供航行情報/數據供其作為飛行前準備、飛行計劃和用于飛行情報的目的時,所提供情報/數據必須符合8.1.2和8.1.3的規定。
8.2.2 建議:飛行前自動情報系統根據8.2.1及根據附件3-《國際空中航行的氣象服務》的9.5.1提供由運營人員包括飛行機組成員和其他有關航空人員獲取航行情報和氣象資料的統一的共同進入點時,應該在民航當局或根據3.1.1c)授權提供服務的機構和有關氣象當局之間達成協議。
8.2.3 當飛行前自動情報系統用于向運營人員包括飛行機組成員和其他有關航空人員提供航空情報/數據和氣象資料的統一的共同進入點時,民航當局或根據3.1.1c)授權提供服務的機構必須對用此種系統提供的情
附件 15 8-1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第 8 章
報/數據的質量和及時性負責。
注:有關氣象當局對根據附件3的9.5.1段用此種方式提供的氣象情報的質量負責。
8.2.4 飛行前自動情報系統的飛行前準備設施必須使運營人員包括飛行機組成員和其他有關航空人員用電話或其他適當的電信手段獲得必要的咨詢。此種設施的人/機界面必須確保能按指引的方式方便地獲取所有有關情報/數據。
8.2.5 建議:為自行準備、飛行規劃和飛行情報服務提供航空情報/數據的飛行前自動情報系統應該:
a) 規定連續不斷地和及時地刷新系統數據庫并監控所貯存的航空情報的有效性和質量;
b) 允許運營人員包括飛行機組成員、有關航空人員和其他航空用戶通過適當的無線電通信手段使用該系統;
c) 根據需要,確保能以紙張的形式提供所獲得的航空情報/數據;
d) 按照民航當局和有關經營人達成的協議,根據普通縮略語和國際民航組織的地名代碼或根據以菜單-驅動的用戶界面或其他適當的機制使用進入和詢問程序;和
e) 迅速地答復用戶對情報的請求。
注:國際民航組織的簡語和代碼及地名代碼分別載于《航行服務程序-國際民航組織的簡語和代碼(PANS-ABC,Doc 8400號文件)》和《地名代碼》(Doc 7910號文件)。
8.3 飛行后資料
8.3.1 各國必須保證安排機場/直升機場能夠受理飛行機組指出的有關導航設備的狀態和運行的資料,并保證將此種資料提供給航空情報服務部門,以便酌情進行分發。
8.3.2 各國必須保證安排機場/直升機場能夠受理飛行機組指出的有關存在鳥群情況的資料,并保證將此種資料提供給航空情報服務部門,以便酌情進行分發。
注:見附件14第I卷第9章第9.4節。
____________________
25/11/04 8-2
第9章 電信要求
9.1 國際航行通告室必須與航空固定服務網(AFS)連通。
9.1.1 各連通點必須備有印刷的通信資料。
9.2 每一國際航行通告室必須通過AFS連通到其服務區內的以下各點:
a) 區域管制中心和飛行情報中心;
b) 根據第8章設有飛行情報服務部門的機場/直升機場。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5 9-1 25/11/04
第10章 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
10.1 功能
與航空數據酌情結合使用的整套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必須滿足用戶為支持下列空中航行應用所必要的要求:
a) 具有前視地形避撞功能的近地警告系統和最低安全高度警告(MSAW)系統;
b) 為進近或起飛失敗過程中的緊急事件制定應急程序;
c) 航空器運行限制分析;
d) 儀表程序設計(包括盤旋飛行程序);
e) 制定航線的“逐步下降”程序和航路上的緊急著陸位置;
f) 先進的地面活動引導和管制系統(A-SMGCS);
g) 繪制航圖和機載數據庫;
h) 飛行模擬機;
i) 合成影像;和
j) 機場/直升機場障礙物限制和取消。
10.2 覆蓋和地形及障礙物數據
數值表示要求
10.2.1 為符合滿足10.1規定的空中航行系統或功能的所需要求,必須按照下列覆蓋區域收集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集并記入數據庫:
— 1區:一個國家的全部領土;
— 2區:航站管制區;
— 3區:機場/直升機場區域;和
— 4區:II類或III類運行區域。
注:關于確定的覆蓋區域的圖解見附錄8。
10.2.2 1區必須覆蓋一個國家的全部領土,包括機場/直升機場。2區必須是國家航行資料匯編(AIP)中公布的航站管制區,或限于自機場/直升機場參考點45公里的半徑范圍(以較小者為準)。在尚未建立航站管制區的IFR機場/直升機機場,2區必須是機場/直升機場參考點45公里半徑范圍的區域。
10.2.3 在IFR機場/直升機場,3區必須覆蓋從跑道邊緣算起到跑道中心線90米之內的區域,而對于機場/直升機場活動區的所有其他部分,必須覆蓋從劃定區域的邊緣算起50米之內的區域。
10.2.4 4區必須是限于已經建立II類或III類精密進近運行的那些跑道,而且經營人要求這些跑道的詳細地形資料,以使其能夠通過使用無線電高度表,評估地形對確定決斷高度的影響。該區的寬度必須為跑道中心延長線每側60米,而長度必須為自跑道入口沿跑道中心延長線測量900米。
10.2.5 根據10.1中所列的航行應用和覆蓋區域,電子地形數據集必須符合附錄8表A8-1中規定的數值表示要求,而障礙物數據必須符合附錄8表A8-2中規定的數值表示要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