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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4.2
1982.8.2
1982.11.25
25/11/04 (viii)
前言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24
機場、航路和地面助航設施專業會議(1981)第7/5、7/8和10/2號建議
修訂的雪情通告格式表;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濕跑道道面摩擦系數和存在無障礙物區。
1982.11.17
1983.3.17
1983.11.24
25
機場、航路和地面助航設施專業會議(1981)第7/7號建議
使用日期/時間的方法。
1985.3.25
1985.7.29
1985.11.21
26
各種來源,包括歐洲航行規劃小組第22/24和24/20號結論;全天候飛行專家小組第9號建議;越障專家小組的第1/4號建議;分別對附件3、4和14所做的的第64、47和38次修訂;英國和秘書處提出的建議
修訂關于AIP使用A-4紙型的規定;簽發和分發航行通告和航行資料通報;航行資料和定期制航行通告的充分性和真實性;一級航行通告預定分發制的變更;采用簡寫報頭,更改雪情通告格式表和關于填報的指導材料;AIP中公布DME零距離點指示的位置;更新航行資料匯編組成部分的航圖一覽表;AIP中公布補充飛行數據,包括航空器滑行標準路線,精密進近跑道接地區最高標高,以及著陸入口和停機位置地理坐標;列入預定分發的聽收報單位第7和第8個字母的參考資料;火山煙云告警。
1987.3.6
1987.7.27
1987.10.22
27
各種來源,包括歐洲航行規劃小組第30/15號結論;航行委員會對各附件的復審;目視飛行規則運行專家小組第3/3號建議;某些歐洲國家提出的建議及對附件14的第39次修訂
推出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及修訂的航行通告格式表;公布可能存在攔截航空器的地區或航路的情況及保護國際民用航空不受非法干擾的有關資料;制定新的空中交通服務空域分類;減少鳥害;更新有關測量鋪筑面的摩擦設備表及其術語;介紹直升機場數據。
1991.3.4
1991.7.28
1991.11.14
28
各種來源,包括歐洲航行規劃小組第34/12號結論;理事會關于采用WGS-84作為國際航空的標準大地測量參照系統的決定;間隔一般概念復審專家小組第8次會議的建議;及秘書處的建議
在第2章增加有關直升機場和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新的和修訂的定義;修訂第3章關于交換航行資料的規定,并就公布與WGS-84有關的地理坐標做出新的規定;第4章:就航行資料匯編重新結構后的內容和一般規定和有關航行資料匯編的修訂和增訂及其分發的規定做出修訂和新的編排;第5章:修訂航行通告的簽發與分發規定,并就公布放射性物質和有毒化學物質釋放到大氣層的有關資料制定新的規定;第6章:將按照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AIRAC)的日期公布必須進行制圖工作的更改和更新航空數據庫的規定升格為標準;第8章:刪除有關飛行前資料通報格式表的建議措施;第9章:刪除“航空固定電信網”(AFTN)的具體提法,改為“航空固定服務”(AFS)的一般提法;附錄1:提出航行資料匯編全部重新結構后的內容。
1994.2.28
1994.6.28
1994.11.10;
1996.4.25;
1998.1.1
29
(第十版)
航行委員會和火山灰告警研究小組
航空數據庫,人道援助飛行,航行通告火山活動特別系列和世界大地測量系統垂直部分—1984(WGS-84)。
1997.3.20
1997.7.21
1997.11.6;
1998.1.1;
1998.11.5
(ix)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前言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30
航空情報服務/航圖專業會議(AIS/MAP)(1998)第1.2/1, 3.3/2 和4.1/2號建議;航行委員會
第2章:對航空數據、航行資料、航空情報服務、防空識別區(ADIZ)、航空情報服務產品、人為因素原理和質量管理做出新的定義;第3章:對質量系統、交換航行資料/數據、版權、成本回收和人為因素考慮做出新的規定;第6章:對用電子形式提供定期頒發制航行資料進行結構調整并做出新的規定;附錄1:對防空識別區做出新的規定。
2000.2.21
2000.7.17
2000.11.2
31
秘書處
在第8章增加關于自動航行情報系統和協調一致的AIS/MET飛行前介紹的新規定及修改附錄1關于提供危險性質和潛在危險活動的情報。
2001.3.7
2001.7.16
2001.11.1
32
(第十一版)
各種根據,包括歐洲航行規劃小組(EANPG)第40/51 b)項結論;非洲規劃和實施地區小組(APIRG)第13/51項結論;航行委員會;和秘書處
在第2章中修改綜合性配套航行資料的定義;將第3章中關于使用英文的規定升級為標準;對第4章關于航行資料匯編(AIP)修訂和增訂的規定予以修訂;調整第5章和附錄6的結構并做出修訂;在航行通告中公布應急措施;在第8章中關于為航空器運行提供和搜集機場/直升機場存在的鳥害情況的新規定;和將附錄1與附件3的規定進行銜接。
2003.2.28
2003.7.14
2003.11.27
33
(第十二版)
OCP/12第4/6號建議;
OCP/13第5.3/2號建議;
GNSSP/4第3/1號建議;
空中航行委員會;
以及秘書處
關于定義的新規定;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垂直參考系統和時間參考系統;電子地形和障礙物數據;航空數據質量要求;在航空情報中納入有關GNSS的要素;雷達最低高度圖—國際民航組織;以及更新與世界測地系統—1984(WGS-84)和航行資料匯編有關的現行規定。
2004.2.23
2004.7.12
2004.11.25
2008.11.20
2010.11.18
25/11/04 (x)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第1章 引言
航空情報服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際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資料/數據流通。隨著區域導航(RNAV)、要求的導航性能(RNP)和以電腦為基礎的機載導航系統的落實,航行資料/數據的作用和重要性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損壞或錯誤的航行資料/數據有可能禍及航行安全。
為了統一和一致地提供供電腦化導航系統運行使用的航行資料/數據,各國必須盡可能避免使用專供國際使用以外的其他標準和程序。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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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