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歷史背景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4年,芝加哥)第37條的規定,理事會于1953年5月15日首次通過了關于航空情報服務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并將其定為公約附件15。
現版附件15經歷了下述發展過程。最初的要求是由航行委員會根據地區航行會議的建議制定,并經理事會批準,于1947年1月作為對航行人員發布國際性通知的程序《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航行通告》(臨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Doc 2713號文件)出版。1949年航行通告特別會議審查了這些程序并提出修改,隨即以《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航空情報服務》(Doc 7106號文件)的名稱頒布,并于1951年8月1日起執行。1952年第一屆航空情報服務專業會議審查了這份文件并建議通過標準和建議措施。這些建議經所有締約國審議,并交由航行委員會審查后,理事會于1953年5月15日通過了第一批標準和建議措施,并將其定為公約附件15。此附件自1954年4月1日開始執行。
表A所列為歷次修訂的由來和主題,以及理事會通過附件和歷次修訂的日期及修訂的生效日期和執行日期。
締約國的行動
通知差異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公約第38條規定的義務,據此各締約國必須將其本國規章和措施與本附件及其歷次修訂中的國際標準之間的任何差異通知本組織。如果這種差異的通知對航行安全是重要的話,請各締約國將這種通知擴大到與本附件及其歷次修訂中的建議措施之間的任何差異。此外,還請各締約國將隨后可能出現的任何差異或是撤銷以前通知的任何差異隨時通知本組織。本附件的每次修訂一經通過,將立即向各締約國發送一份關于通知差異的具體要求。
附件各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下列部分組成,盡管不一定每個附件都具有所有這些部分。各部分的地位說明如下:
1. 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標準和建議措施 根據公約規定由理事會通過。其定義如下:
標準 凡有關物理特性、姿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則,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需的,各締約國將按照公約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執行時,則根據第38條必須通知理事會。
建議措施 凡有關物理特性、姿態、材料、性能、人員或程序的規則,其統一應用被認為對國際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締約國將力求按照公約予以遵守。
b) 附錄 為方便起見而單獨組成的材料,但屬于理事會通過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c) 定義 標準和建議措施中使用的術語,由于與普通詞典中的含義不同而不自明其義。定義本身并無獨立的地位,但術語在其被使用的每條標準和建議措施中都是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術語含義的改變將影響其規定的內容。
d) 圖表和數字 用以補充或說明標準或建議措施并在文中加以引用,圖表和數字是有關標準或建議措施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地位。
應注意,本附件某些標準收入了某些具有建議措施地位的其他規定。在此情況下,有關建議措施的文字成為標準的一部分。 附件 15 (v)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前言
2. 經理事會批準與標準和建議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序言 基于理事會的行動所作的歷史性和解釋性材料,其中包括根據公約和關于通過的決議而產生的各國在適用標準和建議措施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的解釋。
b) 引言 解釋性材料,列在附件各篇(部分)、章、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運用。
c) 注 在正文適當處所加的注解,用以說明正文所述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事實資料或參考材料,但不構成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是運用標準和建議措施的指導材料。
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種文字通過。要求各締約國從中選擇一種文本直接使用或譯成其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和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編輯體例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段陳述的地位,編輯采用以下體例:“標準”用宋體字;“建議措施”用楷體字并冠以“建議”字樣以表明其地位;“注”用楷體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編寫規定時,采用了以下作法:標準用“必須” 來表示,建議措施用“應該”來表示。
本文件使用的計量單位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5所規定的國際單位制(SI)。如果附件5允許使用非SI的其他單位,則在基本單位后的括號內注明該單位。如果同時標出兩種單位,不得認為這兩種單位的值是相等的而且可以互換使用。但若只用其中一種單位,則可以推定所達到的安全水平是相當的。
凡引用本文件中用編號和/或標題標明的某個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節。
表A 附件15歷次修訂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第一版
航空情報服務第一次專業會議
1953.5.15
1953.9.1
1954.4.1
1
與各國協商
屬于編輯性修改,以便在專用名詞上取得一致。
1955.5.27
1955.10.1
1955.10.1
2
與各國協商
屬于編輯性修改,以便在專用名詞上取得一致。
1956.5.15
1956.9.15
1956.12.1
3
與各國協商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的定義和識別標志。
1957.4.16
1957.9.1
1957.12.1
25/11/04 (vi)
前言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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