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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內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4
與各國協商
應用危險區,禁區和限制區的定義的指導材料。
1958.11.14
1958.11.14
5
與各國協商
屬于編輯性修改,以便在專用名詞上取得一致;規定全世界應使用地名代碼,以取代地名縮寫。
1959.3.24
1959.9.1
1959.10.1
6
航空情報服務和航圖專業會議
航行資料匯編(AIP)的內容;關于航行資料通報及航行通告代碼的規定。
1960.6.20
1960.10.1
1961.1.1
7
航空情報服務和航圖專業會議
刪除指導材料。
1960.12.2
1961.1.1
8
信函往來及理事會批準新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簡語和代碼(Doc 8400號文件)
定期制航行通告;刪除“航行通告代碼”和“航空情報服務使用的簡語”;對附錄1作少量修改。
1964.3.25
1964.8.1
1964.11.1
9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運行專業會議
危險區、禁區、和限制區定義。
1965.12.10
1966.4.10
1966.8.25
10
航空情報服務和航圖專業會議(1966年)
雪情計劃規定;雪情通告定義和格式;一級航行通告正文;航行資料匯編內容;限制空域的識別和劃分;航行資料通報。
1967.6.13
1967.10.8
1968.2.8
11
第五次航行會議
飛行前情報服務;跑道視程系統資料。
1969.1.23
1969.5.23
1969.9.18
12
第六次航行會議以及地區轉報的補充程序
公布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的資料,即報告點和最低飛行高度;有關實施搜尋和援救活動的航行通告資料。
1970.5.15
1970.9.15
1971.2.4
13
航空情報服務和航圖專業會議;第六次航行會議
一級航行通告預定分發制;航行通告的組成;供國際飛行用的航空氣象設施和服務的資料。
1971.3.19
1971.9.6
1972.1.6
14
可在全世界推行的地區航行會議的建議。第四次CAR地區航行會議(1996)第19/29號建議;第三次SAM/SAT地區航行會議(1967)第19/10號建議;MID/SEA地區航行會議(1968)第19/4 、19/5號建議;第五次NAT地區航行會議(1970)第17/5號建議
在不提供24小時服務的地方提供航空情報服務;供飛行前作計劃用的航行通告的解釋;公布未發二級航行通告的資料;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各國情報部門向航行資料服務提供信息;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提供航空移動通信服務或航空導航服務電臺的天線經緯度,其精確度至少為一分的十分之一。
1971.12.15
1972.4.15
1972.12.7
(vii) 25/11/04
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前言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15
附件4-航圖第43次修訂;第10版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Doc 4444號文件)第1次修訂;第六次EUM地區航行會議第16/3、16/8、16/10b)和16/15號建議;附件14 — 機場第28次修訂;附件10 — 航空電信第51次修訂
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各機場的甚高頻全向信標和慣性導航系統的校核點位置;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劃定空中交通服務航路的各重要點的名稱、代號和地理座標,以及在機場附近鳥類集結和遷棲資料;列出不適合于航行通告的資料類別;適合于航行資料通報的資料類別;使本附件專用名詞與附件14的地面雪的定義取得一致。
1973.3.19
1973.7.30
1974.5.23
16
理事會關于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與附件和空中航行服務程序的差異與各國磋商的要求(78-14);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第6次修訂
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國家規章和措施與國際民航組織有關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之間的差異;刪除附錄1中要求與本附件原規定不符之處;將航行資料匯編氣象部分有關航站自動情報服務的資料要求轉移到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部分。
1974.6.25
1974.10.25
1975.2.27
17
超音速運輸運行技術專家小組第四次會議第2/6號建議;航行委員會關于攔截航空器的研究
用航行通告發布太陽宇宙射線預報(如提供);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攔截程序和所用目視信號。
1975.2.4
1975.6.4
1975.10.9
18
第六次EUM地區航行會議第9/4號建議,第五次AFI地區航行會議第6/2 c)、d)號建議和ASIA/PAC地區航行會議第6/3 c)號建議以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關于修訂附件14的要求;對附件14的全面復審
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從機場運走壞損的航空器的作業資料;根據保障水平的重大改變,通知機場可以提供的援救與消防服務的情況;機動區和活動區的定義;用“高度表校核位置”取代“高度表校準點”。
1976.2.5
1976.6.5
1976.12.30
19
第七次航行會議第3/16號建議;對附件3-國際航行氣象服務的修訂(第60次修訂)
如系儀表著陸系統裝置,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對附件10關于航向信標和下滑道波束結構的規定的遵守程序和儀表著陸系統的基準數據點高;按附件3第60次修訂的新規定和新用語調整第4部分 — 氣象。
1977.6.27
1977.10.27
1978.2.23
20
第九次航行會議
在航行資料匯編中公布有關空中交通服務航路的介紹;航跡或方位的北基準點(磁、真或網絡北)。
1977.12.9
1978.4.9
1978.8.10
21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也代表英國)和蘇聯提出的建議
一級航行通告的格式表和公布對航行資料匯編的修訂。
1980.3.31
1980.7.31
1980.11.27
22
航行委員會研究后產生的建議以及秘書處提出的建議
構成對民用航空器飛行潛在危險的活動;在生效前28天收到定期制航行通告。
1981.3.13
1981.7.13
1981.11.26
23
秘書處和英國提出的建議
明語飛行前資料公告,攔截民用航空器和定期制航行通告的“無資料通知”。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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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