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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收費減免;和
8) 付費方法。
GEN 4.2 空中航行服務收費
簡要介紹提供國際使用的空中航行服務可能征收的費用,包括:
1) 進近管制費;
2) 航路導航服務費;
3) 空中航行服務的成本基礎和收費減免;和
4) 付費方法。
第2部分-航路上(ENR)
航行資料匯編以一卷以上的形式編制和分發(fā)而且每卷均有單獨的修訂及增訂服務的,每卷匯編中必須包括單獨的引言、航行資料匯編修訂記錄、航行資料匯編增訂記錄、航行資料匯編活頁校核單以及現(xiàn)行手改修訂的目錄。航行資料匯編以一卷本印行的,則必須在上述每一分節(jié)中加注“不適用”字樣。
必須在有關分節(jié)做出提示,說明國家規(guī)章與國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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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附錄 1
航組織的標準、建議措施和程序之間存在的差異,并必須說明有關細節(jié)見GEN 1.7。
ENR 0.6 第2部分目錄
第2部分-航路上所含各節(jié)、各分節(jié)目錄。
注:各分節(jié)可按字母順序編排。
ENR 1. 一般規(guī)則和程序
ENR 1.1 一般規(guī)則
要求公布一國國內(nèi)實行的一般規(guī)則。
ENR 1.2 目視飛行規(guī)則
要求公布一國國內(nèi)實行的目視飛行規(guī)則。
ENR 1.3 儀表飛行規(guī)則
要求公布一國國內(nèi)實行的儀表飛行規(guī)則。
ENR 1.4 ATS空域分類
按附件11附錄4 ATS空域分類表的格式,介紹ATS 空域類別,并以適當注釋說明本國沒有使用的空域類別。
ENR 1.5 等待、進近和離場程序
ENR 1.5.1 一般規(guī)定
要求說明確定等待、進近和離場程序的相關標準。如果其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規(guī)定不同,則要求用表格形式介紹有關標準。
ENR 1.5.2 進場飛行
要求介紹進入或在同一類別空域中飛行時通用的進場飛行程序(常規(guī)程序或區(qū)域導航程序或兩者兼有)。在航站空域內(nèi)適用不同程序的,必須對此加以說明,并提示查詢有關具體程序的渠道。
ENR 1.5.3 離場飛行
要求介紹從任何機場/直升機場作離場飛行通用的離場飛行程序(常規(guī)程序或區(qū)域導航程序或兩者兼有)。
ENR 1.6 雷達服務及程序
ENR 1.6.1 一次雷達
介紹一次雷達服務及程序,包括:
1) 補充服務;
2) 雷達管制服務的應用;
3) 雷達和無線電失效程序;和
4) 雷達覆蓋區(qū)圖解。
ENR 1.6.2 二次監(jiān)視雷達(SSR)
介紹二次監(jiān)視雷達的工作程序,包括:
1) 應急程序;
2) 無線電通信失效和非法干擾程序;
3) 二次監(jiān)視雷達編碼分配系統(tǒng);和
4) 二次監(jiān)視雷達覆蓋區(qū)圖解。
注:關于二次監(jiān)視雷達的介紹對于可能發(fā)生攔截的地區(qū)或航路尤為重要。
ENR 1.7 高度表撥正程序
要求介紹現(xiàn)行適用的高度表撥正程序,含:
1) 簡要介紹現(xiàn)用程序所依據(jù)的國際民航組織文件以及與國際民航組織規(guī)定之間的差異(如有); 25/11/04 APP 1-10
附錄 1 附件 15-航空情報服務
2) 基本的高度表撥正程序;
3) 介紹高度表撥正地區(qū);
4) 適用于營運人(包括駕駛員)的程序;和
5) 巡航高度層表。
ENR 1.8 地區(qū)補充程序
要求介紹影響到整個責任區(qū)的地區(qū)附加程序(SUPPS),并妥當說明國家差異(如有)。
ENR 1.9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簡要介紹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系統(tǒng),包括:
1) ATFM的結構、服務區(qū)域、服務內(nèi)容、單位分布和工作時間;
2) 流量電文的類別及格式介紹;和
3) 適用于離場飛行的程序,含:
a) 負責提供實行的ATFM措施資料的服務部門;
b) 飛行計劃要求;和
c) 進離場時間分配。
ENR 1.10 飛行計劃
要求說明與飛行計劃階段有關的任何禁制、限制或咨詢資料,以協(xié)助用戶提交預定的飛行運行計劃,其中包括:
1) 提交飛行計劃的程序;
2) 重復飛行計劃制度;和
3) 變更已提交的飛行計劃。
ENR 1.11 飛行計劃電文配址
要求用表格形式說明分配給飛行計劃的地址,以表明:
1) 飛行種類(IFR、VFR或兩者兼有);
2) 航路(飛入或飛經(jīng)FIR和/或TMA);和
3) 電文地址。
ENR 1.12 攔截民用航空器
要求完整介紹攔截程序及擬用的目視信號,并明確說明是否適用國際民航組織的規(guī)定;如否,則完整介紹差異情況。
ENR 1.13 非法干擾
要求介紹發(fā)生非法干擾時適用的有關程序。
ENR 1.14 空中交通事故征候
介紹空中交通事故征候報告制度,包括:
1) 空中交通事故征候的定義;
2) “空中交通事故征候報告表”的使用情況;
3) 報告程序(包括飛行中程序);和
4) 報告目的及表格處理。
ENR 2. 空中交通服務空域
ENR 2.1 飛行情報區(qū)(FIR)、高空飛行
情報區(qū)(UIR)、航站管制
區(qū)(TMA)
詳細介紹FIR、UIR和TMA的情況,包括:
1) 名稱、FIR/UIR側向界限按度數(shù)和分鐘的地理坐標,和TMA側向界限、垂直界限按度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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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航行情報服務 附錄 1
分鐘和秒鐘的地理坐標及空域等級;
2) 提供服務的單位的名稱;
3) 為該單位服務的航空電臺的呼號和使用的語言;如適用,說明區(qū)域范圍和條件以及提供使用的時間和地點;
4) 頻率,并補充說明其具體用途;和
5) 備注。
空軍基地周圍的管制區(qū)在AIP中沒有另作介紹的,必須包括在這一分節(jié)中。如果屬于附件2關于飛行計劃、雙向通信和位置報告的要求適用于所有飛行以便消除或減少攔截的必要性的情況,和/或屬于存在攔截的可能性并要求在121.5 MHz甚高頻緊急頻道上守聽的情況,則必須就此對所涉及的區(qū)域或區(qū)段加以說明。
說明必須攜載應急定位發(fā)射器(ELT)并要求航空器除正在使用其他甚高頻頻道進行通信或者由于機載設備的限制或駕駛艙職責而不允許同時守聽兩個頻道的時段外、航空器必須守聽121.5 MHz甚高頻應急頻道的指定區(qū)域。
注:有關民用機場/直升機場周圍其他類別的空域,如管制區(qū)和機場起落交通區(qū)的介紹,見有關機場或直升機場一節(jié)。
ENR 2.2 其他監(jiān)管空域
詳細介紹已經(jīng)設立的其他類別的監(jiān)管空域和空域分類。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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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第十二版 第33次修訂(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