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五條 民航總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擬定民用航空情報規章;擬定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并負責監督執行;依法監督、管理全國民航航空情報運行狀況。
第十六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規章;對轄區內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并跟蹤規劃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航空情報運行狀況。
民航省(區、市)監管辦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規章;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航空情報運行狀況。
第十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規章、制度、決定、指令;擬定民用航空情報運行管理制度、標準和程序;實施民航總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空管系統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系統建設;研究開發民用航空情報新技術,并組織推廣應用;組織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的培訓;參與國際和地區間航空情報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負責空管系統航空情報業務統計。
第十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規章、制度、決定、指令;根據民航總局空管局擬定的民用航空情報運行管理制度、標準和程序,制定實施細則;實施本地區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轄區內空管系統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系統建設;組織推廣民用航空情報新技術在本轄區的應用;組織本轄區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的培訓;負責空管系統航空情報業務統計。
第十九條 民用機場在航空情報工作方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初步審核、處理各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的航空原始數據;
(二)編寫本機場的使用細則,繪制機場圖、機場地面活動圖、停機位置圖、障礙物A型圖的草圖,并按規定上報審批;
(三)發布本機場航行通告、雪情通告;
(四)組織實施飛行前和飛行后航空情報服務;
(五)負責本機場所需航行資料、航空地圖的管理供應工作;
(六)協同監護機場凈空。
第二十條 地區民用航空情報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初步審核、處理各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的航空原始數據;
(二)編寫本機場的使用細則,繪制機場圖、機場地面活動圖、停機位置圖、障礙物A型圖的草圖,并按規定上報;
(三)發布本機場航行通告,接收處理有關航行通告;
(四)組織實施飛行前和飛行后航空情報服務;
(五)負責航行資料、航空地圖的管理供應工作;
(六)協同監護機場凈空;
(七)組織實施本轄區航空情報數據的管理;
(八)負責本轄區航空情報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
(九)指導監督本轄區航行通告的發布。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情報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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