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航空情報出版物
第七十五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由民航總局指定的航空情報單位編印發行。航空情報出版物應當綜合配套,并保證準確和完整。
航空情報出版物包括航行資料匯編及其修訂、航行資料匯編增訂、航行資料通報和航圖。
第七十六條 民航總局編印發行的航空情報出版物,版權屬于民航總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轉讓和轉售。
第七十七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應當逐步實行電子媒介和互聯網分發,減少紙張發行量。
第七十八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應當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發至最終用戶,并建立用戶記錄和分發反饋記錄。
第七十九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的免費提供和交換范圍如下:
(一) 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議,為締約國民用航空當局在對等的基礎上免費交換的產品;
(二) 民航總局領導航空情報中心根據同軍方有關協議免費交換、提供航空情報資料。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是外國民用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飛行必需的綜合性技術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所提供的資料范圍,應當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對國外開放的機場、航路、設施、服務以及有關的規章制度等數據和資料。
未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的數據和資料,如果需要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提供,應當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行資料匯編》應當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有關附件的規定和要求,用中、英兩種文字編輯出版。
第八十二條 《中國民航國內航行資料匯編》是中國民用航空器在國內飛行時必備的綜合性技術資料,應當參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有關附件的規定和要求,用中文編輯出版。
《中國民航國內航行資料匯編》不得向外國機構或個人提供。
第八十三條 航行資料匯編中涉及內容的永久性變更,應當按照航行資料定期頒發制,發布航行資料匯編修訂進行修訂,以保持其準確和完整。
第八十四條 航行資料匯編修訂應當連續編號,清楚標注AIRAC標示、出版日期、生效日期和修訂主要內容;
第八十五條 航行資料匯編修訂發布后,應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在無航行資料修訂發布時,應當在下月航行通告明語摘要中,標注無資料修訂。
第八十六條 有效期超過3個月的臨時變更、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但篇幅大或圖表多的數據資料應當以航行資料匯編增訂進行公布。
第八十七條 航行資料匯編增訂應當按日歷年連續編號,清楚標注出版日期、生效日期和修訂主要內容。航行資料匯編增訂發布后應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八十八條 下列不適宜以航行資料匯編或航行通告形式公布, 但涉及飛行安全、空中航行、技術、管理和立法以及航行資料出版物等方面的內容,應當以航行資料通報公布:
(一) 有關法律、法規、程序或設施的任何重大變更的長期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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