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航空原始數據提供通知單
1.航空原始數據提供人
提供人: 聯系電話:
提供單位: 提供日期和時間:
2.航空原始數據收集人
收集人: 聯系電話:
收集單位: 聯系傳真:
3.提供內容
提供序列號: 生效日期和時間:
共 頁 失效日期和時間:
公布方式 □ 航行通告 □ 航行資料匯編修訂
□ 航行資料匯編補充資料 □ 航行資料通報
內容:
4.AIRAC事宜
應采用AIRAC但未能實施的原因:
5.聲明
提供的航空原始數據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全面。
領導簽字
附件 向航空情報部門提供航空原始數據的內容
一、 空域管理部門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當提供如下類別的航空原始數據:
(一)空中交通服務、空中航行服務程序、搜尋救援設施和服務。
(二)影響空中飛行的危險情況。
(三)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四)存在攔截航空器的可能性,并要求在VHF緊急頻率121.5MHZ守聽的區域、航線或航段。
(五)空中交通服務負責部門、負責區域、主要類型;營運人與空中交通服務部門之間進行協調的一般條件;確定最低飛行高度的標準;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及其地址清單。
(六)搜尋援救負責部門、負責區域、服務和設施的種類;現行有效的搜尋援救協議;提供搜尋援救服務的條件;實施搜尋援救所用的程序和信號。
(七)我國實行的一般飛行規則、目視飛行規則、儀表飛行規則。
(八)我國空中交通服務空域類別介紹。
(九)確定等待、進近和離場程序的相關標準,通用的離場和進場程序。
(十)一次、二次雷達服務及程序。
(十一)基本高度表撥正程序。
(十二)地區補充程序。
(十三)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系統介紹。
(十四)飛行計劃的一般規定、提交、變更程序;重復飛行計劃制度的規定。
(十五)飛行計劃電文配址。
(十六)民用航空器攔截程序及所用的目視信號。
(十七)發生非法干擾時適用的有關程序。
(十八)空中交通事故征候報告制度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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