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航行通告
第九十條 航行通告的收集、發布和處理工作,分別由民航航空情報中心、地區航空情報中心和機場航空情報室負責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航行通告。
第九十一條 航行通告分為一級航行通告、雪情通告、火山灰通告。其中一級航行通告分為A、B、C、D四個系列:
A系列——國際分發。由民航局航空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發布,發至同我國建立航行通告交換關系的外國國際航行通告室、我國對外開放機場航空情報室和地區航空情報中心航行通告室。
B系列——國際分發。向鄰近國家發布。
C系列——國內分發。由民航局航空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地區航空情報中心航行通告室發布,發至各主要機場、民航飛行學院以上的航行通告室和航空情報室。地區航空情報中心航行通告室,應根據飛行情況,負責向需要本系列航行通告的所屬其他機場轉發。
D系列——地區性分發。由各機場航空情報室發布,通常發至所在地區的航空情報中心航行通告室;遇有緊急情況,可以直接發至有關的機場航空情報室。D系列航行通告,由所在地區航空情報中心航行通告室負責用C系列轉發;如果適合國際分發,則由民航局航空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用A系列轉發。
S系列——雪情通告。應當直接發至民航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與當日飛行有關的航空情報單位。我國對外開放機場的雪情通告,由民航情報中心國際航行通告室向國外轉發。
第九十二條 任何時候,遇有下列對飛行有直接重要意義的情況之一的,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及時發布航行通告:
a) 機場/直升機場或跑道的建立、關閉或運行上的重要變化;
b) 航空服務(機場、航空情報、空中交通、通信、氣象、搜尋援救等服務)的設立、撤消或運行中的重要變化;
c) 空中航行和機場/直升機場的電子或其它助航設施的設立或撤消,包括任何電子助航設施和地空通信服務的中斷或恢復工作,更改頻率、已通知的服務時間、識別信號、方向(方向性設備)和位置的改變,功率增減50%以上、廣播時間或內容變化、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d) 目視助航設施的設置、撤消或發生的重要變動;
e) 機場燈光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的中斷或恢復工作;
f) 空中航行服務程序的制定,撤消或出現的重要變化;
g) 在機動區內重大缺陷或臨時障礙物的出現或清除;
h) 燃油、滑油和氧氣供應限制和改變;
i) 可用搜尋救援設施和服務的重大改變;
j) 標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礙物的危險燈標的設置、撤消和恢復工作;
k) 需要采取立即措施的規章的改變,如搜尋活動中的禁區;
l) 影響空中飛行的危險情況的存在,包括障礙物、軍事演習、航空表演、航空競賽、在公布地點外的大的跳傘活動;
m) 起飛/爬升區、復飛、進近區和跑道飛行地帶內對空中航行有重要意義的障礙物的豎立、移動或變動;
n)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的建立或撤銷(包括活動或停止活動)或者其情況的改變;
o) 可能存在攔截和要求在VHF緊急頻率121.5MHZ長守的地區、航路或其部分的設立或中斷;
p) 地名代碼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q) 通常為機場/直升機場援救和消防目的提供的保護等級的重要變動。只有涉及類別變化時才發布航行通告,并要明確說明變化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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