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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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每根安全帶必須裝有金屬對金屬的鎖緊裝置。 (j)如果椅背上沒有牢固的扶手處,則沿每條過道必須裝有把手或扶桿,使乘員在中等顛簸氣流情況下使用過道時能夠穩住。 (k)在正常飛行中可能傷害機內坐著或走動的人員的每個凸出物都必須包墊。 (l)必須表明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營運規定要求的每個向前觀察員座椅適用于進行必要的航路檢查。 §25.807 應急出口 (a)型式 就本部而言,應急出口的型式規定如下: (1)Ⅰ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與地板齊平的出口,具有寬不少于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203毫米(8英寸)的矩形開口。 (2)Ⅱ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1120毫米(44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矩形開口。Ⅱ型出口必須是地板齊平的出口,但位于機翼上方者除外。在此情況下,出口在機內的跨上距離不得大于250毫米(10英寸),在機外的跨下距離不得大于430毫米(17英寸)。 (3)Ⅲ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910毫米(36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矩形開口,其機內跨上距離不大于510毫米(20英寸)。如果出口位于機翼上方,其機外跨下距離不得大于690毫米(27英寸)。 (4)Ⅳ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少于660毫米(26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60毫米(6.3英寸)、位于機翼上方的矩形開口,其機內跨上距離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機外跨下距離不大于910毫米(36英寸)。 (5)機腹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由客艙經過承壓殼體和機身下部蒙皮的出口。此型出口的尺寸和實際構形必須在飛機處于正常地面姿態,且起落架放下時具有至少與Ⅰ型出口同樣的撤離率; (6)尾錐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由客艙經過承壓殼體和承壓殼體之后可打開的機身錐體的后部出口,打開尾錐的措施必須簡單明了,而且只需一個操作動作。 (7)A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1066毫米(42英寸)、高不少于1829毫米(72英寸)、圓角半徑不得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與地板齊平的矩形開口。 (8)B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816毫米(32英寸)、高不少于1829毫米(72英寸)、圓角半徑不得大于153毫米(6英寸)的與地板齊平的矩形開口。 (9)C型 此型應急出口是寬不少于765毫米(30英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圓角半徑不得大于250毫米(10英寸)的與地板齊平的矩形開口。 (b)跨下距離 本條所述的跨下距離,是指該開口的底部到機身向外延伸的可用踏腳處之間的實際距離,該踏腳處的尺寸應大到足以不需用目光和感覺探索即起作用。 (c)超尺寸應急出口 大于本條規定尺寸的開口,無論是否是矩形均可采用,只要本條規定的矩形開口能內接在此開口內,而且被內接矩形開口的底部滿足規定的跨上和跨下高度要求。 (d)不對稱性 成對應急出口不需完全位置相對和尺寸一致。然而在本條(g)中所許可的乘客座位數應基于兩個應急出口中較小的。 (e)均勻性 出口應考慮乘客座椅的分布,盡可能均勻布置。 (f)位置 (1)每一個所要求的乘客應急出口必須易于接近,并且其布置能為乘客提供最有效的撤離措施。 (2)如果每側僅提供一個與地板齊平的應急出口,而飛機又沒有尾錐型或機腹型應急出口,那么與地板齊平的應急出口必須位于客艙的后部,除非其它位置能提供乘客更有效的撤離措施。 (3)如果每側提供的與地板齊平應急出口多于一個,并且飛機不是客貨混合構型,那么客艙每側的每端至少要有一個與地板齊平的應急出口。
(4)對于要求在機身每側要有多于一個以上乘客應急出口的飛機,在機身每一艙段每側的相鄰出口的距離不得超出18米(60英尺),測量應在兩個最近的出口邊緣平行飛機縱向軸線進行。 (g)要求的類型和數量 許可的最大乘客座椅數取決于機身上每側的應急出口類型和數量。除非將來在本條(g)(1)至(g)(9)中作限制,否則在機身每側的特定類型出口最大許可乘客座椅數規定如下:
A型 110
B型 75
C型 55
Ⅰ型 45
Ⅱ型 40
Ⅲ型 35
Ⅳ型 9
(1)對于客座量為1至9座的,至少在機身每側要有一個Ⅳ型或更大的機翼上方應急出口。如果在機翼上方不能提供出口,那么至少要在機身每側有一個滿足最小Ⅲ型門尺寸的出口。 (2)對于客座量多于9座的,每一出口必須是Ⅲ型或大于Ⅲ型。 (3)對于客座量是10至19座的,在機身每側至少要有一個Ⅲ型或更大的出口。 (4)對于客座量是20至40座的,在機身每側至少要有兩個出口,其中一個必須是Ⅱ型或更大的出口。 (5)對于客座量是41至110座的,在機身每側至少要有兩個出口,其中一個必須是Ⅰ型或更大的出口。 (6)對于客座量多于110座的,在機身每側的應急出口必須包括至少兩個Ⅰ型或更大的出口。 (7)所有Ⅲ型出口許可的最大組合客座量是70,由少于三排座椅分開的機身每側的兩個Ⅲ型出口,所能許可的最大組合客座量為65。 (8)如果設有A型、B型或C型出口,那么在機身每側至少要有兩個C型或更大出口。 (9)如果設有旅客用機腹型出口或尾錐型出口,而且飛機處于因一根或幾根起落架折斷而造成的最不利出口開啟條件下這些出口能提供至少與Ⅲ型出口相同的撤離率時,則可以允許按下列規定增加客座量: (i)一個機腹型出口,增加12個客座; (ii)一個尾錐型出口(在承壓殼體上具有寬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1524毫米(60英寸)、圓角半徑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與地板齊平的出口,并具有符合§25.810(a)的經批準輔助設施),增加25個客座; (iii)一個尾錐型出口(在承壓殼體的開口尺寸,跨上及跨下距離至少與Ⅲ型應急出口相等,并且開口頂部距客艙地板的高度不少于1,420毫米〔56英寸〕),增加15個客座。 (h)額外出口 客艙中超出應急出口最少數量要求的額外出口,必須要滿足§25.809至§25.812的適用要求,且要易于接近。 (i)水上迫降旅客應急出口 無論是否申請水上迫降合格審定,必須根據下列規定設置水上迫降應急出口,除非滿足本條(g)要求的應急出口已滿足這些要求: (1)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椅)等于或小于9座的飛機,飛機每側水線以上要有一個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2)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的飛機,對每35名旅客(或不足35名的尾數)在飛機側面水線以上要有一個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客艙內此類出口不得少于兩個,飛機每側各一個。可以通過采用更大的出口或其它措施提高客座量與出口之比,只要能表明在水上迫降期間飛機的撤離能力有相應提高; (3)如果側面出口不能設在水線以上,則必須用同等數量、尺寸不小于Ⅲ型出口、易于接近的頂部帶蓋艙口來代替側面出口,但對于客座量(不包括駕駛員座椅)等于或小于35座的飛機,只需要以一個頂部帶蓋艙口來代替所要求的兩個Ⅲ型側面出口。 (j)飛行機組應急出口 對于旅客應急出口與飛行機組區的靠近程度不能為飛行機組撤離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的措施的飛機,以及客座量大于20座的所有飛機,飛行機組應急出口應設置在飛行機組區。此類出口的尺寸和位置應足以使機組能迅速撤離。在飛機兩側必須各有一個出口,或代之以一個頂部帶蓋艙口。每個出口必須包含一個至少為483×510毫米(19×20英寸)的無障礙矩形出口,除非能通過一名典型的機組成員圓滿地演示了出口的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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