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亮度至少為0.51坎每平方米(160微朗伯)。如果設置非電的自身發亮標示,則可以采用紅底白字。 (c)必須提供客艙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艙主過道中心線和連接主過道的橫向過道中心線,在座椅扶手高度上按間隔1,000毫米(40英寸)進行測量時,平均照度不少于0.538勒(0.05英尺-燭光),但每一測量點處的照度不小于0.108勒(0.01英尺-燭光)。沿機身從最前的旅客應急出口或座艙乘員座椅(兩者中取最前者)至最后的旅客應急出口或座艙乘員座椅(兩者中取最后者)的過道,應視作為客艙主過道。 (d)各主過道和出口之間通向與地板齊平的旅客應急出口的通道,其地板必須有照明,沿旅客撤離路線的中心線、且平行于地板相距150毫米(6英寸)以內測得的照度不得小于0.215勒(0.02英尺-燭光) (e)當高于座艙通道地板1.2米(4英尺)以上的所有照明光源完全被遮蔽時,地板附近應急撤離通道標記必須能引導乘客應急撤離。在黑夜里,地板附近應急撤離通道必須保證每一乘客: (1)在離開座椅后,能目視辨認出沿座艙通道地板通向最近出口或座椅前后兩個出口的應急撤離通道; (2)僅參照不高于座艙地板1.2米(4英尺)的標記和目視特征能很快辨認出應急撤離通道的每一出口。 (f)除了按本條(h)設置的僅供給一個輔助設施使用、并獨立于飛機主應急照明系統的分系統(該分系統在輔助設施豎立時能自動接通)之外,應急照明系統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設計: (1)必須能從飛行機組的工作位置和從客艙中空中服務員正常座位易于接近的地點,對燈光進行手控; (2)必須有飛行機組警告燈,當飛機電源接通而應急照明控制裝置未處于準備狀態時,該燈發亮; (3)駕駛艙內的控制裝置必須有“接通”、“斷開”和“準備”三種位置。當該裝置置于“準備”位置,或者駕駛艙或空中服務員處的一個控制裝置置于“接通”位置時,一旦飛機正常電源中斷(撞損著陸時機身橫向垂直分離引起的中斷除外),燈發亮或保持發亮。必須有保險措施以防止處于“準備”或“接通”位置的控制裝置被誤動。 (g)外部應急照明必須設置如下: (1)每個機翼上方應急出口的照度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i)在撤離者可能向座艙外跨出第一步的0.2平方米(2平方英尺)區域內,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ii)沿§25.810(C)要求的防滑撤離路線,在其離出口最遠的30%的一段,所要求的最窄的撤離通道的照度不得小于0.538勒(0.05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iii)在起落架放下狀態下,撤離者利用規定的撤離路線通常可能首先接觸的地面上,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2)§25.809(f)不要求裝下地輔助設施的每個非機翼上方應急出口,在起落架放下狀態下撤離者可能首先接觸的艙外地面上,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h)按§25.809(f)(1)和(h)要求的協助乘員下地設施必須有照明,使得從飛機上能看見豎好的輔助設施,此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如果輔助設施用外部應急燈光照明,則當飛機處于一根或幾根起落架支柱折斷所對應的每一種姿態時,在撤離者利用規定的撤離路線通常可能首先著地的地方,輔助設施豎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2)如果輔助設施用獨立的應急照明分系統照明(該系統不供別的輔助設施使用、獨立于飛機主應急照明系統,并能在輔助設施豎立時自動接通),則照明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i)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響; (ii)當飛機處于一根或幾根起落架支柱折斷所對應的每一種姿態時,在撤離者通常可能首先著地的地方,輔助設施豎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燭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測量)。 (i)每個應急照明裝置的能源在應急著陸后的臨界環境條件下,必須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分鐘的照明。 (j)如果用蓄電池作為應急照明系統的能源,它們可以由飛機主電源系統充電,其條件是:充電電路的設計能防止蓄電池無意中向充電電路放電的故障。 (k)應急照明系統的部件,包括電池、線路繼電器、燈和開關,在經受§25.561(b)所規定的慣性力作用后,必須能正
常工作。 (l)應急照明系統必須設計成,在撞損著陸情況下,發生任何單個的機身橫向垂直分離后,能滿足下列要求: (1)除由于分離而直接損壞者外,本條要求的全部電照明應急燈中不能工作者不超過25%; (2)除由于分離而直接損壞者外,§25.811(d)(2)要求的每個電照明出口標示仍繼續工作; (3)除由于分離而直接損壞者外,機身每側至少有一個所要求的外部應急燈仍繼續工作。 §25.813 應急出口通路 每個所要求的應急出口必須是旅客可到達的,而且其位置能保證有效撤離。應急出口必須考慮到旅客的分布情況,盡可能的均勻,但座艙兩側出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必對稱。當規定每側只需一個與地板齊平的出口而飛機又沒有尾錐型或機腹型應急出口時,該與地板齊平的出口必須設置在客艙后段,除非其它位置使其成為更有效的旅客撤離口。當規定每側需要一個以上與地板齊平的出口時,每側必須至少有一個與地板齊平的出口設置在靠近座艙的每一端頭,但這一規定不適用于客貨混裝布局。此外,應急出口通路還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必須有通道從最近的主過道通往每個A型、B型、C型、Ⅰ型或Ⅱ型應急出口和連通各個旅客區域。通往A型和B型出口的每條通道不得有障礙物,寬度至少為914毫米(36英寸)。旅客區之間的通道以及通往Ⅰ型、Ⅱ型或C型應急出口的通道不得有障礙物,寬度至少為510毫米(20英寸)。 除客艙內有兩條或多條主過道的情況外,每個A型或B型應急出口的位置必須能使旅客從前后兩個方向沿主過道通向該出口。當有兩條或多條主過道時,兩條主過道之間必須設置若干寬度至少510毫米(20英寸)的無障礙橫向過道,其設置要滿足以下要求: (1)必須有一條橫向過道通向最近的主過道與A型、B型應急出口之間的每一條通道; (2)必須有一條橫向過道通向最近主過道與Ⅰ型、Ⅱ型或Ⅲ型應急出口之間的每一條通道的鄰接區;但當連續三排座椅之內有兩個Ⅲ型應急出口設置于兩排座椅之間時,可以只用一條橫向過道,但此橫向過道必須通向從最近主過道到每個應急出口的兩條通道之間的鄰接區。 (b)必須按下列規定提供足夠的空間,便于機組人員協助旅客撤離: (1)該輔助空間不得使通道的無障礙寬度減小到低于出口所要求的無障礙寬度; (2)對于每個A型、B型出口,無論是否§25.810(a)要求有協助旅客由出口下至地面的設施,都必須在出口的每一側設置輔助空間; (3)對于§25.810(a)要求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出口的一側,必須提供輔助空間以協助旅客由出口下至地面; (c)對于每個Ⅲ型或Ⅳ型應急出口,必須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通路: (1)從最近過道到每個出口的通路。此外,對于客座量等于或大于60座的飛機,其每個Ⅲ型出口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i)除(c)(1)(ii)的要求外,對于與過道應急出口一側相鄰的每排座椅不超過2個座椅的艙內布局,必須提供寬度至少為254毫米(10英寸)的無障礙通道作為通路;而對該區域相鄰的每排座椅為3個座椅的布局,則上述寬度至少為510毫米(20英寸)。通道寬度必須在相鄰座椅調節到最不利位置時測定。所要求的通道寬度中心線相對應應急出口中心線的水平偏離不得大于127毫米(5英寸); (ii)可用兩條通道(僅用于椅排之間)代替一條254毫米(10英寸)或510毫米(20英寸)的通道,但其每條的寬度必須至少為152毫米(6英寸),并要直接通向每一應急出口前的無障礙空間(相鄰出口不得共用一條通道)。通道寬度必須在相鄰座椅調節到最不利位置時測定。出口前的無障礙空間范圍,垂直方向必須從地板直至天花板(或至側壁行李箱底部),前后必須從前通道前緣至后通道后緣,從出口向內的距離則不得小于機上最窄旅客座椅的寬度。應急出口的開口必須完全處在無障礙空間的前后邊界范圍之內。 (2)除了通路之外,還有以下補充要求: (i)對于客座量等于或大于20座的飛機,在距出口不小于機上最窄旅客座椅寬度的一段距離內,座椅、臥鋪或其它突出物(包括處于最不利位置的椅背)均不得阻擋該出口的投影開口或妨礙出口的開啟; (ii)對于客座量等于或小于19座的飛機,如果有補償措施能保持出口的有效性,則在上述區域可以有小的障礙。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CCAR-25-R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