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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第三次修訂〈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的決定》的說明
1、背景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自1985年12月31日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以來,已經過1990年7月18日的第一次修訂和1995年12月18日的第二次修訂。經過這二次修訂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相當于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25部包括第1至第82修正案(1994年6月21日)。首次發布的《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及其二次修訂版已用于Y7系列、MA60及Y8系列等國產民用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和多種進口飛機的型號認可審查。該標準對提高我國民用飛機的安全水平、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穩步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進步、航空工業和航空運輸業的發展以及人們對航空安全性認識的深化,適航標準自身也在不斷發展和更新。近年來國際上對運輸類飛機的適航性研究和標準制定又有了新的進展。從1994年6月至2000年9月,美國聯邦航空局對FAR25部共發布了18項修正案,即修正案25-83至修正案25-100。其修訂內容涉及到運輸類飛機座艙內使用材料的阻燃性標準、與歐洲協調運輸類飛機的某些飛行適航標準、離散突風載荷設計要求、批準亞音速運輸機高高度運行的標準、運輸類飛機乘客應急出口的數量和形狀、運輸類飛機客艙內允許的二氧化碳濃度、營運要求、運輸類飛機的結構載荷要求、提高中止起飛和著陸性能的要求、運輸類飛機貨艙和行李艙的標準、雨水及冰雹的吸入標準、結構疲勞評定、滑行剎車情況、增升裝置操縱器件檔位要求、鳥吸入,以及當局引用語的修訂、特別追溯要求、其它技術修訂及糾正等方面。修訂涉及條款共68條及附錄F第Ⅱ部分和第Ⅳ部分。這些修訂對提高運輸類飛機的安全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為保持我國適航標準與國外適航標準在安全水平上的一致性,促進我國民族航空工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間的交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以下簡稱CCAR-25)進行第三次修訂。 2、草案修訂過程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西安航空器審定中心參考上述18項FAR-25部修正案編制出CCAR-25第三次修訂稿初稿和修訂說明。在適航司的主持下,于2000年11月召開了適航部門內部的研討會,在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了CCAR-25第三次修訂征求意見稿。適航司又在2001年1月召開由航空工業第一、第二集團公司的設計與制造部門的專家、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適航部門的有關專家參加的公眾聽證會。適航司和西安審定中心在逐條審定了與會者根據我國國情提出的修改意見后,形成了CCAR-25第三次修訂草案。 3、修訂的主要內容 在參考FAR-25修正案進行CCAR-25第三次修訂工作時,對于FAR修正案中涉及到的68條的技術內容進行了逐條討論。除與CCAR-25第二次修訂版本內容無差異或不適合我國情況的§25.2、§25.111、§25.233、§25.1303四條未采用外,將其他64條和附錄F第Ⅱ、Ⅳ部分的內容納入CCAR-25第三次修訂版中。修訂的文字盡量接近原CCAR-25及第一和第二次修訂版的文字。對于FAR的修訂條款中文字有改動而意義無變動的以及以前的中文文字雖不很妥貼但含義仍然正確的條款在本次修訂中不作變動。此次對CCAR-25的修訂將原第一次修訂和第二次修訂時在正文中所加的修訂標記“【】”刪除,僅將修訂記錄標注在每一修訂條款下。對于附錄F第Ⅳ部分的修訂,保持原第二次修訂版的編排方式,該部分正文中的文字沒有改變,只在正文內容下標明經第三次修訂,將其對試驗設備和方法的文字修改并入《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修訂說明》(AC-25-01)的修訂中。 在本說明中,我們將重點介紹某些條款的修訂背景、原因和意義;對一些編排組合較復雜的內容,我們將若干條款結合在一起加以說明;對于一些簡單明了的修訂內容我們將不加說明。
B分部 飛行
3.1 §25.101總則 此次修訂,§25.101新增了(i)款,規定在按§25.109和§25.125條確定飛機的加速-停止距離和著陸距離時,必須在飛機全部的機輪剎車裝置處于它們所允許的磨損范圍的全磨損限制狀態下確定。 3.2 §25.105起飛 此次修訂,§25.105(c)(1)款中首次提出對濕型跑道和帶溝槽或多孔磨擦道面情況的適航要求,并且修訂了對于陸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的要求:起飛數據必須基于平整、干燥和濕型的硬質道面的跑道,和申請人所選擇帶溝槽的或多孔磨擦的濕型的硬質道面的跑道。 3.3 §25.107起飛速度 對§25.107(a)(2)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明確關于在加速-停止試驗中駕駛員的反應滯后時間的判斷方法,例舉了最初
減速措施的三種方式。 3.4 §25.109加速-停止距離 此次修訂,§25.109基本上進行了全面修改,(1)跑道類型在原有干燥的跑道基礎上又增加了濕型的跑道,在原有平整跑道基礎上又增加了帶溝槽,或多孔磨擦的濕型跑道;(2)修改了該加速-停止距離的累計方法;(3)濕型的跑道的加速-停止距離中,引入了剎車磨擦系數與地面速度的關系曲線和須考慮防滑系數的效率影響;(4)對干燥或濕型跑道分別規定了反推影響;(5)明確規定了最大剎車動能試驗時的剎車磨損狀態。 3.5 §25.113起飛距離和起飛滑跑距離 此次修訂,為了保持條款之間要求的協調一致性,§25.113也新增了有關濕型跑道的起飛距離和起飛滑跑距離要求。 3.6 §25.119、§25.121(d)(1)、§25.145(b)(3)、§25.145(c)(1)§25.149(f)(6)、§25.149(g)(7)(ii)中有關發動機的工作狀態均由“起飛”功率(推力)修改為“復飛設置”功率(推力)”。 3.7 §25.143總則 此次修訂,§25.143新增了單手最大操縱力的要求,和§25.143(f)款,對機動飛行期間的操縱力特性的要求;減少了滾轉機動時的雙手最大操縱力,修改了術語用“短期的(transient)”和“持久的(sustained)”分別替代“短暫的(tem-porary)”和“持續的(prolonged)”。另外,還進一步強化所規定的最大操縱力僅適用于常規的盤式操縱。 3.8 §25.149最小操縱速度 此次修訂,§25.149(f)和§25.149(g)新增了:(1)有關著陸構形的要求;(2)對于螺旋槳飛機,規定了工作與故障發動機所處的工作狀態和位置。另外,§25.149(g)還新增了橫向操縱必須有足夠的滾轉能力的要求。§25.149(f)和§25.149(g)修訂了有關重量要求,將“海平面最大重量”更改為“最不利重量”。 3.9 §25.201失速演示 此次修訂,§25.201(b)新增了有關減速裝置位置規定,§25.201(c)新增了完成每秒3節減速率的轉彎失速演示要求;§25.201(d)失速定義中刪除了原來有關“不能即刻阻止的滾轉”的判據。另外,為了便于閱讀進行了部分文字和語法修訂。 3.10 §25.203失速特性 此次修訂,§25.203(c)對轉彎失速特性新增了恢復期間的最大傾斜角的定量要求。 3.11 §25.253高速特性 為了與§25.143(f)的修訂相協調,§25.253(b)對VFC/MFC的定義進行了相應修訂。 3.12 §25.305強度與變形 (d)款改為備用,將該要求納入25.341(b)。 3.13 §25.321總則 增加了(c)和(d)款,內容與CCAR25-R2中§25.331(a)(1)和(2)相似,相當于將該條款移過來。 3.14 §25.331對稱機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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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5-R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