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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須確定在航空器安裝中要求溫度控制措施的那些部件
的溫度限制,以確保其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
(c) 每個不增壓的液壓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溫度和34.5
千帕(5 磅/英寸2)的內部壓力時,不得出現失效或泄漏。每個增
壓的液壓油油箱在受到最大工作溫度和不低于34.5 千帕(5 磅/
英寸2)的內部壓力加上油箱的最大工作壓力時,不得出現失效或
泄漏。
(d) 對于超音速航空器的發動機型號合格審定,必須確定由
于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時可能會發生失效的發動機系統、安全
裝置及外部附件。并且必須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以及當溫度和
其他使用條件在最高和最低使用值之間循環時進行試驗。
二十、§33.92 改為第33.92 條后,條款修改為: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 (民航總局令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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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 條 轉子鎖定試驗
如果采用鎖定轉子裝置以阻止發動機持續轉動,則發動機必須
在以下條件下進行包括該裝置工作25 次的試驗:
(a) 發動機必須從額定最大連續推力或功率狀態停車;并且
(b) 必須在承受在該狀態下持續飛行可能引起的最大扭矩的
情況下,按發動機使用說明的規定操作停止和鎖定轉子的裝置,
并且
(c) 在25 次工作中,每一次轉子鎖定后,轉子必須在這些狀
態下保持靜止5 分鐘。
二十一、§33.93 改為第33.93 條后,條款修改為:
第33.93 條 分解檢查
(a) 在完成本章第33.87 條(b)、(c)、(d)、(e)或(g)的持久
試驗后,每臺發動機必須完全分解,并滿足下列要求:
(1) 不論是否安裝在發動機上即可確定其調整位置和功能特
性的每個部件,必須使其每個調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試驗開
始時確定和記錄的限制范圍內。
(2) 按第33.4 條提交的資料,每個發動機零部件必須符合型
號設計并且應仍然可以安裝在發動機上繼續使用。
(b) 在完成本章第33.87 條(f)的持久試驗后,每臺發動機必
須完全分解,并滿足下列要求:
(1) 不論是否安裝在發動機上即可確定其調整位置和功能
特性的每個部件,必須使其每個調整位置和功能特性保持在試驗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的決定 (民航總局令第1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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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確定和記錄的限制范圍內;并且
(2) 每型發動機可以有超出本條(a)(2)允許的損傷,包括某
些不適合于進一步使用的發動機零件或部件。當中國民用航空總
局認為必要時,申請人必須通過分析和、或試驗,證明發動機以
及包括安裝節、機匣、軸承座、軸和轉子的結構完整性得到了保
持;或者
(c) 代替本條(b)的符合性,可以在要求30 秒鐘一臺發動機
不工作(OEI)和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額定值的
發動機上進行本規定第33.87 條(b)、(c)、(d)或(e)規定的持久
試驗,接著進行第33.87 條(f)規定的試驗,但中間不進行分解和
檢查。在完成第33.87 條(f)的持久試驗后,發動機必須滿足本條
(a)的要求。
1988 年2 月9 日發布施行的《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
(CCAR-33)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2002 年4 月19 日起施行。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R1 — 43 —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CCAR33—R1)
A 章 總 則
第33.1 條 適用范圍
(a) 本規定規定頒發和更改航空發動機型號合格證用的適航
標準。
(b) 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
規定》(CCAR-21)的規定申請航空發動機型號合格證或申請對該
合格證進行更改的法人,必須表明符合本規定中適用的要求,并
且必須表明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
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訂]
第33.3 條 概述
每一個申請人必須表明該型航空發動機符合本規定中適用的要求。
第33.4 條 持續適航文件
申請人必須根據本規定附件A 編制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可接受
的持續適航文件。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付第一架裝有該發動機的
航空器之前或者在為裝有該發動機的航空器頒發適航證之前完成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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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文件,則這些文件在型號合格審定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第33.5 條 發動機安裝和使用說明手冊
每一個申請人必須備有在型號合格證頒發之前可供中國民用
航空總局應用,在發動機交付時可供用戶應用的經批準的發動機
安裝和使用說明手冊。該說明手冊必須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安裝說明
(1) 發動機安裝構件的位置,將發動機裝接到航空器上的方法
及安裝構件和相關結構的最大允許載荷;
(2) 發動機與附件、管件、導線和電纜、鋼索、導管及整流罩
連接的位置和說明;
(3) 包括總體尺寸的發動機輪廓圖。
(b) 使用說明
(1)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定的使用限制;
(2) 功率或推力的額定值及在非標準大氣條件下的修正程序;
(3) 在一般和極端環境條件下,對下列情況的薦用程序:
(i) 起動;
(ii) 地面運轉;
(iii)飛行中的運轉;
第33.7 條 發動機額定值和使用限制
(a) 發動機額定值和使用限制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定,并包
含在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CCAR-21)規定的發動機型號合格證數據單中,其中包括按本條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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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的各種適用的使用條件和資料確定的額定值和限制以及為發
動機安全使用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資料。
(b) 對于活塞式發動機,額定值和使用限制的確定與下列因素
有關:
(1) 下列功率狀態值在臨界壓力高度與海平面壓力高度下的
功率或扭矩、轉速(轉/分)、進氣壓力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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