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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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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每一條通道,都必須是自身可以放泄的,以防止氣缸內的液
鎖。
(e) 對于每個流體噴射(除了燃油)系統和其控制裝置,如果
作為發動機的一部分,申請人必須表明噴射流體的流量是充分可
控的。
第33.37 條 點火系統
火花點火發動機必須裝有雙點火系統,每個氣缸至少有兩只火
花塞,并具有電源分開的兩條獨立電路;或者裝有在飛行中可靠
性相當的點火系統。
第33.39 條 潤滑系統
(a) 發動機的潤滑系統的設計與構造,必須使該系統在飛機
預期使用中的所有飛行姿態和大氣條件下能正常地工作。裝有濕
油池的發動機,當發動機里的滑油只有最大滑油量的一半時,必
須仍能滿足這一要求。
(b) 發動機潤滑系統的設計與構造必須能安裝滑油冷卻裝
置。
(c) 曲軸機匣應與大氣相通,以消除曲軸機匣中壓力過高時
的滑油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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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章 臺架試驗: 活塞式航空發動機
第33.4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活塞式航空發動機的臺架試驗和檢驗。
第33.42 條 概述
在本章規定的每項持久試驗前,不經裝機即可確定其調整位置
和功能特性的每個部件,必須確定和記錄其調整位置和功能特性。
第33.43 條 振動試驗
(a) 每型發動機必須進行振動測試,以確定曲軸和螺旋槳軸
或其他輸出軸在整個曲軸轉速和發動機功率范圍之內,在穩定狀
態和瞬時狀態下,從慢車轉速到所要求的最大連續轉速額定值的
110%或到所要求的最大起飛轉速額定值的103%(兩者中取較大者)
時的扭轉和彎曲振動特性。對于飛機用的發動機,該項測試必須
采用與持久試驗所用的螺旋槳型號相同的結構形式,對于其他發
動機,則采用與持久試驗所用的負載裝置型號相同的結構型式。
(b) 曲軸和螺旋槳軸或者其他輸出軸的扭轉和彎曲振動應
力,不得超過制軸材料的持久極限應力。如果不能通過測量表明
軸的最大應力低于持久極限,則必須測量振動頻率和振幅。必須
表明峰值振幅所產生的應力低于持久極限;否則,發動機必須在
產生峰值振幅的狀態下運轉,對于鋼軸,直到承受住一千萬次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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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交變而不發生疲勞損壞為止;對于其他材料的軸,直到表明在
材料的持久極限應力范圍之內不發生疲勞為止。
(c) 必須對每一附件傳動裝置和安裝構件加載,該載荷由僅
供航空器使用的每一附件裝置所施加,并且是申請人為該傳動裝
置或安裝點規定的限制載荷。
(d) 本條(a)規定的振動測試必須在最不利振動效應的那只
氣缸不點火的情況下重復進行,以確定發動機在此非正常狀態下
安全使用的條件。但對此振動測試,發動機轉速范圍僅需從慢車
到要求的最大起飛轉速,并不必表明符合本條(b)。
第33.45 條 校準試驗
(a) 每型發動機必須進行為確定第33.49 條規定的有關持久
試驗的發動機功率特性和條件所必需的校準試驗。功率特性校準
試驗的結果構成確定整個使用范圍內曲軸轉速、進氣壓力、燃油/
空氣混合比調定值和高度的發動機特性。功率額定值以標準大氣
條件下只裝有為發動機功能所必需的那些附件時為基準。
(b) 進行持久試驗的發動機在持久試驗后必須進行海平面狀
態時的功率檢查。必須確定在持久試驗期間出現的任何功率特性
變化。在持久試驗最后階段取得的測量值可以用于表明符合本款
的要求。
第33.47 條 爆震試驗
每型發動機必須試驗,以確定在其預定的整個工作狀態范圍
內,發動機能工作而不會發生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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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9 條 持久試驗
(a) 概述
每型發動機必須進行持久試驗,它包括總時數為150 小時的試
車(除本條(e)(1)(iii)中規定的外),并根據發動機型號和預期工
作情況由本條(b)至(e)中規定的一個適用的試驗系列組成。對于
待試的特定發動機必須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認為合適的程序進行
試驗。在持久試驗期間,該發動機功率和曲軸轉速必須保持在額
定值的±3%的范圍內。在以額定起飛功率和至少35 小時額定最大
連續功率運轉期間,一只氣缸必須在不低于限制溫度下工作,其
余氣缸必須在不低于限制溫度28℃(50oF)范圍內工作,并且滑油
進口溫度必須保持在限制溫度±5.5℃(10oF)范圍內。裝有螺旋槳
軸的發動機必須裝螺旋槳做持久試驗,并且在本條規定的各種適
用運轉條件下,該螺旋槳要對發動機加載到其設計能承受的最大
拉力載荷。必須對每個附件傳動裝置和安裝構件加載。在以額定
起飛功率和額定最大連續功率運轉期間,由僅供飛機使用的每種
附件所施加的載荷,必須是申請人為發動機傳動裝置或安裝點規
定的限制載荷。
(b) 非增壓的發動機和采用齒輪傳動單速增壓器的發動機
對于不采用增壓器的發動機和采用齒輪傳動單速增壓器
的發動機,申請人必須作下列試驗:
(1) 30 小時試驗,由5 分鐘起飛轉速下額定起飛功率和5
分鐘最大最經濟巡航功率或薦用的最大巡航功率交替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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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小時試驗,由1 1/2 小時最大連續轉速下額定最大連
續功率的和1/2 小時75%的額定最大連續功率及91%最大連續轉速
交替組成;
(3) 20 小時試驗,由1 1/2 小時最大連續轉速下額定最大連
續功率和1/2 小時70%額定最大連續功率及89%最大連續轉速交替
組成;
(4) 20 小時試驗,由1 1/2 小時最大連續轉速下額定最大連
續功率和1/2 小時65%額定最大連續功率及87%最大連續轉速交替
組成;
(5) 20 小時試驗,由1 1/2 小時最大連續轉速下額定最大連
續功率和1/2 小時60%額定最大連續功率及84.5%最大連續轉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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