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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發動機
對于要求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額定值的每型旋
翼航空器發動機,申請人必須進行下述一系列試驗:
(1) 起飛和慢車 1 小時試驗,由5 分鐘額定起飛功率及
5 分鐘慢車功率交替組成。在起飛和慢車狀態及其相應的轉子轉速
和燃氣溫度條件下發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須通過功率控制桿按制造
者規定的程序加以確定。在任何一個運轉周期內,可以在錄取檢
查性能的數據時,手動控制轉子轉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飛功率
額定值包括增加渦輪進氣溫度、轉子轉速或軸功率的發動機,在
以額定起飛功率運轉期間,必須以加大額定值進行。在每次5 分
鐘試驗后變更功率調定值時,必須按本條(c)(5)規定的方式移動
功率控制桿。
(2) 額定最大連續功率和起飛功率 在下列情況下各運
轉30 分鐘:
(i) 在25 次6 小時持久試驗循環中的15 次期間,以額定最
大連續功率進行運轉,以及
(ii) 在25 次6 小時持久試驗循環中的10 次期間,以額定
起飛功率進行運轉。
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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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額定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 以額定連
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運轉1 小時。
(4) 額定最大連續功率 以額定最大連續功率運轉1 小
時。
(5) 遞增的巡航功率 在最大連續發動機轉速和地面或
最小慢車轉速之間應至少分成12 個大致相同的轉速和時間增量,
依次在與這12 個轉速和時間增量相對應的功率控制桿位置連續進
行2 小時的試驗。對于以恒定轉速工作的發動機,可以用改變功
率來代替改變轉速。如果在地面慢車和最大連續功率之間任何狀
態有顯著的峰值振動,則可以變更所選擇的增量個數,以便使承
受峰值振動影響的運轉時數增加到不超過遞增運轉總時數的50%。
(6) 加速和減速運轉 30 分鐘加速和減速運轉應由6 個
循環組成,而每個循環應由慢車功率到額定起飛功率所組成,并
且須在起飛功率控制桿位置保持30 秒,在慢車功率控制桿位置保
持約4 1/2分鐘。為符合本款規定,功率控制桿必須在不超過1 秒
內從一個極端位置推到另一極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須按
時間程序把功率控制桿從一個極端位置移動到另一極端位置的不
同的調節工作方式,允許使用較長時間的情況除外。移動功率桿
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2 秒。
(7) 起動 必須進行100 次起動試驗,其中的25 次必須
在發動機停車至少2 小時后進行。其中必須至少有10 次發動機假
起動。每次假起動后準備正常起動前,按申請人規定的最短排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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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暫停起動。其中至少有10 次正常再起動必須在發動機停車后
15 分鐘內進行。其余的起動可以在150 小時的持久試驗完成后進
行。
(e) 要求2 1/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額定值的
旋翼航空器發動機 對于要求2 1/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
(OEI)功率額定值的旋翼航空器發動機,申請人必須進行以下一
系列試驗:
(1) 起飛, 2 1/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和慢車。
1 小時試驗,由5 分鐘額定起飛功率及5 分鐘慢車功率交替組成。
但是,在第3 次和第6 次起飛功率期間,僅需以額定起飛功率試
驗2 1/2分鐘,余下的2 1/2分鐘必須以額定的2 1/2分鐘OEI 功率
進行試驗的情況除外。在發動機起飛、2 1/2 分鐘OEI 和慢車狀態
及其相應的轉子轉速和燃氣溫度狀態下發出的功率,必須通過使
用功率控制桿按制造者確定的程序加以調定。在任一個運轉期間,
申請人在錄取檢查性能用的數據時,可以手動控制轉子轉速和功
率。具有加大起飛功率額定值,包括增加渦輪前溫度、轉子轉速
或軸功率的發動機,在以額定起飛功率運轉期間,必須以加大額
定值進行。在每次5 分鐘試驗后或試驗期間變更功率調定值時,
必須按本條(d)(6)規定的方式移動功率控制桿。
(2) 除了25 次在每6 小時試驗程序中的1 次外,以及除了
在本條(b)(2)規定的30 分鐘起飛功率試驗周期內的最后5 分鐘,
或本條(c)(2)規定的以30 分鐘OEI 功率進行30 分鐘試驗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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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后5 分鐘,或本條(d)(3)規定的1 小時連續OEI 功率試驗周
期內的最后5 分鐘外,按本條(b)(2)至(b)(6),或(c)(2)至(c)(6),
或(d)(2)至(d)(7)所要求的試驗,在適用時,必須在2 1/2 分鐘OEI
功率狀態運轉。
(f) 要求30 秒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和2 分鐘一臺
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額定值的旋翼航空器發動機 對于
要求30 秒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和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
作(OEI)功率額定值的旋翼航空器發動機,在完成了本條(b)、
(c)、(d)或(e)規定的試驗后,申請人可以分解試驗后的發動機至
能證明符合第33.93(a)的要求所需要的程度。此試驗發動機必須
用按本條(b)、(c)、(d)或(e)試驗用的相同零部件重新裝配,但
持續適航性說明文件規定的消耗件除外。然后,申請人必須進行
下列試驗程序4 次,總時數不低于120 分鐘:
(1) 起飛功率 以額定起飛功率進行3 分鐘運轉。
(2) 30 秒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 以額定30
秒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進行30 秒鐘運轉。
(3) 2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 以額定2 分
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進行2 分鐘運轉。
(4) 30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連續一臺發動
機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連續功率 以額定30 分鐘一臺發
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額定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
率或額定最大連續功率(取大者)進行5 分鐘運轉。但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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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試驗程序期間,該時間周期應該為65 分鐘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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