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18/A319/A320/A321 性能 5.04.00 P 02
飛機飛行手冊 起飛 10 FEB 96 REF 100
起飛飛行軌跡
注:零點表示飛行航徑上 35英尺高度這一點。
型號: A319, A321
A318/A319/A320/A321 性能 5.05.00 P 01
飛機飛行手冊 著陸 30 AUG 01 REF 100
1. 進近爬升進近爬升速度至少為 1.23倍進近形態的 VS1G,1.41 VS1G以下的進近速度都是允許的。必須用 5.02.00中給出的性能工程程序/AFM_OCTO批準的飛行手冊模塊的批準版本來確定
進近爬升限制重量。注 1:雙發時著陸形態下的復飛梯度條件絕不會成為限制注 2:飛行中預報有結冰條件、 TAT低于 10oC時且有明顯的積冰跡象時,要考慮非加溫結
構上的積冰: -進近爬升限制重量要減小 7.2% -如果用形態 3著陸:進近和著陸速度要增大 10節,著陸距離要乘以 1.15。 -如果用全形態著陸:進近和著陸速度要增大 5節,著陸距離要乘以 1.10。
2. 進近和著陸速度的定義最終進近速度(著陸速度)是正常著陸在 50英尺高度的最小推薦速度。它等于著陸形態的
1.23
VS1G。
3. 著陸距離的定義
著陸距離是指飛機從 50英尺高度起直至完全停止在光滑、干燥、硬面跑道上所經過的距離。這個數據的確定是假設主輪接地后踩下剎車踏板并使用地面擾流板和防滯。正常操作情況下,建議使用反推。
注 1:所需跑道長度為著陸距離乘以系數 1/0.6。注 2:在濕跑道條件下,所需跑道長度要增加 15%。
4. 著陸性能
必須用 5.02.00中給出的性能工程程序/AFM_OCTO批準的飛行手冊模塊的批準版本來確定著陸距離。
型號: A319 A321
A318/A319/A320/A321 性能 5.05.00 P 1A
飛機飛行手冊 著陸 22 AUG 01 REF 202
4. 著陸性能(續)
自動著陸距離:
自動著陸中的所需跑道長度低于性能工程程序/AFM_OCTO所計算的所需跑道長度,除了以下情況:
-用形態 3著陸,且著陸重量等于或低于 45噸( 99200磅),且頂風等于或大于 20節:這種情況下著陸距離要增加 70米( 229英尺)。若預計是濕跑道則應增加 15%。
型號: A319發動機: IAE
A318/A319/A320/A321 附錄和補充資料 6.00.00 P 01
飛機飛行手冊 目錄 30 JAN 01 REF 50
附錄
6.01.01
外形缺陷清單(CDL)
6.02.01
外部噪音
6.02.02
延程運行
6.02.03 交通警戒和防撞系統(若安裝)補充資料
6.03.01
帶不工作項目的放行
6.03.02
起落架放下的飛行
6.03.03
保留
6.03.04
在額定 N1方式下的放行
6.03.05
保留
6.03.06
在高高度機場的運行(選裝:改型 25615)
6.03.07
保留
6.03.08
順風操作(選裝:改型 23222或 26398)
6.03.09
保留
6.03.10
保留
6.03.11
增強型 GPWS(選裝:改型 26526)
6.03.12
保留
6.
03.13保留
6.03.14
保留
6.
03.15保留
6.03.16
在窄跑道上的操作
型號: A319 IAE
A318/A319/A320/A321 附錄和補充資料 6.01.01 P 01
飛機飛行手冊 目錄 01 JAN 96 REF 01
概述
外形缺陷清單是屬于本手冊第二章限制。正如本清單所列的,機體帶某些次要缺損部件的飛行是可能的。任何沒有被本清單所包括的部件,則被視為必不可少的。由于額外的故障可能會導致飛機停止服務,所以在可以提供維修或更換部件的機場對飛機的維修顯得重要。某一部件有字母( m)表示,缺少這些部件的飛行,維修行動是必不可少的。對本信息,可參照維護手冊中相關的章節。
限制
除確切說明,否則部件的缺損不可多于一個。不同系統的部件可同時缺損,除非在本清單中詳細說明。當缺損部件帶來額外的限制時,這些限制在“注意及 /或例外”部分中列出。除了本手冊第二章限制外,這些限制也同樣要考慮。在機長的儀表面板上,必需用一標示卡清楚地指示出來。
性能
除非已指明特定缺損部件組合的具體損失,否則性能損失是不斷累加。
這些起飛,航路上和著陸的性能損失應用于相應的最具限制性的重量上。
注:在“正常數量”部分中的“-”符號表示數量是可變的。
若拆除部件的性能損失未指明,為免引致進一步的損失,不可多于三個象這樣的部件缺損。對于每樣多于三個的缺損部件,起飛、著陸、巡航限重減少 50 kg(100 lb)。
本外形缺損清單中所包含的圖表,只是作為信息給出,方便查找缺損部件的位置而不能視為已被批準的資料。
注意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319飛機的外形缺陷清單請以《放行標準 DDG》中的為準。噪音標準
A318/A319/A320/A321 附錄和補充資料 6.02.01 P 01
飛機飛行手冊 外部噪音 01 MAY 97 REF 01
在以后頁面上所提及的噪音標準符合 FAR第 36部,附錄 C,第三段或 ICAO附錄 16中的噪音要求,并且是從認可的噪音測試,通過用認可數據來分析得到的。見 2.02.00節第 1頁關于對某一特定飛機適用最大起飛和著陸重量的識別。
噪音合格程序
以下程序是符合 FAR第 36部或 ICAO附錄 16的,包括有:
使用了全發起飛形態 1+F恒定爬升速度等于在 35英尺時全發的運行速度,即至少 V2+10節且不大于 V2+20節,在飛越起飛噪音測量臺之前開始減推力程序, APU關,空調系統關,中重心,起落架收上。
在三度下滑道上的著陸進近,速度在 VREF+10節, APU開,空調系統開,前重心,放輪及形態 FULL。
A318/A319/A320/A321 附錄和補充資料 6.02.02 P 01
飛機飛行手冊 延程運行 30 AUG 01 REF 200
概述
本附錄適用于按 AMJ 120-42/IL 20的規定運行的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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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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