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證書持有區域辦公室已經頒發了證書持有者的運行規范,授權按照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運行。飛行機組必須在航前一直都可以通過在證書持有者運行規范中由局方批準的打印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看到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中包括的所有信息。一部經過批準的并由運行規范授權的最低設備清單包括一個批準的機型設計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認證。
圖 1-6:摘自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21.628節選內容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25.201,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29.14,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35.179中重申了上述要求,這取決于用戶認證時的那條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4.2.2. 政策信函
政策信函是最低設備清單批準程序的指南說明,并且用于最低設備清單。設計這些政策信函是幫助所有機型的標準化放行條件達到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主最低設備清單/最低設備清單的級別。
注:可以在下列網址上查詢所有的政策信函:http: //www.opspecs.com
1.概述
掌握主最低設備清單和最低設備清單
1.4.2.3. 最低設備清單手冊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航空運輸運行檢查員手冊 8400.10”,第 4冊,第 4章,專門討論了主最低設備清單的創建,主最低設備清單的批準程序和構型偏離清單(CDL)。
第 4章. 最低設備清單(MEL)和構型偏離清單(CDL)
第 1節. 概述 4-561
第 2節. 主最低設備清單 (MMEL)的開發和批準程序 4-577
第 3節. 最低設備清單的批準程序 4-589
第 4節. 最低設備清單的工作使用 4-609
第 5節. 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的子系統 4-623
第 6節. 構型偏離清單 (CDL) 4-637
圖 1-7:最低設備清單手冊的目錄表
1.4.2.4.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的運行規則
相關的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的運行規則可以用來確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主最低設備清單中的“按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的要求執行”的項目。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的運行規則摘錄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23 適航標準:正常,通用,特技飛行和穿梭類的飛機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25 適航標準:運輸類飛機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33 適航標準:飛機發動機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91 通用的運行和飛行規則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21 運行要求:國內,載旗和補班運行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25 認證和運行:座位數為 20個或者以上的飛機,或者最大商載為 6000磅(2.7噸)或更多的飛機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29 運行:在美國注冊并且從事通用運輸的外國航空承運人和外國用戶
美國聯邦航空條例 135 運行要求:穿梭飛機和不定期運行以及管理此類飛機機載人數的規則
圖 1-8:適用的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的運行規則
1.概述
1.4.3. 適航指令(AD)
在出現飛行事件之后,適航當局可能要求采取一些特定措施。這些措施被公布在適航指令(AD)中。
如果適用,一份適航指令會要求更新受影響的主昀低設備清單/昀低設備清單,正如適航指令上注明的“強制性措施和符合時間”段落。
從上述事件中,要牢記一份適航指令一直代替之前所有主昀低設備清單 /昀低設備清單公布的放行要求。只要一份適航指令要求修改主昀低設備清單,空客公司通常會頒布一份主昀低設備清單的臨時修訂。
在適航指令的參考刊物 (REFERENCE PUBLICATION)一節中提供了主昀低設備清單臨時修訂的參考內容。不過,之后會重新發放這份臨時修訂或者被融入一次主昀低設備清單的整版修訂中,即使適航指令沒有這樣要求。因此,主昀低設備清單臨時修訂的新版本,或者主昀低設備清單的整版修訂仍然符合這份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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