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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維修能力清單能一一對應;
(g)所有需要簽署的欄目都有相應的人員完成了簽署。
5.6 任務結果
(1)如審查報告中建議暫停維修許可證,則應收回其維修許可證。
(2)如審查報告中建議其維修許可證及所有批準項目繼續有效,無
需進一步工作。
(3)如審查報告中建議暫停部分批準項目,則按報告修改維修許可
證。
5.7 存檔工作
(1)收回的維修許可證、國內維修單位審查報告(M2010)及有
關函件應加入維修單位檔案。
(2)本程序5.6 的所有任務結果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31 -
第3 節 維修許可證變更
1.總則
1.1 工作計劃管理系統工作代碼
(備用)
1.2 責任部門
申請單位主基地所在地區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1.3 參考資料
(備用)
1.4 工作流程
接收申請書和申請資料
受理申請 審查報告及評估
確定審查組和審查計劃 批準變更維修許可證
資料與設施審查
發現問題的通知與改正措施的評估
2.接收申請資料
2.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 132 - CASMR2
主管監察員。
2.2 參考要求
CCAR-145R2 第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條
2.3 工作表格
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
2.4 先決條件
申請資料是通過正式郵政渠道寄來或申請單位人員當面交來。
2.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檢查申請資料有無破損,如有嚴重破損應通知申請單位或退回;
(2)核對提交資料并填寫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
的登記部分,如資料不齊全應通知申請單位或退回;
(3)將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隨同申請資料呈
交主管處領導;
(4)主管監察員初步審核申請資料;如申請減少批準項目,在審核
申請資料人為滿以后直接修改維修許可證。
(5)主管監察員完成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審
核部分;
2.6 任務結果
(1)接收申請資料,需重新填寫的通知申請單位,進入下步工作。
(2)不接收資料,通知申請單位取回,任務結束。
2.7 存檔工作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33 -
將維修單位申請資料登記審核表(M2001)原件存入維修單位檔案。
3.受理申請
3.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主管監察員、適航維修處處領導。
3.2 參考要求
CCAR-145R2 第八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收費文件
3.3 工作表格
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
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
3.4 先決條件
本程序3.6 的任務結果是(2)。
3.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由主管監察員填寫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所
有項目必須填寫,如無需填寫或不適用也應注明“無”或“不適用”。
(2)填寫完的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交適航維修
處處領導批準。
(3)獲得批準后,填寫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并由適航維修
處處領導簽發。
(4)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首先通過傳真發給申請單位,原
件可通過郵寄或以與申請單位商定的辦法交給申請單位。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 134 - CASMR2
(5)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一般應在簽發后立即通知申請單
位,最遲不的超過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后30 天。
3.6 任務結果
(1)如申請單位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后,如由責任經
理或其授權人員書面表明不接受受理通知書中所列審查費用,任務終止。
(2)如申請單位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M2004)后沒有任何疑問,
進入下步工作。
3.7 存檔工作
維修單位申請受理審查報告(M2003)原件、受理申請通知書
(M2004)復印件和維修單位對于受理通知書的任何書面回復都加入維
修單位檔案。
4.審查組和審查計劃
4.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主管監察員,適航維修處處長可視情選派其他經過CCAR-145 部培
訓的人員參加。
4.2 參考要求
4.3 工作表格
維修單位審查計劃表(M2006)
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
4.4 先決條件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35 -
本程序4.6 任務結果是(2)。
4.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主管監察員根據受理的申請項目和工時標準制定維修單位審查
計劃表(M2006),并明確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中適用的
項目。
(2)在預計的審查日期前一個月,主管監察員應以函件的形式通知
申請單位具體審查日期并附上維修單位審查計劃表(M2006)。審查日
期可以根據申請單位合理的請求適當調整。
4.6 任務結果
(1)如申請單位由責任經理或其授權人員書面表明不接受審查或無
理拒絕審查日期安排,任務結束。
(2)如維修單位接受審查日期安排,進入下步工作。
4.7 存檔工作
(1)如申請單位書面表明不接受審查或無理拒絕審查日期安排,有
關函件、維修單位審查計劃表(M2006)及申請單位的書面回復加入維
修單位檔案。
(2)如維修單位接受審查日期安排,維修單位審查計劃表(M2006)
加入維修單位檔案。
5.資料與設施審查
5.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主管監察員。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 136 - CASMR2
5.2 參考要求
5.3 工作表格
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
5.4 先決條件
本程序5.6 任務結果是(2)。
5.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審查前會議:審查前應召開主管監察員和被審查單位的會議,
向申請人講明審查范圍、審查計劃及要求被審查單位配合的有關事項。
審查前會議至少要求維修單位的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參加。
(2)資料審查:包括對維修管理手冊、工作程序手冊、維修能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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