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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參考要求
8.3 工作表格
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批準印章樣式(M4011)
8.4 先決條件
本程序7.6 任務結果是(2)或(3)。
8.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主管監察員首先對符合要求的培訓機構管理手冊有效頁清單蓋
批準印章并簽字批準。
(2)主管監察員應按照經適航維修處處長批準的審查報告中建議批
準的項目打印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3)在核對維修培訓機構已表明按規定交納了審查費用后,呈地區
管理局局長或主管副局長簽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如維修培訓機構書
面表明不交納審查費用或地區管理局在受理后三個月內未收到審查費
用,則應書面通知維修培訓機構并不能頒發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
任務結束。
(4)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培訓機構管理手冊批準頁的原件
應頒發給維修培訓機構。
8.6 任務結果
(1)對維修培訓機構不交納審查費用的情況,不能頒發變更的維修培
第2.4 章 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審定
- 238 - CASMR2
訓機構合格證。
(2)維修培訓機構交納了審查費用后,頒發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對
于頒發了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維修培訓機構,原維修培訓機構
合格證必須同時交回適航維修處。
8.7 存檔工作
(1)對維修培訓機構不交納審查費用而不能頒發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
合格證的情況,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維修培訓機構手冊批準頁
的原件應存入維修培訓機構檔案。
(2)對于頒發了變更的維修培訓機構合格證的情況,變更的維修培
訓機構合格證、維修培訓機構手冊批準頁的復印件應存入維修培訓機構
檔案。
(3)本程序8.6 的所有任務結果報民航總局飛行標準司。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39 -
第3 卷 管理和監督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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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
第1 節 運行規范D 分部符合性的年度評估
1.工作代碼和任務編號
工作代碼:M1022
任務編號:部門代碼+運營人代碼+年份+流水號
2. 責任部門和人員
航空運營人主基地所在地區管理局的責任部門和主任維修監察員。
根據各地區管理局的機構和分工,責任部門可以為管理局適航維修
處、合格證管理辦公室、監管辦適航維修處(適用于CCAR-135 部運營
人),但當監管辦沒有設置適航維修處時,責任部門為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3. 工作表格
M1022——運行規范符合性年度評估單
4. 任務來源和管理
4.1 本任務來源于航空運營人運行管理審定/監察大綱。
4.2 責任部門應當對此項任務進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每年2 月1 日前確定任務計劃,并分配給主任維修監察員執
行;
(2)跟蹤任務的執行情況,對于超出計劃時間一個月沒有執行任務
的情況進行提示,并向責任部門主管提出警示。
(3)完成任務后關閉任務。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41 -
5. 工作程序與標準
5.1 主任維修監察員在接到任務后,應當按照確定的計劃,使用表格
M1022 進行逐項檢查。
5.2 對于檢查結論全部為符合的情況,可直接結束任務。
5.3 對于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記錄,并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通
知航空運營人(如發現問題直接影響航空器的安全運行,可按照行政處
罰的簡易程序實施必要的運行限制,但可不取消運行規范的相應批準),
并要求航空運營人及時改正。
5.4 對航空運營人對提交的改正措施進行評估并記錄結論。對改正措施
評估后認為符合要求的,可取消運行限制,并結束任務;對于改正措施
評估后認為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進一步要求航空運營人改正,直至符合
后方可取消運行限制并結束任務。
5.5 對于航空運營人拒不改正發現問題或短時間內(一般為3 個月之內)
無法改正的情況,應當將運行限制措施轉變為取消運行規范的相應批準,
并對拒不改正的情況按照規章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5.6 完成任務后向責任部門反饋信息。
6. 存檔和信息傳遞
上述工作完成后,應當將本項任務涉及的記錄、發現問題通知及附
帶的證據、航空運營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運營人的檔案。
對于采取運行限制和取消運行規范相應批準的情況,應當將有關信
息及時通知其他相關的地區管理局和地方監管辦。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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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節 航空器年度適航性檢查
1.工作代碼和任務編號
工作代碼:M1023
任務編號:部門代碼+運營人代碼+年份+流水號
2. 責任部門和人員
航空運營人執管航空器的基地屬地管理局及其責任維修監察員。
對于航空器年度適航檢查委托的情況,檢查的責任隨之轉移。
根據各地區管理局的機構和分工,責任部門可以為管理局適航維修
處、合格證管理辦公室、監管辦適航維修處,但當監管辦沒有設置適航
維修處時,責任部門為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3. 工作表格
M1023——航空器年度適航檢查單
4. 任務來源和管理
4.1 本任務來源于航空運營人運行管理審定/監察大綱。
4.2 責任部門應當對此項任務進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每年2 月1 日前確定責任范圍內每架航空器的任務計劃,并
分配給責任維修監察員執行;
注:a. 任務可計劃至月份,并可在計劃月份內再分配給責任維修監
察員;
b. 可采取維修監督委任代表協助責任維修監察員執行具體的檢查。
(2)跟蹤任務的執行情況,對于超出計劃時間一個月沒有執行任務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43 -
的情況進行提示,并向責任部門主管提出警示。
(3)確認航空器在兩次年檢期間至少完成過一次完整的停機坪(航
空器)檢查。如沒有或者不能確認,在年檢簽署前應當按照第3.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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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