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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情況,應當建議按照規章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5.6 完成任務后向責任部門反饋信息。
6. 存檔和信息傳遞
上述工作完成后,應當將本項任務涉及的記錄、發現問題通知及附
帶的證據、航空運營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運營人的檔案。
對于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的情況,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通知主任維修
監察員。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
- 256 - CASMR2
第8 節 維修系統機構和人員的年度評估
1.工作代碼和任務編號
工作代碼:M1031
任務編號:部門代碼+運營人代碼+年份+流水號
2. 責任部門和人員
航空運營人各基地所在地屬地管理局的責任部門和責任維修監察
員。
根據各地區管理局的機構和分工,責任部門可以為管理局適航維修
處、合格證管理辦公室、監管辦適航維修處,但當監管辦沒有設置適航
維修處時,責任部門為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3. 工作表格
M1031——維修系統的機構和人員年度評估單
4. 任務來源和管理
4.1 本任務來源于航空運營人運行管理審定/監察大綱。
4.2 責任部門應當對此項任務進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每年2 月1 日前確定任務計劃,并分配給責任維修監察員執
行;
(2)跟蹤任務的執行情況,對于超出計劃時間一個月沒有執行任務
的情況進行提示,并向責任部門主管提出警示。
(3)向主任維修監察員和其他相應責任部門提供有關檢查發現問題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57 -
的信息;
(4)完成任務后關閉任務。
5. 工作程序與標準
5.1 責任維修監察員在接到任務后,應當按照確定的計劃,使用表格
M1031 進行逐項檢查并記錄。
5.2 對于檢查結論全部為符合的情況,可直接結束任務。
5.3 對于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記錄,并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通
知航空運營人(如發現問題直接影響航空器的安全運行,可實施必要的
運行限制,但可不取消運行規范的相應批準),并要求航空運營人及時改
正。
5.4 對航空運營人提交的改正措施進行評估并記錄結論。對改正措施評
估后認為符合要求的,可取消運行限制,并結束任務;對于改正措施評
估后認為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進一步要求航空運營人改正,直至符合后
方可取消運行限制并結束任務。
5.5 對于航空運營人拒不改正發現問題或短時間內(一般為3 個月之內)
無法改正的情況,應當建議主任維修監察員將運行限制措施轉變為取消
運行規范的相應批準,并對拒不改正的情況按照規章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5.6 完成任務后向責任部門反饋信息。
6. 存檔和信息傳遞
上述工作完成后,應當將本項任務涉及的記錄、發現問題通知及附
帶的證據、航空運營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運營人的檔案。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
- 258 - CASMR2
對于采取運行限制和取消運行規范相應批準的情況,應當將有關信
息及時通知其他相關的地區管理局和地方監管辦。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59 -
第9 節 參加航空營運人的可靠性管理會議
1.工作代碼和任務編號
工作代碼:M1032
任務編號:部門代碼+運營人代碼+年份+流水號
2. 責任部門和人員
一般為航空運營人對應機型維修工程管理責任部門所在地屬地管理
局及其責任維修監察員。
根據各地區管理局的機構和分工,責任部門可以為管理局適航維修
處、合格證管理辦公室、監管辦適航維修處,但當監管辦沒有設置適航
維修處時,責任部門為管理局適航維修處。
3. 工作表格
M1032——參加可靠性管理會議記錄單
4. 任務來源和管理
4.1 本任務來源于航空運營人運行管理審定/監察大綱和航空運營人的
會議信息通知。
注:如果因人力資源和工作計劃的因素,可不必參加航空運營人的
全部會議,但至少應當保證每個機型相關的會議每半年參加一次。
4.2 責任部門應當對此項任務進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接到航空運營人的會議信息通知后,將分配給責任維修監察
員;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
- 260 - CASMR2
(2)向主任維修監察員和其他相應責任部門提供有關的信息;
(3)完成任務后關閉任務。
5. 工作程序與標準
5.1 責任維修監察員在接到任務后,應當按照航空運營人的會議信息通知
參加會議,并使用表格M1032 進行記錄。
5.2 在參加完會議后,在M1032 的評估意見欄中逐項填寫評估意見。
5.3 對于發現的問題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通知航空運營人,并
要求航空運營人及時改正。
5.4 對航空運營人提交的改正措施進行評估并記錄結論。對改正措施評
估后認為符合要求的,結束任務;對于改正措施評估后認為仍不符合要
求的,可進一步要求航空運營人改正,直至符合后方可結束任務。
5.5 對于航空運營人拒不改正發現問題的情況,應當告知航空運營人將
不再接受其根據可靠性方案提出的維修方案申請,建議主任維修監察員
取消運行規范的相應批準,并提出必要的維修限制。
5.6 完成任務后向責任部門反饋信息。
6. 存檔和信息傳遞
上述工作完成后,應當將本項任務涉及的記錄、發現問題通知及附
帶的證據、航空運營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運營人的檔案。
對于采取維修限制和取消運行規范相應批準的情況,應當將有關信
息及時通知其他相關的地區管理局和地方監管辦。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261 -
第3.2 章 CCAR-91 部航空營運人的管理和監督(備用)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 262 - CASMR2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3.3.1 章 維修單位管理和監督基本原則
1.管理和監督依據:
維修許可管理和監督以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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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