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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管理內容的臨時性管理方法、要求和標準。
2.法規體系圖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適航管理條例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監察員手冊
(工作程序)
咨詢通告
文件/函件
/電報
第1.4 章 持續適航管理法規文件
- 14 - CASMR2
第1.4 章 持續適航管理法規文件
1.一般說明
持續適航管理有關法規文件作為民用航空管理法規體系的重要內容
之一,國務院批準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標準條例。根據條例,民
航總局發布了一下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1.維修規則類
CCAR-43 部:維修和改裝一般規則
CCAR-91 部:一般飛行和運行規則
CCAR-121 部:公共航空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129 部:外國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135 部: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機公共運輸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2.服務機構類
CCAR-145 部: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
CCAR-147 部: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
3.人員執照類
CCAR-66 部: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4.委任代表類
CCAR-183 部: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
上述規章的最新有效版本可在民航總局網站(www.caac.gov.cn)
和民航維修網(www.china-cam.cn)查閱和下載。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5 -
2.規章關系說明
CCAR-91、CCAR-121、CCAR-135 部規定相應運行的航空器維
修、設備和特殊適航要求。CCAR-121、CCAR-135 的運營人應當為此
建立維修管理系統;CCAR-91 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
營人和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建立維修管理系統。
CCAR-145 部規定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要求;CCAR-66 部規定維
修人員執照頒發的規則,包括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和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CCAR-147 規定了維修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
要求。
CCAR-43 部規定航空器的維修和改裝的基本規則,包括維修依據
文件、工具設備、器材、人員、記錄、放行等要求和標準,按照CCAR-145
部批準維修單位實施維修時將視為完全符合CCAR-43 的要求。
CCAR-121 運營人的所有飛機的維修工作都應當由獲得
CCAR-145 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
CCAR-135 運營人旅客座位數10 座以上航空器的所有維修工作、
旅客座位數9 座以下的航空器的機體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維修(不包括按
照檢查大綱和維修方案進行的不離位檢查)工作應當由獲得CCAR-145
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旅客座位數9 座以下的航空器的機體翻修和航空
器部件維修以外的維修,可以由獲得CCAR-145 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或
由持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按照CCAR-43
部的規則實施;
第1.4 章 持續適航管理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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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運行的大型航空器的所有維修應當由獲得CCAR-145
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除大型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機體、發動機翻修和
重要設備的維修(不包括按照檢查大綱和維修方案進行的不離位檢查)
應當由獲得CCAR-145 批準的維修單位或者由航空器制造廠家進行維
修;其他航空器的維修工作可以由持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維修人
員執照》的人員按照CCAR-43 部的規則實施或者由獲得CCAR-145 批
準的維修單位實施;超輕型飛行器的維修單位和人員資格不做限定。
CCAR-121、CCAR-135 部運營人和CCAR-145 部維修單位的主
要維修管理人員應當按照CCAR-121、CCAR-135、CCAR-145 部的
規定取得按照CCAR-66 部頒發的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CCAR-121 部運營人中從事工程技術管理、維修質量管理和飛機放
行的人員應當具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CCAR-135
部運營人中從事航空器放行的人員和不在CCAR-145 批準維修單位之
下從事維修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CCAR-145 部維修單位中從事維修放行或者與航空器或航空器部
件維修工作直接有關的質量、工程和生產控制管理的人員應當持有相應
的CCAR-66 部的《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
照》。
CCAR-66 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
照》的申請人可以通過CCAR-147 部批準的培訓機構的培訓來獲得執照
基礎部分的考試、機型/項目的簽署資格。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7 -
3.飛行標準司頒發的有關文件
3.1 咨詢通告
具體參閱飛行標準司公布的有效文件清單,并可在民航維修網
(www.china-cam.cn)查閱和下載。
3.2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CASM)
參見本文件的說明,并可在民航維修網(www.china-cam.cn)查閱
和下載。
3.3 其他文件
飛行標準司還將以紅頭文件、傳真電報或者會議紀要的形式臨時公
布一些政策性要求,但將在后續逐步結合入法規文件的修訂中。
具體參閱飛行標準司公布的有效文件清單,并可在民航維修網
(www.china-cam.cn)查閱和下載紅頭文件。
第1.5 章 持續適航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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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 章 持續適航監察員
1.持續適航監察員的范圍
持續適航監察員是指在持續適航管理機構中涉及從事航空運營人運
行許可審定、維修許可審定、維修培訓機構許可審定、維修人員執照管
理及其有關的監督、調查、行政執法和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的人員。
對于持續適航管理機構中僅從事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務的人員不視為
持續適航監察員,也不得從事持續適航監察員相應的工作。
2.持續適航監察員崗位資格要求
持續適航監察員除應當符合CCAR-18 部《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
定》中的基本資格要求外,還應當滿足如下資格要求:
(1)具有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
(2)具備英語的聽說讀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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