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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相同的多個維修項目的審查可集中一個維修項目的全過程進行
詳細審查,根據其存在的問題對其它維修項目采取抽查的形式確認是否
存在同樣的問題。審查中應使用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對發
現的問題及時記錄。現場審查時應有質量經理或其授權人員陪同。如在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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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審查中發現維修單位從事非批準項目、被暫停項目或雖已獲批準但
處于不完全具備維修條件狀態項目的維修工作,應立即結束審查工作并
進入吊銷維修許可證處罰程序。
(4)審查組階段會議:對于審查組人員較多的審查,可分為多個小
組分別進行,并分別使用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在此種情
況下,審查組長應定期召開審查組階段會議,以互相通報系統評審情況,
并進行必要的協調。審查組階段會議可以天為單位或審查進展階段為單
位召開。
(5)審查組最終會議:審查完成后,審查組長應召集所有審查組成
員召開審查組最終會議,匯總審查發現問題,并最終形成一份完整的維
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在審查組成員就審查發現問題意見不
一致時由審查組長確定最終意見。
(6)審查講評:完成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后,審查
組應就審查的情況及其記錄的發現問題向被審查單位進行講評,并聽取
被審查單位解釋或回答其提出的疑問,在合理的情況下審查組長可對審
查發現問題進行修改。被審查單位的責任經理和質量經理必須參加審查
發現問題講評,并由責任經理簽署接受審查發現問題。
5.6 任務結果
(1)如沒有審查發現問題,可直接進入“7. 審查報告”的工作。
(2)如有審查發現問題,進入下步工作。
5.7 存檔工作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69 -
維修許可審查及記錄單(M2007)應加入維修單位檔案。
6.發現問題的通知與改正措施的評估
6.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審查組長或其指定審查組人員。
6.2 參考要求
6.3 工作表格
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M2008)
改正措施評估單(M2009)
6.4 先決條件
本程序5.6 任務結果是(2)。
6.5 工作程序與標準
(1)對于本程序5.5(6)種確定的審查發現問題,審查組長應召集
審查組全部成員評定審查發現問題的等級,審查發現問題評定等級的標
準如下:
(a)Ⅰ類問題:指不符合CCAR-145 部在廠房設施、工具設備、
器材、人員及適航性資料等硬件方面的要求,并且是在日常的維修工作
中不可缺少而短期內不能解決的問題。
(b)Ⅱ類問題:指在管理系統及其工作程序上不符合CCAR-145 部
的要求,以及實際維修工作與管理程序不符合的情況普遍存在或重復出
現。以往審查發現的Ⅲ類問題如仍然存在,應被視為Ⅱ類問題。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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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Ⅲ類問題:指除Ⅰ、Ⅱ類問題以外的任何問題。
(2)在審查結束后審查組長簽發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M2008)的
形式正式通報被審查單位,并提出改正措施要求。對于存在Ⅰ類問題的
維修單位,應直接在國外/地區維修單位審查報告(M2013)中建議不
批準;其他問題應要求被審查單位在收到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M2008)
后30 天內向審查組提交糾正措施報告,以說明其對發現問題的改正情況
或改正計劃。在要求提交糾正措施報告的同時,審查組應按下述原則提
出某具體發現問題的改正措施期限要求:
(a)對于Ⅱ類問題,要求在維修單位在收到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后
一個月內必須改正,在審查組長的同意下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b)對于Ⅲ類問題,如可以立即糾正的應要求必須及時改正;如需
要較長時間糾正的,應有明確可行的改正措施計劃;
(3)審查組長在收到被審查單位的改正措施報告后,應使用改正措
施評估單(M2009)并按下述原則及時進行評審:
(a)對于Ⅱ類問題應評估其糾正措施的符合性,對于附有充分的資
料證明其改正措施的可行性的問題,但不能在30 天內完成的,可在國外/
地區維修單位審查報告(M2013)中建議延長期改正措施的期限,但最
多不能延長超過三個月。如沒有充分的資料證明其改正措施的可行性,
應在審查報告中建議不批準。
(b)對于Ⅲ類問題,其改正措施應有足夠的資料證明已經改正或其
改正措施計劃明確可行。
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
CASMR2 - 171 -
(d)對于評審中發現的任何對改正措施不滿意的情況,應書面通知
維修單為,但一般對任一發現問題的改正措施最多評審兩次,兩次后仍
不滿意即可在審查報告中建議不批準。
6.6 任務結果
(1)如審查組在30 天內沒有收到被審查單位的全部改正措施報告,
審查組長可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維修單位,視其自動放棄維修許可證,進
入下步工作。
(2)其他情況直接進入下步工作。
6.7 存檔工作
所有審查發現問題通知書(M2008)、維修單位的糾正措施報告、
改正措施評估單(M2009)及有關函件都需加入維修單位檔案。
7.審查報告
7.1 工作人員與資格要求
審查組長負責完成審查報告,主管監察員負責審查報告的審核批準。
7.2 參考要求
7.3 工作表格
國外/地區維修單位審查報告(M2013)
7.4 先決條件
本程序5.6 任務結果是(1)或6.6 的任一結果。
7.5 工作程序與標準
第2.3 章 航空器維修單位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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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組長在必須在審查結束之日起90 天內完成國外/地區維
修單位審查報告(M2013)。
(2)如是按本程序6.6 任務結果(1)的審查報告,應在報告中直
接建議頒發維修許可證并批準所有審查的項目。
(3)如果是按本程序6.6 任務結果(1)的審查報告,應在報告中
直接建議不延長維修許可證,并附通知函件。
(4)如果是按本程序6.6 任務結果(2)的審查報告,對于改正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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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適航監察員手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