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國 美 國 前 蘇 聯
軍用機
皇家空軍和海軍飛機的
設計要求
A.P.970
軍用飛機設計規范
(MIL)
飛機設計的一般要求(OTT)
飛機強度規范
民用機
英國民用適航性要求(BCAR)
西歐聯合適航性條例(JAR)
聯邦適航性條例
(FAR)
民航機適航性規范
(НЛГС-2)
還應指出,任何一冊飛機設計規范以及其中每一項具體條文都是具體針對某一類型飛機
的,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往往還注明某些附加條件,在閱讀和使用時需要加以注意,此外,
隨著航空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飛機設計和飛行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飛機的設計規范
和適航性條例也要隨之發展,有的條文要修改和補充,使用時也要注意。
§2.3 關于飛機的總體技術指標
過去的飛機不太復雜,可以由一個不大的設計單位,少數人用不太長的時間就能完成一
架飛機的設計任務。現代飛機的性能要求越來越高,結構越來越復雜,發動機、各類設備及
各個系統也日益復雜,從而使飛機總體設計的工作量大為增加。為了完成飛機的設計工作,
須要有飛機設計專門的研究所,通常稱之為主機所。主機所由各個技術領域的專家和大量的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并且擁有自己的專業試驗室和試制生產車間,是專門進行飛機設計
工作的龐大的組織機構。
此外,為了能高效率地完成飛機復雜的設計任務,飛機設計研究所還必須依靠國家的航
空科學研究機構和各類專業研究所及輔機所的預研成果以及飛機試制生產工廠和飛機使用部
門的幫助和配合。
飛機設計本身也是一個復雜的工作過程,需要反復迭代逐漸逼近地進行大量的計算、繪
圖和科學研究,這樣在技術管理上就很復雜,需要按系統工程的方法來進行組織。首先就需
要有明確的技術設計思想和在各部門和各設計階段中都適用的技術經濟指標,在總體方案設
計階段就是飛機的總體技術指標。
總體技術指標,通常是由總設計師和總體設計部門根據國家所下達的飛機設計任務和所
給定的設計要求而制定的。制定總體技術指標的目的是為全面指導和協調飛機整個設計工作,
其內容不應與給定的設計要求相矛盾,而只能是飛機設計要求的具體化和補充,以保證設計
出來的總體方案能全面滿足設計要求,此外,設計單位在擬定總體技術指標時,還應考慮要
與飛機的設計規范相一致,必須遵守國家頒發的飛機設計的各種有關標準、條例和規范等文
件,但同時還必須根據當今和今后一個時期內航空科學技術的發展,使所定總體技術指標不
致落后,能保持飛機設計方案的先進性和實際實現的可能性。
總體技術指標應該包括全局影響飛機方案設計的各方面,既重要又復雜,同學們在學習
本課程和進行飛機總體方案畢業設計過程中,只能參照過去的飛機情況來進行考慮。表2.2
列出了一些軍用飛機的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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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國外一些軍用飛機統計數據表
飛機名稱 類型
原型機
試飛年代
限制M 數
限制升
限(M)
最大航程
(km)
最大速壓
qmax
(kg/m2)
最大過載
nymax
載彈量
(kg)
ΜИГ-15 殲擊機 1947 1.0 15500 5500 8.0
ΜИГ-17 殲擊機 1951 1.15 6400 8.0
ΜИГ-19C 殲擊機 1952 1.6 17900 1390 7000 8.0 500
F-100D 戰斗機 1953 1.2 12250 2100 6120 7.3 3400
F-102 截擊機 1953 1.25 16400 6120 7.3
F-104 戰斗機 1954 2.02 17680 2000 9350 6.0 2177
F-105D 戰斗轟炸機1955 2.1 15850 2100 10900 8.5 5900
F-106A 截擊機 1956 2.4 1740 2400 9350 7.3
F-4 戰斗轟炸機1958 2.4 16580 2400 9350 8.5 7250
F-5E 戰斗機 1963 1.7 15790 2400 8150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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