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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的有關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4.3 頒發飛機類別等級的特殊要求
2.4.3.1 經歷
b) 在航空器限制范圍內駕駛航空器;
2.4.3.1.1 申請人必須完成至少200小時作為飛機駕駛員的飛行時間,如果是在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完成,則不少于150小時。頒照當局必須決定申請人在飛行模擬訓練裝置內作為駕駛員接受訓練的經歷是否可以接受作為200小時或(視情)150小時總飛行時間的一部分。如將此項經歷計入總飛行時間,必須限定最多為10小時。
c) 平穩而準確地完成所有動作;
d) 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和飛行技術;
e) 運用航空知識;和
f) 隨時保持對航空器的操縱,以確保圓滿地完成各項程序或動作。
2.4.3.1.1.1 申請人必須在飛機上完成至少:
a) 100小時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或在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70小時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
2.4.1.4 體檢要求
申請人必須持有現行有效的一級體檢合格證。
b) 20小時作為機長的轉場飛行時間,其中一次總距離至少為540公里(300海里)的轉場飛行,飛行過程中必須在兩個不同的機場作全停著陸;
2.4.2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與行使此種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c) 10小時儀表教學時間,其中儀表地面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和
2.4.2.1 在符合1.2.5、1.2.6、1.2.7.1、1.2.9和2.1所規定要求的條件下,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
d) 在夜間行使執照權利時,5小時作為機長的夜航時間,包括5次起飛和5次著陸。
a) 在與航空器類別相應的航空器上行使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所有權利;
2.4.3.1.2 如果申請人具有作為其他類別航空器駕駛員的飛行時間,頒照當局必須決定此項經歷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4.3.1.1對飛行時間的要求可相應減少的程度。
b) 在從事非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類別相應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
c) 在審定為唯一駕駛員操縱的與航空器類別相應的航空器上擔任商業航空運輸的機長;
2.4.3.2 飛行訓練 23/11/06 2-10
第 2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申請人必須在與申請級別和/或型別等級相應的飛機上接受授權飛行教員的帶飛訓練。教員必須保證申請人至少在下列科目中具有商用駕駛員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經歷:
a)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注: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的有關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b)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飛機的檢查和勤務工作;
c)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序;
d)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飛機;
e) 用臨界小速度飛行;避免螺旋;識別并從臨近失速和失速中改出;
f) 多發級別或型別等級的不對稱動力飛行;
g) 用臨界大速度飛行,識別并從急盤旋下降中改出;
h) 正常及側風起飛和著陸;
i) 最大性能(短跑道和越障)起飛;短跑道著陸;
j) 基本飛行機動和僅參照基本飛行儀表從不正常姿態中改出;
k) 使用目視參考、推測領航和無線電導航設備作轉場飛行;改航程序;
l) 不正常和應急程序以及動作,包括模擬的飛機設備故障;
m) 按照空中交通服務程序飛往、飛離和飛越管制機場起飛;和
n) 通信程序和用語。
注: 2.4.3.1.1.1 c)和2.4.3.2 j) 規定的儀表經歷及2.4.3.1.1.1 d)和2.4.2.2規定的夜航經歷和帶飛教學訓練,并未授予商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按儀表飛行規則駕駛飛機的權利。
2.4.4 頒發直升機類別等級的特殊要求
2.4.4.1 經歷
2.4.4.1.1 申請人必須完成至少150小時作為直升機駕駛員的飛行時間,如果是在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完成,則不少于100小時。頒照當局必須決定申請人在飛行模擬訓練裝置內作為駕駛員接受訓練的經歷,是否可以接受作為150小時或(視情)100小時總飛行時間的一部分。如將此項經歷計入總飛行時間,必須限定最多為10小時。
2.4.4.1.1.1 申請人必須在直升機上完成至少:
a) 35小時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
b) 10小時作為機長的轉場飛行時間,包括一次在兩個不同地點著陸的轉場飛行;
c) 10小時儀表教學時間,其中儀表地面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和
d) 在夜間行使執照權利時,5小時作為機長的夜航時間,包括5次起飛和5次著陸的起落航線飛行。
2.4.4.1.2 如果申請人具有作為其他類別航空器駕駛員的飛行時間,頒照當局必須決定此項經歷是否可接受,如可接受,2.4.4.1.1對飛行時間的要求可相應減少的程度。
2.4.4.2 飛行訓練
申請人必須在直升機上接受授權飛行教員的帶飛訓練。教員必須保證申請人至少在下列科目具有商用駕駛員所需技能水平的操作經歷:
a)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注: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的有關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
2-11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2 章
(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4.5.1.1 建議:申請人應該在動力升空器上完成至少200小時作為航空器駕駛員的飛行時間,如果在批準的訓練課程中完成,則不少于150小時。頒照當局應該決定申請人在飛行模擬訓練裝置內作為駕駛員接受訓練的經歷,是否可以接受作為200小時或(視情)150小時總飛行時間的一部分。
b) 飛行前操作,包括重量和平衡的確定、直升機的檢查和勤務工作;
c) 機場和起落航線的運行、避免相撞的預防措施和程序;
2.4.5.1.2 建議:申請人應該在動力升空器上完成至少:
a) 50小時作為機長的飛行時間;
d) 參照外部目視參考操縱直升機;
b) 10小時作為機長的轉場飛行時間,其中一次總距離至少為540公里(300海里)的轉場飛行,飛行過程中應該在兩個不同機場作全停著陸;
e) 在渦環的初始階段改出;在發動機轉速正常范圍內從低旋翼轉速改出的技術;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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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