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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推測領航、氣壓圖和天文領航程序;航圖、無線電導航設備和區域導航系統的使用;遠程飛行的特殊導航要求;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與授予飛行領航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航空法
i) 航空器導航所必需的航空電子設備和儀表的使用、限制及可用性;
a) 與飛行領航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序;
j) 離場、航路和進近各飛行階段所用導航系統的使用、精度及可靠性;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識別;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b) 裝載和重量分布對航空器性能的影響;
k) 自主式和參照外部基準的導航系統的原理、特性及使用,機載設備的操作;
c) 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
l) 天球包括天體運行以及為了觀測和修訂觀測數據而選擇和識別天體;六分儀的校準;導航文件的填寫;
d) 飛行前和航路運行飛行計劃;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申報;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序;高度表撥正程序;
m) 空中導航所用的定義、單位和公式; 附件 1 3-1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3 章
操作程序
b) 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和飛行技術;
n)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和縮略語》以及離場、航路、下降和進近的儀表程序圖的判讀與使用;
c) 運用航空知識;
d) 作為機組整體的一部分履行所有職責;和
e) 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有效的溝通。
飛行原理
3.2.1.5 體檢要求
o) 飛行原理;
申請人必須持有現行有效的二級體檢合格證。
無線電通話
p) 通信程序和用語。
3.2.2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以及行使此種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3.2.1.3 經歷
在符合1.2.5、1.2.6和1.2.7.1規定要求的條件下,飛行領航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擔任任何航空器的
3.2.1.3.1 申請人必須在轉場飛行的航空器上完成至少200小時頒照當局認可的擔任飛行領航員職責的飛行時間,包括至少30小時的夜航時間。 飛行領航員。如果這些權利包括無線電話通信,執照持有人必須符合1.2.9.2所規定的要求。
3.2.1.3.1.1 如果申請人具有作為駕駛員的飛行時間,頒照當局必須決定此項經歷是否可以接受,如可以接受,3.2.1.3.1對飛行時間的要求可相應減少的程度。
3.3 飛行機械員執照
3.3.1 頒發執照的要求
3.2.1.3.2 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下述情況下圓滿地確定出飛行中航空器的位置并用此信息為航空器領航:
3.3.1.1 年齡
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
a) 夜間 —— 天文觀測不少于25次;和
3.3.1.2 知識
b) 晝間 —— 與自主式或參照外部基準的導航系統相結合的天文觀測不少于25次。
3.3.1.2.1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與授予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3.2.1.4 技能
航空法
申請人必須演示擔任航空器飛行領航員的能力,其勝任程度與授予飛行領航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并表現出有以下能力:
a) 與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與飛行機械員職責有關的民用航空器運行規章條例;
航空器一般知識
a)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b) 動力裝置、燃氣渦輪和/或活塞式發動機的基本原理;燃油、燃油系統(包括燃油調節)的特性;潤滑劑和潤滑系統;加力燃燒室和噴射系統;發動機點火起動系統的功能和工作;
注: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的有關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3/11/06 3-2
第 3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c) 航空器動力裝置的工作原理、操縱程序和使用限度;大氣條件對發動機性能的影響;
d) 機體、飛機操縱系統、結構、機輪裝置、剎車和防滑裝置、腐蝕和疲勞壽命;結構損傷和缺陷的識別;
e) 防冰和防雨系統;
f) 增壓和空調系統、氧氣系統;
g) 液壓和氣源系統;
h) 基本電氣理論、電氣系統(交流和直流)、航空器布線系統、搭接和屏蔽;
i) 儀表、羅盤、自動駕駛儀、無線電通信設備、無線電和雷達導航設備、飛行管理系統、顯示器和航空電子設備的工作原理;
j) 相關航空器的限制;
k) 防火、火警探測、火情控制和滅火系統;
l) 有關航空器設備和系統的使用與可用性;
飛行性能、計劃和裝載
m) 裝載和重量分布對航空器操縱、飛行特性及性能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n) 性能數據(包括巡航操縱程序)的使用與實際運用;
人的行為能力
o) 與飛行機械員有關的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注:有關設計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訓練計劃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
操作程序
p) 維修原理、適航性維修程序、故障報告、飛行前檢查、加油和使用外接電源的預防程序;安裝的設備及客艙系統;
q) 正常、不正常和應急程序;
r) 載運貨物和危險物品的操作程序;
飛行原理
s) 空氣動力學的基本原理;
無線電通話
t) 通信程序和用語。
3.3.1.2.2 建議:申請人應該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與授予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a) 導航基本原則;自主式導航系統的原理和操作;和
b) 氣象學的運行。
3.3.1.3 經歷
3.3.1.3.1 申請人必須在頒照當局為此目的認可人員的監督下,完成至少100小時履行飛行機械員職責的飛行時間。頒照當局必須決定在批準的飛行模擬機內擔任飛行機械員的經歷是否可以接受計為100小時總飛行時間的一部分。如將此項經歷計入總飛行時間,必須限定最多為50小時。
3.3.1.3.1.1 如申請人具有駕駛員的飛行時間,頒照當局必須決定此項經歷是否可以接受,如可以接受,3.3.1.3.1對飛行時間的要求可相應減少的程度。
3.3.1.3.2 申請人必須在頒照當局為此目的認可的飛行機械員的監督下,至少在下列方面具有履行飛行機械員職責的操作經歷: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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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