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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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先天或后天的畸形;或
b) 任何活動性的、隱匿性的、急性的或慢性的失能;或
c) 任何創傷、損傷或手術后遺癥;或
d) 使用任何處方或非處方治療、診斷或預防性藥物而造成的任何后果或副作用;
注:有關檢驗辨色力的恰當方法的指南,載于《民用航空醫學手冊》(Doc 8984號文件)。
因為它將會造成某種程度的功能喪失,而這種失能又可能會影響到航空器的安全運行或職責的安全行使。
6.2.4.4.1 建議:在執行執照授予或按所持等級行使有關特許權時佩帶的太陽鏡,應該是非偏光鏡,鏡色以中性的灰色色調為宜。
注:使用草藥和替代治療方法時要求特別注意可能出現的副作用。
6.2.5 聽力檢查要求
6.2.3 視力檢查要求
6.2.5.1 各締約國必須使用能保證聽力檢查可靠的方法。
6.2.3.1 目前所用的視力測量方法,有可能導致不同的鑒定結果。因此,為統一起見,締約國必須保證各種測量方法能夠得到同等的鑒定結果。
6.2.5.2 申請人必須顯示其聽力足以安全行使其執照和等級所授予的權利。
6.2.3.2 建議:視力檢查應該采用如下方法:
6.2.5.3 一類體檢合格證申請人必須在首次頒發合格證時接受純音聽力檢查,至少每五年一次直到40周歲,其后至少每兩年一次。
a) 視力檢查應該在照明水平相當于一般辦公場所照明標準(每平方米30-60燭光)的環境下進行。
6.2.5.3.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結果的其他方法。
b) 測量視力應該使用一套蘭道特氏(Landolt)圈標或類似的視標,應該根據所采用的方法將視標置于距離申請人恰當的位置。
6.2.5.4 三類體檢合格證申請人必須在首次頒發合格證時接受純音聽力檢查,至少每四年一次直到40周歲,其后至少每兩年一次。 23/11/06 6-2
第 6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6.2.5.4.1 或者也可以采取提供相同結果的其他方法。
6.3.1.3 當頒照當局確信申請人已符合本節的要求及6.1和6.2中的一般規定時,必須向申請人頒發一級體檢合格證。
6.2.5.5 建議:二類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應該在首次頒發合格證時接受純音聽力檢查,50周歲以后至少每兩年一次。
6.3.2 身體和心理要求
6.3.2.1 申請人不得患有可能會使其突然不能安全操縱航空器或安全履行指定職責的任何疾病或失能。
6.2.5.6 在6.2.5.3、6.2.5.4和6.2.5.5所述之外的其他體檢中,如果沒有進行聽力檢查,申請人必須在靜室內接受耳語和口語語音檢查。
6.3.2.2 申請人必須沒有可能使申請人不能安全行使其申請或持有的執照所授予權利的下列各癥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注1:純音聽力計的標準基準零位,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出版的《聽力檢查方法》現行版的相關標準中規定的。
a) 器官性精神障礙;
注2:按照要求檢查聽力時,靜室房間的背景噪聲強度要求應小于35分貝(A)。
b) 由于使用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或行為障礙,包括由酒精或其他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依賴癥狀;
注3:按照要求檢查聽力時,距離輸出點(講話人的下唇)1米的平均談話聲音聲級是c.60分貝(A),耳語聲音聲級是c.45分貝(A)。距離講話人2米之處,聲音等級低6分貝(A)。
c) 精神分裂癥或精神分裂癥型或妄想型障礙;
d) 情緒(情感)障礙;
注4:關于使用助聽裝置的申請人合格證的指南載于《民用航空醫學手冊》(Doc 8984號文件)中。
e) 神經性、與緊張相關的或軀體形式的障礙;
f) 同心理失調或生理因素相關的行為綜合癥;
注5:提請注意對持有私人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簽發儀表飛行等級要求的2.7.1.3.1。
g) 成人人格障礙或行為障礙,尤其是反復出現的明顯行為顯示出的人格障礙或行為障礙;
6.3 一級體檢合格證
h) 精神遲鈍;
6.3.1 頒發和換發體檢合格證
i) 心理發育障礙;
6.3.1.1 商用(飛機、飛艇、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多機組(飛機)駕駛員執照或航線運輸(飛機、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接受首次體格檢查,以獲得一級體檢合格證。
j) 兒童時代或青春期開始的行為或情緒障礙;或
k) 沒有另外說明的精神障礙;
注:精神和行為障礙的定義是根據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出版的《疾病和有關保健問題國際統計分類(第十版)——精神和行為障礙分類》中所載的世界衛生組織臨床說明和診斷指導原則確定的。這一文件中載有對診斷要求的具體說明,將其適用于體檢評估可能是有益的。
6.3.1.2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商用(飛機、飛艇、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多機組(飛機)駕駛員執照或航線運輸(飛機、直升機或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必須在不超過1.2.5.2所規定的時間間隔內更新其一級體檢合格證。 6-3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6 章
6.3.2.3 申請人必須沒有下列各癥的明確病史或臨床診斷:
a) 神經系統進行性或非進行性的疾病,其影響可能會妨礙安全行使申請人的執照和等級所授予的權利;
b) 癲癇;或
c) 對病因沒有滿意的醫學解釋的意識障礙。
6.3.2.4 申請人不得受過任何,其影響可能會妨礙安全行使申請人的執照和等級所授予的權利的頭部損傷。
6.3.2.5 申請人不得患有任何可能妨礙安全行使其執照和等級所授予權利的先天的或后天的心臟疾病。
6.3.2.5.1 進行過冠狀搭橋移植或血管成形術(有或無移植片固定物固定)或其他心臟手術、或有心肌梗塞史、或有任何其它潛在心臟功能喪失情況的申請人,必須評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體檢方法對申請人的心臟情況做了調查和評價,并且評估認為不會妨礙安全行使申請人執照或等級所授予的權利。
6.3.2.5.2 心率不正常的申請人必須評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體檢方法對其心率不正常做了調查和評價,并且評估認為不會妨礙安全行使申請人執照或等級所授予的權利。
注:關于心血管評價的指南載于《民用航空醫學手冊》(Doc 8984號文件)中。
6.3.2.6 為首次頒發體檢合格證而進行的心臟檢查中,必須做心電圖。
6.3.2.6.1 年齡在50歲以上的申請人復查時必須做心電圖,每年至少一次。
6.3.2.6.2 建議:年齡在30歲至50歲之間的申請人復查時應該做心電圖,每兩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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