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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程序
— 飛行前檢查
— 加油程序、燃油管理 3-3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3 章
— 維修文件的檢查
f) 與其他飛行機組成員進行有效的溝通。
— 所有飛行階段的正常駕駛艙程序
3.3.1.4.2 使用飛行模擬訓練裝置在3.3.1.4.1規定的技能演示中完成任何程序,必須得到頒照當局批準,頒照當局必須確保飛行模擬訓練裝置與此項任務相適應。
— 機組失能時的機組協調及程序
— 故障報告
b) 不正常和備選(備用)程序
— 航空器系統不正常工作的識別
3.3.1.5 體檢要求
— 不正常和備選(備用)程序的使用
申請人必須持有現行有效的二級體檢合格證。
c) 應急程序
3.3.2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以及行使此種
— 緊急情況的識別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 有關應急程序的使用
3.3.2.1 在符合1.2.5、1.2.6和1.2.7.1規定要求的條件下,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在其已表現出相應知識和技能水平的任何航空器型別上擔任飛行機械員,這一知識和技能水平是頒照當局根據3.3.1.2與3.3.1.4,適用于該型別航空器安全運行的要求而制定的。
3.3.1.4 技能
3.3.1.4.1 申請人必須演示作為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完成3.3.1.3.2所述各項職責和程序的能力,其勝任程度與授予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并且能夠:
3.3.2.2 飛行機械員執照持有人有權對其行使執照權利的航空器型別填入執照或按頒照當局認可的方式記錄在案。
a)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注: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的有關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3.4 飛行無線電報務員
注1:如果申請人的技能和知識已被確認符合《國際電信公約》附件中一般無線電規章規定的關于無線電話報務員限制性執照的頒照要求,并且申請人也符合在航空器上操作無線電話的有關要求,締約國可在申請人已持有的執照上簽注(見5.1.1.2 XIII)或根據情況另外頒發執照。
b) 在航空器的性能和限制范圍內使用航空器系統;
c) 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和技術;
d) 運用航空知識;
注2:關于無線電通信程序和用語的技能和知識要求已作為所有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的組成部分。
e) 作為機組整體的一部分履行所有職責,以確保圓滿地完成任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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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飛行機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執照和等級
4.1 飛行機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執照
航空器工程
和等級的一般規則
c) 航空器制造材料的特性與應用,包括航空器結構的構造原理與功能,緊固技術;動力裝置及其相關系統;機械、燃油、電氣與電子電源;航空器儀表與顯示系統;航空器操縱系統;機載導航與通信系統;
4.1.1 在頒發飛行機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執照或等級之前,申請人必須滿足為取得這些執照或等級所規定的年齡、知識、經歷以及在有關情況下的體檢合格和技能方面的要求。
4.1.2 飛行機組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必須以頒照當局規定的方式表現出滿足為取得這些執照所制定的知識和技能要求。
航空器維修
d) 為保證航空器持續適航所需完成的任務,包括按照相關維修手冊及適用的適航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航空器結構、組件與系統的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的方法與程序;和
4.2 航空器維修(技術員/
工程師/機械員)
人的行為能力
注:括號內的稱謂作為可以接受的執照名稱的補充。各締約國在其本國規章中可以任擇其一。
e) 與航空器維修有關的人的性能。
注:設計關于人的行為能力的培訓計劃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4.2.1 頒發執照的要求
4.2.1.1 年齡
4.2.1.3 經歷
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
申請人必須對航空器或其組件的檢查、養護與維修具有下列經歷:
4.2.1.2 知識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與授予航空器維修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關并與其責任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a) 對于頒發具有航空器整體維修權利的執照,至少:
航空法與適航要求
1) 4年;或
a) 與航空器維修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包括航空器的審定和持續適航的有關適航要求以及批準的航空器維修機構及程序;
2) 2年,如申請人已圓滿完成批準的訓練課程;和
b) 對于頒發具有4.2.2.2 a) 2)或3)規定的限制權利的執照,需具有能達到a)款中要求的同等勝任能力水平的一段時間,但此時間應不少于:
自然科學與航空器一般知識
b) 基礎數學;計量單位;適用于航空器維修的物理與化學基本原理與理論;
1) 2年;或 附件 1 4-1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4 章
2) 締約國認為使已圓滿完成批準的訓練課程的申請人達到同等實踐經驗水平所必需的時間。
4.2.1.4 訓練
建議:申請人應該完成與授予的權利相適應的訓練課程。
注:《訓練手冊》(Doc 7192號文件)D-1部分含有航空器維修執照申請人訓練課程方面的指導材料。
4.2.1.5 技能
申請人必須表現出有能力履行與所授予的權利相適應的職責。
4.2.2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以及行使
權利時應遵守的條件
4.2.2.1 在符合4.2.2.2與4.2.2.3所規定要求的條件下,航空器維修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經過批準的修理、改裝或安裝動力裝置、附件、儀表和/或設備項目后,確定這些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是否適航,并在檢查、維修和/或例行養護后簽發維修放行單。
4.2.2.2 4.2.2.1規定的航空器維修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只限于在下列條件下行使:
a) 對以下維修對象:
1) 執照上專門列出或按一般分類列出的航空器整機;或
2) 執照上專門列出或按一般分類列出的機體、動力裝置、航空器系統或組件;和/或
3) 執照上專門列出或按一般分類列出的航空器電子系統或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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