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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機場管制等級 在執照持有人取得等級的機場提供或監視提供機場管制服務;
b) 進近管制等級 在執照持有人取得等級的一個或多個機場,在提供進近管制服務單位的管轄空域或部分空域內,提供或監視提供進近管制服務; 23/11/06 4-4
第 4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c) 進近雷達管制等級 在執照持有人取得等級的一個或多個機場,在提供進近管制服務單位的管轄空域或部分空域內,使用雷達或其他監視系統提供和/或監視提供進近管制服務;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與授予飛行運行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航空法
a) 與飛行運行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序;
1) 在滿足4.4.2.2.1 c)規定的條件下,權利必須包括提供雷達監視進近;
航空器一般知識
d) 精密進近雷達管制等級 在執照持有人取得等級的機場內,提供和/或監視提供精密進近雷達服務;
b) 飛機動力裝置、系統和儀表的工作原理;
c) 飛機和動力裝置的使用限制;
e) 區域管制等級 在執照持有人取得等級的管制區域或部分管制區域內,提供和/或監視提供區域管制服務;和
d) 最低設備清單;
飛行性能計算、計劃程序和裝載
f) 區域雷達管制等級 在執照持有人取得等級的管制區域或部分管制區域內,使用雷達提供和/或監視提供區域管制服務。
e) 裝載及重量分布對航空器性能和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計算;
4.4.3.2 在行使4.4.3.1中授予的權利前,執照持有人必須熟悉所有相關和現行有效的資料。
f) 運行飛行計劃;燃油消耗與航程計算;備降機場的選擇程序;航路巡航控制;延程運行;
4.4.3.3 頒發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的締約國不得允許執照持有人在運行環境中執行訓練,除非該持有人已獲得該締約國的適當授權。
g) 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準備與申報;
h) 計算機輔助計劃系統的基本原理;
人的行為能力
4.4.3.4 等級的有效性
i) 與簽派職責有關的人的行為能力;
如果空中交通管制員停止行使等級權利的時間超過頒照當局確定的期限,該等級即行失效。這一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恢復失效等級的有效性前,必須重新確定管制員行使等級權利的能力。
注:有關設計人的行為能力培訓計劃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氣象學
4.5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執照
j) 航空氣象學;氣壓系統的移動;鋒面結構和影響起飛、航路和著陸條件的重要天氣現象的起源及特征;
4.5.1 頒發執照的要求
4.5.1.1 年齡
申請人必須年滿21周歲。
k) 航空氣象報告、圖表和預測的判讀及應用;代碼與簡字;氣象資料的使用以及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
4.5.1.2 知識 4-5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4 章
領航
l) 空中航行的原理,尤其是儀表飛行;
操作程序
m) 航空文件的使用;
n) 載運貨物和危險物品的操作程序;
o) 與航空器事故和事件相關的程序;應急飛行程序;
p) 與非法干擾及破壞航空器有關的程序;
飛行原理
q) 與適當航空器類別有關的飛行原理;和
無線電通信
r) 與航空器及相關地面電臺通信的程序。
4.5.1.3 經歷
4.5.1.3.1 申請人必須取得下述經歷:
a) 在1)至3)款規定的任一職位或任何綜合職位上共服務2年,但就綜合經歷而言,在每一職位上服務的時間至少必須為1年:
1) 航空運輸的飛行機組成員;或
2) 航空運輸的航空器簽派部門的氣象員;或
3) 空中交通管制員;或飛行運行員或航空運輸飛行運行系統的技術監督員;
或
b) 在航空運輸的簽派部門中擔任助理員至少1年;
或
c) 已圓滿完成批準的訓練課程。
4.5.1.3.2 申請人在申請前6個月內,必須在飛行運行員監視下至少服務90個工作日。
4.5.1.4 技能
申請人必須表現出下列能力:
a) 根據一系列每日天氣圖和天氣報告,作出準確和運行上可以使用的天氣分析;對特定航路附近主要天氣條件提供運行有效的簡介;預報與航空運輸相關的天氣趨勢,特別是對于目的地和備降機場;
b) 確定航段的最優飛行航跡,提出準確的人工和/或計算機制作的飛行計劃;和
c) 在實際或模擬惡劣天氣條件下,為飛行提供與飛行運行員執照持有人職責相應的運行監督和所有其他協助。
4.5.2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及行使此種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在符合1.2.5所規定要求的條件下,飛行運行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在申請人符合附件6所規定要求的任一區域內擔任飛行運行員。
4.6 航空電臺報務員執照
注:這一執照并不是為提供機場飛行信息服務(AFIS)的人員頒發的,這些人員應達到的資格要求指南載于第211號通告《機場飛行信息服務》。
4.6.1 頒發執照的要求
4.6.1.1 在頒發航空電臺報務員執照之前,締約國必須要求申請人滿足4.6.1的要求。如果電臺所在國能夠確保不持執照的人員滿足同樣要求,則這些人員也可擔任航空電臺報務員。
4.6.1.2 年齡
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 23/11/06 4-6
第 4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4.6.1.3 知識
b) 在申請前12個月內,在合格的航空電臺報務員領導下圓滿服務至少6個月。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與航空電臺報務員執照持有人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4.6.1.5 技能
一般知識
申請人必須在下列方面表現出或已表現出其勝任能力:
a) 國家內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務;
a) 操作所用的電信設備;和
操作程序
b) 有效并準確地發射和接受無線電通信電報。
b) 無線電通信程序;用語;電信網絡;
4.6.2 航空電臺報務員的權利及行使此種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規章條例
在滿足1.2.5和1.2.9所規定要求的條件下,航空電臺報務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在航空電臺中擔任報務員。在行使執照的權利前,持有人必須熟悉該航空電臺所用設備的類型以及與操作程序有關的最新信息。
c) 適用于航空電臺報務員的規章條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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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