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 批準的培訓機構
(參閱第1章1.2.8.2)
1. 頒發批準
h) 根據第7段的要求,對完成和保存訓練記錄所使用方法的說明;
1.1 對一培訓機構頒發的批準以及該批準的持續有效性,必須取決于該培訓機構符合本附錄的要求。
i) 在適用的情況下,對為符合經營人的程序和要求所需額外訓練的說明;
1.2 批準文件必須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j) 根據第8段,當一個國家授權一批準的培訓機構在進行為頒發執照或等級所要求的考試時,對授權人員的挑選、任務和職責,以及頒發執照當局制定的適用要求的說明。
a) 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b) 頒發批準的日期和有效期(視情);
c) 批準的條件。
2.2 培訓機構必須確保對訓練和程序手冊進行必要的更新,以便其中所包含的資料保持最新狀態。
2. 訓練和程序手冊
2.3 訓練和程序手冊的所有修訂文本,必須立即提供給手冊發送對象的所有組織和人員。
2.1 培訓機構必須提供訓練和程序手冊,供有關人員使用和進行指導。這份手冊可以按單獨的部分發行,并且必須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3. 訓練大綱
a) 根據機構的批準條件授權提供訓練范圍的一般說明;
3.1 頒照當局可批準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或儀表等級的訓練大綱,以此作為替代方法來滿足附件1規定的經歷要求,但是批準的訓練機構必須以令頒照當局滿意的方式證明,該訓練提供的勝任能力水平至少相當于沒有接受此類批準訓練人員對經歷的最低要求。
b) 提供訓練方案的內容,包括使用的教具和設備;
c) 根據第4段,對機構的質量保證系統的說明;
d) 對機構設施的說明;
3.2 頒照當局批準多機組駕駛員執照的訓練大綱時,批準的訓練機構必須以令頒照當局滿意的方式證明,該訓練提供的多機組運行合格能力水平至少相當于在經審定需要最小機組至少為兩名駕駛員操縱的飛機上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儀表等級和型號等級的人員所達到的水平。
e) 根據第6.1段,負責遵守批準要求的指定人員的姓名、職責和資格;
f) 根據第6.2段,對負責規劃、執行和監督訓練的指定人員的職責和資格的說明;
注:批準訓練大綱的指導載于《批準飛行機組訓練機構的手冊》(Doc 9841號文件)。
g) 根據第6.3段的要求,對建立和保持教學人員能力所采用程序的說明; 附件 1 APP 2-1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附錄 2
4. 質量保證系統
培訓機構必須建立批準頒發執照的當局所滿意的質量保證系統,確保訓練和教學措施符合所有有關的要求。
5. 設施
5.1 設施和工作環境必須適合于要進行的各項任務,并且必須被頒發執照當局所接受。
5.2 培訓機構必須具備、或可以獲得必要的資料、設備、訓練裝置和材料,以教授被批準的課程。
5.3 模擬訓練裝置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要求,其使用必須得到頒發執照當局的批準,以確保適用于訓練任務。
注:《飛行模擬機鑒定標準手冊》(Doc 9625號文件)提供了批準飛行模擬機方面的指導。
6. 人員
6.1 培訓機構必須指定一名人員負責確保其符合一批準機構的各項要求。
6.2 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人員來規劃、執行和監督要提供的訓練。
6.3 教學人員的資格能力必須符合程序,并能達到使頒發執照當局可接受的程度。
6.4 培訓機構必須確保所有教學人員得到與所委派的任務和責任相稱的初始和持續訓練。培訓機構制定的訓練大綱必須包含有關人的行為能力的知識和技能的訓練。
注:為開發人的行為能力的知識和技能而設計訓練大綱的指導材料,請參閱《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
7. 記錄
7.1 培訓機構必須保存學員的詳細記錄,以證明已滿足了頒發執照當局同意的對訓練課程的各項要求。
7.2 在適當情況下,培訓機構必須保持一個用于記錄教學和考核人員資格能力和訓練的系統。
7.3 第7.1段所要求的記錄必須在完成訓練之后至少保留2年時間。第7.2段所要求的記錄必須在教員或考核人員停止履行培訓機構的職能之后,至少保留2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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