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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飛時轉入儀表飛行;
h) 課堂教學技術;
— 標準的儀表離場和進場;
i) 訓練設備的使用,包括酌情使用飛行模擬訓練裝置;
— 航路儀表飛行規則程序;
— 等待程序;
j) 分析、糾正學員錯誤;
— 儀表進近至規定的最低標準;
k) 與飛行教員有關的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和
— 中斷進近程序;
— 儀表進近著陸;
注:有關設計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訓練計劃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
d) 飛行中機動動作和特殊飛行特性。
2.7.4.2 如果在多發航空器上行使儀表等級所賦予的權利,申請人必須在相應類別的多發航空器上受過經授權的飛行教員的儀表飛行帶飛訓練。教員必須保證申請人具有在單發失效或模擬失效下僅參照儀表駕駛相應類別的航空器的操作經歷。
l) 模擬航空器系統失效和故障所產生的危險。
2.8.1.2 技能
申請人必須在所申請行使飛行教員權利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上演示在飛行訓練領域教學的能力,視情包括飛行前、飛行后與地面教學。
2.8 與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
2.8.1.3 經歷
相應的飛行教員等級
申請人必須滿足2.4.3.1、2.4.4.1、2.4.5.1和2.4.6.1為每種類別航空器頒發商用駕駛員執照相應的經歷要求。
2.8.1 頒發等級的要求
2.8.1.1 知識
申請人必須滿足為頒發與執照帶有的航空器類別相應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的知識要求。此外,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方面演示與授予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2.8.1.4 飛行訓練
申請人必須在頒照當局為此目的認可的飛行教員監督下:
a) 接受飛行教學技巧的訓練,包括演示、學員實習、識別與糾正學員的共同錯誤;和
a) 教學技巧;
b) 對地面教練科目中學員表現的評定;
b) 對所要實施飛行教學的飛行動作和程序實踐過教學技巧。
c) 學習過程; 2-21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2 章
2.8.2 等級持有人的權利與行使此種
航空器一般知識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b) 滑翔機系統和儀表的工作原理;
2.8.2.1 在符合1.2.5和2.1所規定要求的條件下,飛行教員等級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
c) 滑翔機的使用限制;飛行手冊或其他相應文件中的有關操作資料;
a) 監督飛行學員單飛;和
飛行性能、計劃裝載
b) 為頒發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儀表等級和飛行教員等級實施飛行教學,
d) 裝載和重量分布對飛行特性的影響;重量和平衡因素;
但飛行教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e) 牽引起飛、著陸和其他性能數據的使用與實際運用;
1) 至少持有與正在授教的航空器類別相應的執照和等級;
f) 與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相應的飛行前準備和航路飛行計劃;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序;高度表撥正程序;交通密集區的運行;
2) 持有在授教航空器上擔任機長所需要的執照和等級;和
人的行為能力
3) 執照上簽注有被授予飛行教員的權利。
g) 與滑翔機駕駛員有關的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
2.8.2.2 申請人如果要實施多機組駕駛員執照教學,必須滿足教員資格的全部要求。
注:有關設計人的行為能力,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原則訓練計劃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
注:關于飛行教員實施多機組執照訓練的具體規定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4章。
氣象學
2.9 滑翔機駕駛員執照
h) 初級航空氣象學的運用;氣象資料的使用與獲得氣象資料的程序;測高法;
2.9.1 頒發執照的要求
2.9.1.1 年齡
導航
申請人必須年滿16周歲。
i) 空中領航和推測領航技術的運用;航圖的使用;
2.9.1.2 知識
操作程序
2.9.1.2.1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科目演示與授予滑翔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j) 航空文件,如《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航空代碼和縮略語》的使用;
航空法
k) 不同的牽引起飛方法與相關程序;
a) 與滑翔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有關的規章條例;空中規則;相應的空中交通服務措施和程序;
l) 相關的預防和應急程序,包括為繞開危險天氣、尾流及其他運行危險所采取的行動; 23/11/06 2-22
第 2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飛行原理
a) 識別并且管理威脅和差錯;
m) 有關滑翔機的飛行原理。
注:運用威脅和差錯管理原則的有關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訓練手冊》(Doc 9683號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2.9.1.2.2 建議: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通信程序和用語以及遇通信故障所采取的行動方面,申請人應該演示與授予滑翔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b) 在滑翔機限制范圍內駕駛滑翔機;
2.9.1.3 經歷
c) 平穩而準確地完成所有動作;
2.9.1.3.1 申請人必須完成至少6小時作為滑翔機駕駛員的飛行時間,包括2小時單飛時間,其中完成至少20次的牽引起飛和著陸。
d) 運用良好的判斷力和飛行技術;
e) 運用航空知識;和
2.9.1.3.1.1 如果申請人具有作為飛機駕駛員的飛行時間,頒照當局必須決定此項經歷是否可以接受,如可以接受,2.9.1.3.1對飛行時間的要求可相應減少的程度。
f) 隨時保持對滑翔機的操縱,以確保圓滿完成各項程序或動作。
2.9.1.5 體檢要求
2.9.1.3.2 申請人必須至少在下列方面在適當監督下取得滑翔機的操作經歷:
申請人必須持有現行有效的二級體檢合格證。
a) 飛行前操作,包括滑翔機組裝和檢查;
2.9.2 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及行使此種
權利應遵守的條件
b) 所用牽引起飛方法的技術和程序,包括適當的空速限制、應急程序和使用的信號;
2.9.2.1 在符合1.2.5、1.2.6、1.2.7.1和2.1所規定要求的條件下,滑翔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的權利必須是擔任任何滑翔機的機長,但執照持有人必須對所用牽引起飛方法具有操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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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