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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除1.2.5.2.4規定之外,飛行機組成員或空中交通管制員除非持有與其執照相應的現行有效的體檢合格證,否則不得行使其執照的權利。
1.2.4.4 締約國必須指定合格并持有行醫執照的體檢醫師,對頒發或延長第2和第3章所規定的執照或等級以及第4章所規定的有關執照的申請人進行體檢。
1.2.4.4.1 體檢醫師必須接受過航空醫學訓練,并且必須定期接受進修培訓。在接受指定之前,體檢醫師必須表現出良好的航空醫學水平。
1.2.4.4.2 體檢醫師必須對執照或等級持有人履行其職務的條件具有實踐的知識和經驗。
注:實踐知識和經驗的范例包括飛行經驗、模擬機經驗、實地觀察或頒照當局認為符合這一要求的任何其他實踐經驗。
1.2.4.5 規定有體檢要求的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必須向體檢醫師提供一份由本人簽名的申報單,聲明其是否已受過這種體檢,如果是,聲明上次體檢的日期、地點和結果。申請人必須告訴體檢醫師其體檢合格證以前是否曾被拒絕、吊銷或中止,如果是,說明被拒絕、吊銷或中止的原因。
1.2.4.5.1 執照或等級的申請人向體檢醫師所作任何虛假的申報,體檢醫師必須向頒照締約國的頒照當局報告,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
1.2.4.6 按照第6章規定完成申請人的體檢之后,體檢醫師必須協調各項檢查結果,并按照頒照當局的要求遞交一份簽字報告或等效文件,詳述體檢結果并對體檢合格情況進行評估。
1.2.4.6.1 如果用電子形式向頒照當局遞交體檢報告,必須對醫師身份建立恰當的識別。
1.2.4.6.2 如果由兩名或多名體檢醫師進行體檢,締約國必須任命其中之一負責協調檢查結果、評估有關體檢合格情況并在報告上簽字。 1-5 23/11/06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第 1 章
1.2.4.7 締約國必須使用體檢評估人提供的服務評估體檢醫師呈送給頒照當局的報告。
1.2.5.1.2 一締約國頒發執照后,必須保證其他締約國能夠對執照的有效性感到滿意。
1.2.4.7.1 必須要求體檢醫師向頒照當局遞交充分的體檢資料,使頒照當局能夠對體檢合格證進行評審。
注1:從事商用航空運輸飛行的飛行機組成員對勝任能力的保持,可按照附件6完成的熟練飛行檢查中的技能演示來確定。
注:此類評審的目的旨在確保體檢醫師符合適用的良好做法的標準。
注2:勝任能力的保持可恰當地記入經營人的記錄本,或記入飛行機組成員的個人飛行記錄本或執照。
1.2.4.8 如不符合第6章規定的對特定執照的體檢標準,則不得頒發或換發相應的體檢合格證,除非滿足下述條件:
注3:如登記國認為可行,飛行機組成員可以在該國批準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內演示其持續勝任能力。
注4:參見《飛行模擬機鑒定標準手冊》(Doc 9625號文件)。
a) 局方認可的體檢結論表明,在特定的情況下,盡管申請人未能滿足某些指標或其他方面的要求,但在行使所申請執照賦予的權利時不至影響飛行安全;
注5:關于制定風險評估過程的指導材料,參見《國家人員執照頒發系統的建立和管理程序手冊》(Doc 9379號文件)。
b) 對申請人的相關能力、技能、經歷以及運行條件已作適當考慮;和
1.2.5.2 除1.2.5.2.1、1.2.5.2.2、1.2.5.2.3、1.2.5.2.4、1.2.5.2.5和1.2.5.2.6規定之外,按照1.2.4.5和1.2.4.6頒發的體檢合格證,自體檢之日起開始生效,不得超過下述時間期限:
c) 執照上已簽注特殊的限制,而執照持有人安全履行其職務必須遵守這些限制。
1.2.4.9 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體檢資料的保密性。
私用(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60個月;
1.2.4.9.1 全部體檢報告和記錄必須妥善保管,只限于被批準的人員接觸。
商用(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12個月;
1.2.4.9.2 當出于合理的運行方面的考慮時,體檢評估人必須確定將何種范圍的體檢資料遞交給頒照當局的有關官員。
多機組(飛機)駕駛員執照12個月;
航線運輸(飛機、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12個月;
1.2.5 執照的有效性
1.2.5.1 一締約國頒發執照后,必須保證持照人只有保持勝任能力并符合該國規定的近期經歷要求時,方能行使該執照或相應等級所賦予的權利。
滑翔機駕駛員執照60個月;
自由氣球駕駛員執照60個月;
飛行領航員執照12個月;
1.2.5.1.1 建議:一締約國應該基于預防事故的系統方法,并且包含風險評估過程和對當前運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與該國相關的事故和事故征候數據,規定駕駛員執照和等級保持勝任能力和近期經歷的要求。
飛行機械員執照12個月;
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48個月。 23/11/06 1-6
第 1 章 附件 1—人員執照的頒發
注1:上述所列有效期限可以根據1.2.4.2.1延長至多45天。
注2:當按照1.2.5.2及其分段計算有效期時,計算的最后一個月包括與體檢日期相同的日歷數字日期,或如果該月沒有相同數字的日期,則包括該月的最后一天。
1.2.5.2.1 如果具有臨床證明,可以縮短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1.2.5.2.2 如果作為從事單機組商業航空旅客運輸的航線運輸(飛機、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和商業(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已年滿40周歲,1.2.5.2所規定的有效期限必須減為6個月。
1.2.5.2.3 從事商業航空運輸飛行的航線運輸(飛機、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商業(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和多機組(飛機)駕駛員執照的持有人年滿60周歲后,1.2.5.2規定的有效期必須減為6個月。
1.2.5.2.4 如果私人(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自由氣球駕駛員執照、滑翔機駕駛員執照及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持有人已年滿40周歲,1.2.5.2所規定的有效期限必須減為24個月。
1.2.5.2.5 建議:如果私人(飛機、飛艇、直升機和動力升空器)駕駛員執照、自由氣球駕駛員執照、滑翔機駕駛員執照及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持有人已年滿50周歲,1.2.5.2所規定的有效期限應該進一步減為12個月。
注:上面所列有效期限以申請人進行體檢時的年齡為準。
1.2.5.2.6 可以推遲體檢的情況 如執照持有人在遠離指定體檢設施的地區工作,頒照當局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推遲規定的體檢復查,但此種推遲只能作為一種例外情況,并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下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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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