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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預報的氣象條件;
(2) 預期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誤;
(3) 釋壓程序(如適用),或在航路上一臺動力裝置失效時的程序;和
(4) 可能延誤直升機著陸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況。
第91.153條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
(a) 目視飛行規則
如本場空域符合目視氣象條件,可以在本場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如當前氣象報告或當前氣象報告和氣象預報的組合表明本場、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氣符合目視氣象條件,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進行航路飛行。 2007 年 X 月 X 日 -10-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b)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的要求
航空器駕駛員提交的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該航空器國籍登記號和無線電呼號(如需要)。
(2) 該航空器的型號,或者如編隊飛行,每架航空器的型號及編隊的航空器數量。
(3) 機長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編隊飛行,編隊指揮員的姓名和地址。
(4) 起飛地點和預計起飛時間。
(5) 計劃的航線、巡航高度(或飛行高度層)以及在該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6) 第一個預定著陸地點和預計飛抵該點上空的時間。
(7) 裝載的燃油量(以時間計)。
(8) 機組和搭載航空器的人數。
(9)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資料。
(c) 當批準的飛行計劃生效后,航空器機長擬取消該飛行時,必須向空中交通管制機構報告。
第91.155條 基本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
(a) 本條規定了基本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除經空中交通管制按第91.157條特殊批準的目視飛行規則最低標準外,只允許在中低空空域內實施。
(b) 除第91.157條規定外,只有氣象條件不低于下列標準時,航空器駕駛員方可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1) 除(b)(2)、(3)項規定外,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千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小于8千米;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千米以下,能見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的水平距離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于300米。
(2) 除運輸機場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900米(含)以下或離地高度300米(含)以下(以高者為準),如果在云體之外,能目視地面,允許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能見度不小于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航空器速度較小,在該能見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避開其他航空器和障礙物,以避免相撞;
(ii) 在空中活動稀少,發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區域;
(3) 在符合(b)(2)項的條件下,允許旋翼機在飛行能見度小于1600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第91.157條 特殊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
(a) 在運輸機場空域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千米以下,允許按本條天氣最低標準和條件實施特殊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無須滿足第91.155條的規定。
(b) 特殊目視飛行規則天氣標準和條件如下:
(1) 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許可;
(2) 云下能見;
(3) 能見度至少1600米(旋翼機可用更低標準),
(4) 除旋翼機外,駕駛員滿足CCAR-61部儀表飛行資格要求,航空器安裝了第91.407條要求的設備,否則只能晝間飛行。
(c) 除旋翼機外,只有地面能見度(如無地面能見度報告,可使用飛行能見度)至少為1600米,航空器方可按特殊目視飛行規則起飛或著陸。
第91.159條 目視飛行規則的巡航高度和飛行高度層
除經空中交通管制批準外,駕駛航空器按目視飛行規則在離地900米以上做水平巡航飛行時,應當按照第91.179條規定的飛行高度層飛行。 2007 年 X 月 X 日 -11-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167條 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飛行的燃油要求
(a) 航空器駕駛員在儀表飛行規則條件下開始飛行前,必須充分考慮風和預報的氣象條件,在航空器上裝載足夠的燃油,這些燃油能夠:
(1) 飛到目的地機場著陸;
(2) 然后從目的地機場飛到備降機場著陸,本條(b)款規定除外;
(3) 在完成上述飛行之后,對于飛機,還能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45分鐘,對于直升機,備降起降點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并且加上附加燃油量,以便在發生意外情況時足以應付油耗的增加。
(4) 按本條(c)(2)款的要求,當沒有適合的備降機場時,飛至這次飛行所計劃的起降點然后以等待速度飛行兩小時。
(b) 對于飛機,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不選用備降機場,本條(a)(2)項不適用:
(1) 預計著陸的目的地機場具有局方公布的標準儀表進近程序;
(2) 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兩者組合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目的地機場時刻前后至少1小時的時間段內,云高高于機場標高600米,能見度至少5千米。
(c) 對于直升機,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不選用備降機場,本條(a)(2)項不適用:
(1) 云高高于機場標高300米或高于適用的進近最低標準之上120米(以高者為準),能見度3千米或高于程序規定的最低標準1500米(以高者為準),或
(2)(i) 預定著陸起降點地處孤立,無適當的目的地備降機場;
(ii) 該孤立的預定著陸起降點規定有儀表進近程序;
(iii) 當目的地為近海起降點時,確定了一個不能返航點。
(d) 在下述條件下,可以為直升機指定適當的近海備降起降點:
(1) 僅在飛過不能返航點之后使用近海備降起降點。不能返航點之前必須使用岸上備降機場;
(2) 在確定備降起降點適用性時,必須考慮關鍵操縱系統和關鍵部件的機械可靠性;
(3) 在到達備降起降點之前,保證單臺發動機失效時的性能水平;
(4) 必須保證直升機起降平臺可用;
(5) 天氣資料必須準確可靠
(e) 當直升機攜帶的燃油足以飛往岸上的某個備降起降點時,不應使用近海備降起降點。這種情況應視為例外,而且不應包括惡劣天氣條件下業載增加的情況。
(f) 直升機在計算本條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時,至少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預報的氣象條件;
(2) 預期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誤;
(3) 儀表飛行時,在目的地起降點進行一次儀表進近,包括一次復飛;
(4) 釋壓程序(如適用),或在航路上一臺動力裝置失效時的程序;和
(5) 可能延誤直升機著陸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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