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1) 必須能為客艙中的乘員提供不少于10分鐘的氧氣;
(2) 必須裝備可自動脫落的氧氣設備,氧氣分配裝置的總數必須超過乘客和客艙乘務組座位數的10%;
(3) 必須裝備在任何危險的失壓情況下向駕駛員提供明確警告的裝置。
(d) 當增壓的飛機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飛行時,操縱飛機的一名駕駛員應當戴上(扣緊并封嚴)、啟用氧氣面罩,該面罩應當能一直供氧或當飛機座艙氣壓高度超過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時自動供氧,但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或其以下高度,如果有兩位駕駛員操縱飛機,并且每位駕駛員都有在5秒鐘內即能用單手從待用位置戴上面部的能供氧和正確固定并密封的快戴型氧氣面罩,則所有駕駛員不必戴上并使用氧氣面罩。
第91.425條 在結冰條件下運行的設備
在已知存在結冰或預期要遇到結冰的情況下運行的所有航空器必須裝備防冰和/或除冰裝置。
第91.427條 ATC應答機和高度報告設備
(a) 所有在管制空域運行的航空器應當安裝符合下述要求的ATC應答機:
(1) 能按照規定對空中交通管制的詢問進行編碼回答;
(2) 能以30米(100英尺)的增量間隔向空中交通管制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的詢問。
(b) 除經局方批準外,在下述區域運行的航空器安裝的ATC應答機除符合本條(a)的要求外,還
2007 年 X 月 X 日 -27-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應當能夠對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航空器進行對點編碼回答和自動發送氣壓高度信息:
(1) 在第91.131和91.133條規定的一般國際運輸機場和特別繁忙運輸機場區域運行;
(2) 穿越、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航線運行。
(c) 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與ATC應答機相聯的任何自動氣壓高度報告設備:
(1) 當空中交通管制指令不得使用該設備時;
(2) 除非所安裝的設備已經過檢測和校準,能在高度表基于1013.2百帕氣壓高度基準的從海平面到航空器最大運行高度的范圍內,相應于通常用于保持飛行高度的指示或校準高度表數據±38米(125英尺)內(基于95%可靠性)發送高度數據;
(3) 除非高度表和該設備中的模數轉換器分別符合TSO-C10b和TSO-C88中的標準。
第91.429條 渦輪噴氣飛機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
(a) 除本條(d)款中規定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渦輪噴氣飛機應當裝有經批準的處于工作狀態并滿足本條(b)款要求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
(b) 本條(a)款要求的每個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1) 警告駕駛員:
(i) 無論上升還是下降,一旦接近預選高度,以一連串有足夠時間的音響和視覺兩種信號報警,以便在該預選高度上轉入平飛;或
(ii) 無論上升還是下降,一旦接近預選高度,用一連串有足夠時間的視覺信號報警以便在該預選高度上轉入平飛,在平飛后一旦偏離預選高度時則用音響信號報警。
(2) 從海平面到飛機批準的最大運行高度均可提供要求的信號;
(3) 采用與飛機運行高度相匹配的增量來預選高度;
(4) 無需專用設備就可測試確定告警信號是否正常工作;和
(5) 如果該系統或裝置根據大氣壓力工作,允許必要的大氣壓力調定。但在離地高度900米(3000英尺)以下使用時,該系統或裝置只需提供視覺信號或音響信號中的任一種以符合本條的要求。如果采用無線電高度表來確定決斷高或最低下降高(度)并且相應的程序已經獲得局方批準,則可根據適用情況,使用無線電高度表來提供信號。
(c) 本條適用的運營人應當制訂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程序,并且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遵守該程序。
(d) 本條(a)款不適用于進行型號取證驗證飛行的飛機,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運行:
(1) 為安裝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而進行的調機飛行。
(2) 如果警告系統或裝置在飛機起飛后不能工作,則繼續按原定計劃飛行;但是不得飛離能夠修復或更換該系統或裝置的地點。
(3) 帶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飛機從不能修復或更換的地點調機飛行到能進行修復或更換的地點。
(4) 進行適航性飛行試驗。
(5) 為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將飛機調機飛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地點。
(6) 進行該飛機的銷售表演。
(7) 為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將飛機轉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地點以前,訓練外國飛行機組的運行。
第91.431條 氣象雷達
在夜間或儀表氣象條件下,在沿航路上預計存在可探測到的雷雨或其他潛在危險天氣情況的區域中運行時,所有載客的航空器應當安裝氣象雷達或其他重要天氣探測設備。
第91.433條 飛行記錄器
(a)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飛機或旋翼機應滿足下述有關飛行記錄器的要求:
(1) 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
(i) 不得安裝、使用金屬箔劃痕飛行數據記錄器和膠片飛行數據記錄器; 2007 年 X 月 X 日 -28-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ii) 除經局方批準外,不得安裝、使用采用調頻技術的模擬飛行數據記錄器;
(iii) 所有 1989年1月1日后首次頒發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27000千克的飛機或超過7000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滿足附錄E規范的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飛機)或附錄F規范的IV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除經局方批準外,1989年1月1日后所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但不超過27000千克的飛機或超過3180千克,但不超過7000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滿足附錄E規范的I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飛機)或附錄F規范的V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
(iv)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2005年1月1日后首次頒發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的飛機或超過3180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滿足附錄E規范的I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飛機)或附錄F規范的IV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
(v)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類型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應能保留運行過程中至少最后25小時(飛機)或10小時(旋翼機)所記錄的信息。
(2)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要求:
(i)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1987年1月1日后首次頒發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的飛機或超過3180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ii) 對于安裝了經批準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但沒有安裝飛行數據記錄器的旋翼機,應至少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一個通道上記錄主旋翼轉速;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