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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確定運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統:
(1) 該系統至少能夠為代管人提供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蹤或未能按預達時間到達目的地,能及時通知局方或相關搜尋救援機構;
(3) 如果在無法保持通信聯絡的偏遠地區實施飛行,該系統能向代管人提供重新建立無線電或電話通信聯絡的地點、日期和預計時間。
(c) 有關飛行定位資料應當存放在代管人的主運行基地或代管人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飛行結束。
第91.943條 必需的運行信息
(a) 對于所有航空器代管人的飛行,代管人必須為駕駛員提供下列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保持最新有效的狀態,以恰當、適用的形式編制,并且放置在駕駛員可以從其駕駛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駕駛艙檢查單;
(2) 對于多發航空器或帶可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適用情況包含本條(c)款要求的程序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 2007 年 X 月 X 日 -53-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3) 至少一套相關的航空圖表;
(4) 對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至少一份適用的航路、終端區以及進近航圖。
(b) 本條(a)(1)項要求的駕駛艙檢查單中應當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1) 開車前;
(2) 起飛前;
(3) 起飛后;
(4) 著陸前;
(5) 著陸后;
(6) 關車。
(c) 本條(a)(2)項要求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應當按適用情況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 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的應急操作;
(2) 儀表和控制系統的應急操作;
(3) 發動機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第91.945條 對乘客的安全簡介
(a) 除本條(f)款規定的情況外,在載運乘客的代管航空器起飛之前,機長應確保航空器上所有乘客得到下列內容的口頭簡介:
(1) 何時、何地和在何種情況下禁止吸煙。該簡介應當包含如下申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乘客遵守信號燈和標牌給出的禁止吸煙信號,禁止在廁所內吸煙,并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
(2) 何時、何地和何種情況下應當系緊安全帶和肩帶(如配備)。該簡介應當包括如下申明: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要求乘客遵守信號燈給出的系緊安全帶的信號,并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
(3) 在起飛和降落前調直椅背;
(4) 乘客登機門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5) 救生設備的位置;
(6) 本規則第91.1009條對跨水飛行要求的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 航空器上氧氣設備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8) 手提滅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 除本條(f)款規定的情況外,在載運乘客的代管航空器起飛之前,機長應確保每一位需要別人幫助才能迅速到達出口的人員和該人員的護理人員都被清楚地告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撤離航空器的程序。
(c) 本條(a)和(b)款要求的口頭簡介應當由機長或其他機組成員作出。
(d) 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可以用經批準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但必須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環境下能清晰地聽到。
(e)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的內容印制在卡片上,這些卡片必須放置在航空器上方便每位乘客取用閱讀的地方。卡片的制作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適用于所使用的航空器;
(2) 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圖和使用方法;
(3) 包括緊急設備的使用方法。
(f) 對于在該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中已接受此簡介的乘客,可以不再進行本條(a)和(b)款要求的口頭簡介。
第91.947條 大型運輸類渦輪飛機的著陸限制
(a) 在大型運輸類渦輪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針對該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標高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重量。
(b) 除本條(c)款規定外,大型運輸類渦輪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時的重量,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針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標高和預計著陸時刻當地風的情況所規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著陸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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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道交點上方15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85%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作以下假定:
(1) 飛機在靜止大氣中在最理想的跑道上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 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 可以允許飛機低于按照本條(b)款規定的跑道余度確定的起飛重量起飛,但這樣的運行必須在代管人運行手冊內的目的地機場分析中得到許可,并選取一個符合本條(d)款標準的備降機場。
(d) 對于為大型運輸類渦淪飛機選擇的備降機場,飛機在該機場的著陸跑道著陸時,按照本條(b)款的假設,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15米(50英尺)處算起,應當能夠在跑道有效長度的85%以內作全停著陸。
(e) 在有關的氣象報告和預報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處于濕滑狀態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滑跑道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批準了某一較短但決不小于本條(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并且已經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行。
第91.949條 儀表飛行規則的起飛、進近和著陸最低標準
(a) 在代管航空器上實施飛行的駕駛員必須確認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在所飛機場實施儀表進近程序:
(1) 該機場具有由局方批準的氣象服務機構管理的氣象報告設施,或者由局方批準的其他氣象信息源;
(2) 由前款所述的氣象報告設施發布的最新天氣報告中,包括了目的地機場當前的當地高度表設定值。如果不能提供當地高度表設定值,駕駛員可以使用進近圖上標明的可替代使用的高度表設定值。
(b) 制作飛行計劃時,如果目的地機場沒有本條(a)(1)項所述的氣象報告設施,駕駛員必須指定一個設有符合本條(a)(1)項標準的氣象報告設施的機場作為備降機場。
(c) 對于渦輪動力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的機長在該型別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不足100小時,則其MDA(或DH)和能見度最低標準應當是在局方公布的或代管人運行規范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之上增加30米和800米。但對于用作備降機場的機場,該標準不超過該機場規定的云底高度和能見度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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