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c) 事故報告程序;
(d) 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適航檢查、符合相關維修要求并得到重返運行批準的程序;
(e) 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f) 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缺陷是否修復或推遲修復的程序;
(g) 機長在航空器需要的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預防性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2007 年 X 月 X 日 -51-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h) 儀表或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航路上發生故障或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或繼續飛行的程序;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 機長按第91.1019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k) 確保遵守應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每個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l) 如適用,經批準的航空器檢查大綱;
(m) 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助的乘客撤離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o) 如果代管人使用本規則91.947(c)款規定的縮短的跑道使用長度,則應當包含經批準的目的地機場分析,該機場分析應當包含建立超過本規則91.947(b)款允許范圍的目的地機場跑道余度的程序。該程序必須依據航空器制造商為相應的跑道條件公布的航空器性能數據,并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1) 駕駛員的資格和經歷;
(2) 由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包括正常、非正常和緊急程序的性能數據;
(3) 機場設施和地形;
(4) 跑道狀況(包括污染狀況);
(5) 機場或地區氣象報告;
(6) 需要時,適當增加的跑道余度。
(p) 以局方能夠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合適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系統),該系統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對所進行的維修工作的描述(或當局方認可時,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維修是由運營人單位以外的人員實施的,需包括維修人員的姓名;
(3) 批準該維修工作的人員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q) 飛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r) 由代管人發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91.937條 記錄保存
(a) 航空器代管人必須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局方批準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資料,并處于能隨時接受局方檢查的狀態:
(1) 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范;
(2) 一份最新的清單,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后批準其在運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經裝備可以實施的運行(如MNPS、RNP5/10、RVSM等)以及每架航空器的所有權人;
(3) 航空器代管人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 駕駛員的姓名;
(ii) 駕駛員持有的執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 詳盡的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 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行該職責的日期;
(v) 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b) 對于使用本規則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還需保存下列資料:
(1) 對于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的個人記錄,除本條(a)(3)項所列各項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i) 按照本章要求進行資格檢查與熟練檢查的日期和結果,以及在這些檢查和考試中所飛的航空器的型號;
(ii) 對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判斷該駕駛員是否遵守本章有關飛行時間限制的規定;
(iii) 批準該駕駛員在該機型上擔任機組成員的由飛行檢查員簽字的證明;
(iv) 任何由于健康原因或喪失職業資格而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v) 按照本章要求,針對駕駛員所執行的運行的類型所進行的初始、轉機型、升級訓練和定期
2007 年 X 月 X 日 -52-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復訓的完成日期。
(2) 對于運行中所使用的乘務員的個人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 乘務員的姓名;
(ii) 乘務員訓練的日期和結果。
(c) 航空器代管人必須將本條(a)(2)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必須將本條(a)(3)項和(b)款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如果使用的飛行人員不再參與該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本條(a)(3)項和(b)款要求的記錄從該飛行人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d) 在航空器起飛前,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起飛。艙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乘客人數;
(2) 裝載后航空器的總重;
(3) 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局方批準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不會超出批準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真正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批準的方法,該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 航空器的登記號;
(7) 本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8) 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機組職位。
(e) 航空器的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f)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為每次飛行提供一份書面文件,在文件中聲明該次飛行由哪一方進行運行控制。機長應當將上述文件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該文件至少30個日歷日。
(g) 本條要求的記錄必須以書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保存。
(h) 經局方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審定合格的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使用符合CCAR-121部或其他相應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所要求的記錄來滿足用于本條和第91.995條的要求。
第91.939條 本章后續條款的適用性
本規則第91.941條至第91.997條僅適用于使用本規則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
第91.941條 航空器排班和飛行定位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建立并使用航空器排班和放行系統。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