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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于大型飛機、渦輪噴氣多發飛機、渦槳多發飛機或者渦輪動力旋翼機,按照第91.309條要求的檢查大綱的規定進行檢查;
(3) 對于本條(a)(2)之外的的航空器,在每100小時的飛行時間內按照CCAR-43部的規定完成100小時檢查,但如果在連續的12個日歷月內沒有達到100小時的飛行時間,則應當在上次完成100小時檢查之日起12個月之內完成CCAR-43部規定的年度檢查。如果需要為檢查而進行調機時,可以超過100小時的限制,但超出時間不得多于10小時。并且在計算下一個100小時使用時間時要包括這次超過100小時的時間。
(4)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頒發的航空器維修手冊或其他持續適航文件中規定的檢查超過CCAR-43部規定的100小時檢查或者年度檢查,則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檢查,并且不必重復執行100小時檢查或者年度檢查。
(b) 對于本條(a)款要求的100小時或者年度檢查,航空器的所有權人或運營人可以使用分解檢查任務的漸進式檢查大綱來實施,但應當向局方提交書面備案,并且符合如下規定:
(1) 漸進式檢查大綱應當以小時數或天數來標明每一檢查任務的詳細周期和計劃,該計劃可以包括因為飛行而超過維修間隔(不超過10小時)的說明;
(2) 漸進式檢查的頻度和內容應當保證航空器在規定的期限內能得到全面檢查,保證航空器始終處于適航狀態,并且始終符合航空器的設計規范、型號合格證數據單、適航指令以及其它經批準的數據;
(3) 如果漸進式檢查中斷,航空器所有權人或運營人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局方,并且在中斷后以最先到達下一次檢查期限的檢查任務起恢復100小時檢查或年度檢查。
(c)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其高度表系統和高度報告設備應當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測試和檢查:
(1) 在24個日歷月內,對每個靜壓系統、高度表儀表和自動氣壓高度報告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部附錄B的規定;
(2) 除使用系統排水和備用靜壓活門外,對靜壓系統的任何開啟和關閉之后,該系統須進行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部附錄B中(a)款的規定;
(3) 安裝或維修后,ATC應答機的自動氣壓高度報告系統應當進行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部附錄B的規定。
(d) 任何航空器上安裝的ATC應答機應當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測試和檢查: 2007 年 X 月 X 日 -20-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1) 在24個日歷月之內, ATC應答機應當進行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部附錄C的規定;
(2) 安裝或維修后, ATC應答機應當進行測試和檢查,并符合CCAR-43部附錄C中(c)款的要求。
(e) 除第91.443條允許不工作的任何儀表或設備外,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對上述檢查發現的任何超出航空器設計規范、型號合格證數據單、適航指令以及其它經批準的數據的故障、缺陷進行修復。
(f)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頒發的航空器維修手冊或其他持續適航文件中含有其他維修要求時,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按照其要求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維修。
第91.309條 航空器檢查大綱
(a) 大型飛機、渦輪噴氣多發飛機、渦槳多發飛機或渦輪動力旋翼機的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選擇下述任一方式建立航空器檢查大綱:
(1) 制造商推薦的現行檢查大綱;
(2) 按照本條(b)款制定檢查大綱;
(b)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可以按照下述要求制定航空器的檢查大綱,但僅適用于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本身所使用的航空器:
(1) 檢查項目應當包括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裝置、救生設備以及應急設備等航空器所有結構、系統和部件;
(2) 遵守航空器規范、型號合格證數據單或局方批準的其它文件中規定的有時間限制的部件的更換時間要求;
(3) 體現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頒發的航空器維修手冊或其他持續適航文件中含有的適航性限制項目(如適用);
(4) 以使用時間、日歷時間、系統工作次數或其任何組合表示的各項檢查的時限;
(5) 制定檢查的說明和程序,包括必要的試驗和特殊檢查,說明和程序必須詳細闡明要求進行檢查的機身、發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部位和區域;
(6) 列出負責安排大綱所要求檢查工作的人員姓名或者機構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c) 按照本條(b)款制定的檢查大綱及其任何修訂應當向局方申請批準,并且在局方認為有必要進行修改時,應當按照局方的通知進行修改。
(d) 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將航空器的檢查大綱從現有的方式改為另一種檢查大綱時,應當用按原先檢查大綱下累計的使用時間、日歷時間或使用循環,來確定新檢查大綱的檢查項目到期時間。
第91.311條 維修管理要求
(a)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按照本條(b)的要求建立一個維修管理系統來落實其適航性責任,并保存其使用航空器的維修記錄。
(b) 維修系統應當至少滿足下述條件:
(1) 指定一名維修責任人,來計劃和控制落實其適航性責任所需要完成的維修工作,并對委托的維修進行質量控制;
(2) 具有足夠的、經過適當培訓的合格維修人員來完成第91.307條要求的維修,并建立維修人員的技術檔案。這些維修人員可以是運營人雇用的,也可以是通過協議明確的其他人員;
(3) 具有足夠可用的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適航性資料來保證航空器計劃的正常運行;
(4) 制定闡述如何落實其適航性責任的維修管理說明(包括必要的工作程序),該說明可以包括在運營人的運行手冊中或以單獨文件的方式,但不論何種方式應當經局方批準,運營人的維修責任人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其相關的內容,并在實際工作中遵守。
(c) 除本條(a)規定的情況以外,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權人應當至少指定一名人員來計劃和控制落實其適航性責任所需要完成的維修工作。該人員可以是航空器所有權人自己,也可以是通過協議明確的其他人員,但不論以何種方式,都應當向局方書面聲明并提供通訊聯絡的詳細信息。 2007 年 X 月 X 日 -21-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313條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 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時,如果對飛機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或者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應當按照CCAR-21部的規定申請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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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