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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至完全RVSM飛行包線規定的馬赫/空速上限,或者某一特定的較低值,但不低于遠程巡航馬赫數加0.04馬赫,除非又進一步受到現有巡航推力、抖顫或其他飛行因素的限制。
2 航空器的批準
(a) 如果局方認為航空器符合本節的規定,可以批準該航空器的運營人進行RVSM運行。
(b) 申請人應提交適當的數據包以取得航空器的批準。數據包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 RVSM航空器組或沒有歸組航空器的識別;
(2) 適用于該航空器的RVSM飛行包線的定義;
(3) 用于表明符合本節所適用的RVSM航空器要求的文件;
(4) 為確保獲準使用該數據包的航空器滿足RVSM航空器要求而進行的合格性檢測。
(c) 所有航空器的高度保持設備。為了批準一個航空器組或者一個沒有歸組的航空器進行RVSM運行,局方應當確認該航空器符合下列要求: 2007 年 X 月 X 日 -85-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1) 該航空器應當裝備二個獨立的高度測量系統;
(2) 該航空器應當裝備至少一個自動高度控制系統:
(i) 當該航空器在無顛簸、無陣風的條件下進行直飛或平飛時,該高度自動控制系統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米(65英尺)的偏差范圍內;
(ii) 如果航空器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請型號合格證,裝有高度自動控制系統,并帶有管理/性能系統數據輸入,該高度自動控制系統可以在無顛簸、無陣風的條件下,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米 (130英尺)的偏差范圍內。
(3) 航空器應當裝備有高度警告系統,當顯示給機組人員的高度偏離選定的高度超過下列值時,系統告警:
(i) 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為±90米(300英尺);
(ii) 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為±60米(200英尺);
(d) 高度測量系統誤差。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組,局方應當確認高度測量系統誤差被控制在下列范圍內:
(1) 在基本RVSM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達到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2) 在基本RVSM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加上3個標準偏差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3) 在完全RVSM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40米(120英尺)。
(4) 在完全RVSM飛行包線內某點,當平均高度系統誤差值加上3個標準偏差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75米(245英尺)。
(5) 必要的運行限制。如果申請人表明,其航空器以其他方式符合高度系統誤差限制要求,局方則可以對申請人的航空器做出運行限制,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的絕對值大于25米(80英尺)時,和/或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加上3個標準偏差值的絕對值大于60米(200英尺)時,限制該航空器在有關的基本RVSM飛行包線區域內的運行,或者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的絕對值大于40米(120英尺)時,和/或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加上3個標準偏差值的絕對值大于75米(245英尺)時,限制該航空器在有關的完全RVSM飛行包線區域內的運行。
(e) 高度系統誤差限制。為了批準在 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組,局方應當確認其高度系統誤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圍內:
(1) 在完全RVSM飛行包線內某點,當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25米(80英尺)。
(2) 在完全RVSM飛行包線內某點,在高度系統誤差平均值加上3個標準偏差值達到其最大絕對值時,該絕對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f) 沒有歸組航空器的高度測量系統誤差限制。局方批準沒有歸組航空器時,應當確認其高度測量系統誤差值被限制在下列范圍內:
(1) 對于基本RVSM飛行包線里的每種情況,其殘余靜壓源誤差值加上航空電子設備誤差最大絕對值,不得大于49米(160英尺)。
(2) 對于完全RVSM飛行包線里的每種情況,其殘余靜壓源誤差值加上航空電子設備誤差的最大絕對值,不得大于60米(200英尺)。
(g) 實施縮小垂直間隔(RVSM)運行的航空器,應當具備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能力。除經局方特殊批準外,航空器應當安裝7.0或更新版本的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系統(TCAS-II)。
(h)如果局方核實申請人的航空器滿足本節的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 運營人批準
(a) 以運行規范或批準書的形式,批準運營人在RVSM空域內運行。在批準RVSM運行之前,局方應當核實運營人的航空器已按照第2節或本附錄的規定得到批準,該運營人應當遵守本節的規定。
(b) 申請人應當以局方規定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在RVSM空域內批準運行的申請。
(c)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經批準的RVSM維修大綱,根據本附錄的要求列出了RVSM航空器的維修程序。每個大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 定期檢查、功能飛行試驗和維修檢查程序,并有可接受的維修方法,以保證持續達到RV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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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航空器的要求。
(ii) 質量保證大綱,旨在確保航空器檢測設備持續的精度和可靠性,以確定其符合RVSM航空器的要求。
(iii) 航空器重新達到RVSM要求的程序。
(2) 對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運行的申請人,應提交駕駛員初始和復訓訓練大綱。
(3) 政策和程序。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實施運行的申請人,應提交能確保安全運行RVSM的政策和程序。
(d) 驗證和演示。運營人以局方規定的方式,提供證據證明:
(1) 有能力運行和維修其申請批準的在RVSM空域里運行的各航空器或航空器組。
(2) 每個駕駛員充分了解RVSM要求、政策和程序。
4 RVSM的運行
(a) 申請批準在RVSM空域里運行的人員,應當在發給空中交通管制的飛行計劃里說明有關RVSM運營人和航空器的狀況。各運營人應當通過適當的飛行計劃,證明其對所飛航線的RVSM適用性。
(b) 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方可在發給空中交通管制的飛行計劃里說明運營人或航空器已獲準進行 RVSM運行,或能在要求批準RVSM的航線或地區運行:
(1) 運營人已得到局方的批準允許進行此類運行;
(2) 該航空器已獲批準,并符合本附錄第2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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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R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