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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205條 人員要求
(a) 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運行的運營人至少有一名駕駛員(可為運營人本人)持有商用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并具有適合于本規則第91.1203條所述旋翼機的航空器等級。
(b) 運營人應當指定一名駕駛員作為總飛行師(可為運營人本人)負責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運行,還可以在必要時指定一名副總飛行師,以便在總飛行師不在時行使總飛行師的職責。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應當經局方認可、持有本條(a)款所述的執照和等級并且滿足本規則第91.1207條的要求。
(c) 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運行的運營人在更換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時,應當及時向飛行標準部門報告。總飛行師或副總飛行師停止工作后,除非得到局方特殊批準,應當在30天之內指定新的符合(b)款要求的總飛行師或副總飛行師,否則應當停止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運行。
第91.1207條 知識和技能要求
(a) 除本條(d)款規定外,按照本規則第91.1205(b)款指定的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應當具備本條(b)和(c)款要求的知識和技能,并通過局方的考試。
(b) 需考試的理論知識(口試或筆試)包括下列各項:
(1) 作業飛行前應當完成的工作步驟,包括作業區的勘察;
(2) 物體裝載、索系、固定的正確方法;
(3) 所用旋翼機按經批準的操作程序和限制實施運行時的性能;
(4) 飛行機組和地面人員操作指南;
(5) 相應的旋翼機/載荷組合飛行手冊。
(c) 飛行技能的考試應當包括運營人申請的每一載荷級別的旋翼機的下列機動動作:
(1) 起飛和著陸;
(2) 懸停時的方向控制;
(3) 從懸停狀態下增速;
(4) 在作業速度下的飛行;
(5) 進入著陸或作業區;
(6) 將機外載荷物移至投放位置的操作;
(7) 如安裝絞車用于升降載荷,應演示絞車的操作。
(d) 如果局方根據總飛行師或副總飛行師在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的先前經驗和安全記錄,認為其具有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則可不要求其參加本條(a)款要求的考試。
第91.1209條 旋翼機與載荷組合的級別劃分
旋翼機與載荷組合(包括外部載荷固定裝置),按下列規定分為A、B、C、D級:
(a) A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外部載荷物不能被自由移動和投放,并且不能低于起落架而觸地;
(b) B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外部載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機作業飛行期間載荷物可以從地面或水面被自由提起;
(c) C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外部載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機作業飛行期間外部載荷物與地面或水面保持接觸;
(d) D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局方特別批準的不屬于A、B、C任何一級的組合。 2007 年 X 月 X 日 -71-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第91.1211條 操作規則
(a) 任何人不準在沒有旋翼機與載荷組合手冊或違反第91.1223條規定的內容的情況下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
(b) 進行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使用的旋翼機符合第91.1203條要求;
(2) 旋翼機和旋翼機/載荷組合在運營人合格證或運行規范中得到批準。
(c) 當操作人員使用同一級別旋翼機,但外部載荷物的構型與該操作人員以前操作過的構型有極大區別時(無論旋翼機/載荷組合是否級別相同),該操作人員應當謹慎操作,避免對地面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由局方確定是否對此類操作的旋翼機/載荷組合實行跟蹤檢查,如檢查,內容應包括:
(1) 確定旋翼機/載荷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準的限制之內,外部載荷安全系牢,外部載荷物不影響緊急設備的釋放功能;
(2) 做一次起飛,確認操作性是否滿意;
(3) 懸停時確認有足夠的方向控制;
(4) 向前做一次加速飛行來確定旋翼機不會出現無法控制或危險的姿態;
(5) 向前飛行時,檢查外部載荷物是否有危險的擺動,當駕駛員看不到機外載荷物時,其他機組成員或地面人員可以進行此項檢查并向駕駛員發出信號;
(6) 增加前飛速度,確認在操作速度上不會出現危險擺動或危險氣動抖動。
(d) 盡管本規則有限制,如果實施的機外載荷作業飛行不會對地面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并且滿足下列條件,仍可在人口稠密地區進行作業飛行:
(1) 實施作業飛行的人員應當做出作業飛行的完整計劃,并與有管轄權的地方飛行標準機構進行協調并得到批準。計劃中應當包括與人口稠密地區負責單位簽署的飛行期間禁止人員入內的協議,空中交通管制的協調和詳細的飛行線路和高度圖;
(2) 每次飛行應當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跡,在緊急情況下保證可釋放物得到釋放、旋翼機可著陸并且對地面人員和財產不造成危害。
(e) 除第91.1217條規定外,如果機外載荷作業飛行不會造成對地面人員和財產的危害,仍可以進行低于地表高度150米和接近人員、船只、車輛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機外載荷作業飛行必要的進離場、作業必需的載荷物體位移的操作。
(f) 除經局方特殊批準外,任何人不得在IFR下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的作業飛行。任何時候,不準許將人員作為外部載荷物挾帶,在IFR下飛行。
第91.1213條 運載人員
(a) 在進行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時,不得運載下列人員之外的人員:
(1) 飛行機組成員;
(2) 接受訓練的機組成員;
(3) 完成機外載荷作業有關任務所必需的乘員。
(b) 起飛前,機長應當確保機上所有乘員接受了有關機外載荷作業飛行期間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應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設備的簡介。
第91.1215條 機組成員訓練、近期經歷和檢查的要求
(a) 實施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根據第91.1207條的要求,通過局方有關旋翼機/載荷組合的相關知識和技能的考試(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以外的駕駛員的考試,可由總飛行師或副總飛行師進行);
(2) 隨身攜帶證明其符合本條(a)(1)款要求的證明或飛行經歷記錄本。
(b) 實施D級旋翼機與載荷組合的旋翼機機外載荷作業飛行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在前12個日歷月內成功完成經批準的初始或復訓訓練大綱的訓練。
(c) 飛行機組成員如果在前12個日歷月內,在相同旋翼機與載荷組合的相同型別旋翼機上作過旋翼機機外載荷操作,則可免除本條(b)款要求的復訓。 2007 年 X 月 X 日 -72-
CCAR-91R2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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