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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RNP 4表示在95%的包容基礎上,導航精度為正或負7.4千米(4海里)。
跑道 陸地機場上整備供航空器著陸和起飛用的一塊劃定的長方形場地。
跑道等待位置 用于保護跑道、障礙物限制面、或關鍵/敏感的ILS/MLS地區的一指定位置,除非機場管制塔臺另行批準,所有滑行的航空器和車輛都必須在此停止和等待。
跑道升降帶 一塊劃定的包括跑道和停止道(如有的話)的場地,用以:
a) 減少航空器沖出跑道時遭受損壞的危險;
b) 保障航空器在起飛或著陸過程中在其上空安全飛過。
跑道視程(RVR) 航空器駕駛員在跑道中線上,能看到跑道道面標志、跑道燈光輪廓或辨認跑道中線的距離。
道肩 緊靠跑道鋪筑面邊緣的區域,整備作為鋪筑面和毗鄰地面的過渡。
重要點 用以標定ATS航路或航空器飛行航徑以及為其他航行和ATS目的而規定的地理位置。
停止道 在可用起飛滑跑距離末端的地面上一塊劃定的經過修整的長方形場地,使其適合于航空器在中斷起飛時能在其上面停住。
滑行 航空器憑借自身動力,在機場場面上不包括起飛和著陸的活動。
滑行道 陸地機場上劃設的通道,供航空器滑行并規劃供機場的某一區域與其他區域之間聯接之用。包括:
a) 航空器機位滑行道 停機坪的一部分,指定作為滑行道并僅供航空器進出停機位使用。
b) 停機坪滑行道 停機坪滑行道系統的一部分,作為穿越停機坪的滑行路線。
c) 快速出口滑行道 一條與跑道連接成銳角的滑行道,并設計成允許著陸飛機用比在其他出口滑行道上更高的速度轉彎脫離跑道,從而最低限度減少占用跑道的時間。
航站進場高度(TAA) 以起始進近定位點(IAF)為中心、半徑46千米(25海里)一劃設的圓弧地帶內,或者如果沒有IAF,則以中間進近定位點(IF)為中心、由連接弧線與IF兩端的直線劃定的范圍內,可提供高出所有物體至少300米(1000英尺)凈空的最低高度。TAAs同進近程序結合使用必須照顧到IF周圍360度的區域。
地形 包含地球表面自然出現的特征,如:山巒、丘陵、山脈、峽谷、水域、永久性冰體和積雪,但不包括障礙物。
注:根據收集數據的方式,實際而言,地形表示存在于基本地表和覆蓋物頂端之間(或介乎于兩者之間,也被稱作“第一反射面”)的連續平面。
跑道入口 跑道可用于著陸部分的起端。
接地和離地區(TLOF) 直升機接地或離地的一個承重區。 1-5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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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航圖 第 1 章
接地區 飛機著陸時首先接觸跑道入口后的跑道部分。
航跡 航空器的航徑在地面上的投影,該航徑在任何一點的方向通常由北(真北、磁北或網格北)量起,以度數表示。 25/11/04
過渡高度 規定的高度,在該高度或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以高度控制。
目視進近程序 通過目視參考所進行的一系列預定的機動飛行。這種機動飛行從起始進近定位點或適用時從規定的進場航線開始,至能夠完成著陸的一點為止。此后,如果不能完成著陸,則可執行復飛程序。
航路點 用于確定區域導航航線或使用區域導航的航空器的飛行航徑而規定的地理位置。航路點有兩種:
旁切航路點 要求在航路點之前預先轉彎切入航線下一航段或程序的航路點,或
飛越航路點 在航路點開始轉彎以便加入航線的下一航段和程序的航路點。
1.2 適用
1.2.1 本附件的規范于2001年11月1日和以后適用。
注:第20章電子航圖顯示器-ICAO于2002年11月28日和以后適用。
1.2.2 凡屬本附件范圍內并標明日期為2001年11月1日或其后日期的航空資料的所有航圖,必須符合與各圖相應的標準。
1.2.2.1 建議:所有上述航圖還應符合與各圖相關的建議措施。
1.3 提供
1.3.1 資料 一締約國經另一締約國要求,必須提供有關其本國領土的全部資料。此種資料是為滿足本附件的標準所必需的。
1.3.2 航圖 各締約國必須按規定保證按照下述適當的方法,提供特定的航圖或一套航圖中的一幅圖。
1.3.2.1 對由一締約國領土完全覆蓋的任何航圖或航圖系列中的一幅圖,對該領土具有管轄權的國家必須:
1) 自己印制航圖或圖幅;或
2) 安排由另一締約國或代理機構印制;或
3) 向準備接受印制責任的另一締約國提供為印制航圖或圖幅所必要的數據。
1.3.2.2 如果任何航圖或航圖系列中的一幅圖包含兩個或更多締約國的領土,對該領土具有管轄權的國家必須對印制航圖或圖幅的方式作出決定。此項決定必須適當考慮到地區空中航行協議以及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規定的分配計劃。
注:“地區空中航行協議”系指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通常根據地區空中航行會議的建議而批準的協議。
1.3.3 各締約國必須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證其提供的資料和航圖充 足而準確,并保證用完善的修訂服務使之保持最新狀態。
1.3.4 建議:為改善以新的制圖技術和印刷方法向全世界分發資料,各締約國如經索要應在互惠基礎上免費向其他各締約國提供印制的有關航圖。
注:編制航圖的指導材料和格式圖例載于《航圖手冊》(Doc 8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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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O標準
19101,地理信息—參考模型
19104,地理信息—術語
19108,理信息—時間模式
19115,地理信息—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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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一般規范
注:除有關航圖的規范另有說明外,本章所載的標準和建議措施適用于國際民航組織的各種航圖。
2.1 航圖的使用要求
注:為本附件之目的,全部飛行分為以下各個階段:
第一階段 航空器自停機位置至起飛點的滑行;
第二階段 起飛并爬升至ATS航路結構的航路上;
第三階段 ATS航路結構的航路飛行;
第四階段 下降至進近;
第五階段 進近著陸和復飛;
第六階段 著陸并滑行至航空器停機位置。
2.1.1 各種類型的航圖必須提供有關該圖作用的資料,其設計應遵循人為因素原則以便于最佳使用。
注:關于適用人為因素原則的指導材料,請參閱《人為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2.1.2 各種類型的航圖必須提供與其飛行階段相關的資料,以保證航空器安全、快捷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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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訂(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