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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1 建議:垂直網格的間隔為30米(100英尺);水平網格的間隔為300米(1 000英尺)。
3.5.4 本圖必須包括:
a) 供記錄第3.8.3條規定的運行數據的表格;
b) 供記錄修訂和修訂日期的表格。
3.6 識別名稱
本圖必須用機場所在地的國家名稱、機場服務的城、鎮或地區名稱、機場名稱和跑道代號作為識別名稱。
3.7 磁差
磁差必須用最近似的度數表示,并注明磁差資料的日期。 附件 4 3-1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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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航圖 第 3 章
3.8 航空數據
3.8.1 障礙物
3.8.1.1 位于起飛航徑區內的物體,如果穿透與起飛航徑區起點相同的1.2%坡度面,則必須視為障礙物。但是如果這個障礙物完全處于3.8.1.2規定的另一個障礙物的陰影之下時,可不必標出。可能穿透1.2%坡度面的移動物體,如船舶、火車、卡車等必須視為障礙物,但不應認為能產生陰影。
3.8.1.2 障礙物的陰影被認為是一個平面,起點為穿越障礙物頂點而與起飛航徑區中心線成直角的水平線。該平面覆蓋起飛航徑區的全部寬度,并延伸至3.8.1.1規定的平面或下一個較高的障礙物(如其出現在前)。在起飛航徑區內的前300米(1 000英尺),陰影面呈水平狀;此點以遠,陰影面為1.2%的向上坡度面。
3.8.1.3 如產生陰影的障礙物有可能被拆除,則必須標出由于拆除而成為障礙物的物體。
3.8.2 起飛航徑區
3.8.2.1 起飛航徑區為直接位于起飛航徑下方地球表面上,并對稱地位于起飛航徑兩側的一個四邊形區域。該區域的特點如下:
a) 起飛航徑區的起點在已公布適宜用于起飛區域的末端(即跑道末端或凈空道末端)。
b) 起飛航徑區起點的寬度為180米(600英尺),這個寬度以0.25D的增長率遞增至最大寬度1 800米(6 000英尺)。D為距起點的距離。
c) 起飛航徑區延伸至不再有障礙物的一點或距其10千米(5.4海里)處,兩者以較短的一個距離為準。
3.8.2.2 對于能為具有不排除使用起飛航徑坡度小于1.2%運行限制的航空器服務的跑道,3.8.2.1c)規定的起飛航徑區范圍應增加到不小于12千米(6.5海里),而3.8.1.1和3.8.1.2規定的坡度面應降低至1.0%或以下。
注:當1.0%坡度的測量面沒有接觸到障礙物時,此平面還可降低,直至接觸到第一個障礙物為止。
3.8.3 公布的距離
3.8.3.1 每條跑道的每個方向的下述資料必須填入規定的位置:
a) 可用起飛滑跑距離;
b) 可用加速停止距離;
c) 可用起飛距離;
d) 可用著陸距離。
注:關于公布距離的指導材料,見附件14第I卷附篇A第3節。
3.8.3.2 建議:凡因跑道只能單向使用而不提供公布距離時,則應說明該跑道“不能用于起飛、著陸”或“不能起落”。
3.8.4 平面圖和剖面圖
3.8.4.1 平面圖必須:
a) 用實線標繪跑道輪廓,并注明長度、寬度、磁方位(精確至最近似的度)和跑道號碼;
b) 用斷線標繪凈空道的輪廓,并注明長度和識別名稱;
c) 用短劃線標繪起飛航徑區,用長劃和短劃的細線標繪中心線;
d) 備用起飛航徑區。如果備用起飛航徑區不以跑道中線延長線為中線時,應加注說明該區域的重要性;
e) 標出障礙物,其中包括:
1) 每一障礙物的確切位置,以及表示障礙物類型的符號; 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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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附件 4—航圖
2) 每一障礙物的標高和識別編號;
3) 障礙物大范圍穿透限制坡度面應以圖例中標明的方式清楚標出。
注:這并不排除在起飛航徑區內注明重要標高點的必要性。
3.8.4.1.1 建議:應注明跑道和停止道道面性質。
3.8.4.1.2 建議:停止道應予以標明,并用斷線標繪。
3.8.4.1.3 標繪停止道時,應注明每一停止道的長度。
3.8.4.2 剖面圖必須:
a) 用實線標繪跑道中線的剖面,用斷線標繪與跑道相連的任何停止道和凈空道的中線剖面;
b) 標出跑道中線上各跑道端、停止道端、每一起飛航徑區的起始點,以及跑道和停止道坡度有重大變化各點的標高。
c) 標出障礙物,其中包括:
1) 每一障礙物用垂直實線從適當的網格橫線向上至少穿過另一條網格橫線劃至障礙物頂部的標高;
2) 每一障礙物的識別編號;
3) 障礙物大范圍穿透限制坡度面,應以圖例中標明的方式清楚標出。
注:可以標劃障礙物剖面,該剖面包括連接每一障礙物頂部的連線和表示逐個障礙物產生的陰影。
3.9 精度
3.9.1 圖上必須注明已達到的精度等級。
3.9.2 建議:印在圖上的水平尺寸和跑道、停止道、凈空道的標高應精確至最近似的0.5米(1英尺)。
3.9.3 建議:實地勘測的精度和制圖精度的等級應使在圖上測量的起飛航徑區尺寸,最大偏差在下列范圍之內:
1) 水平距離:起始點為5米(15英尺),以后按1/500遞增;
2) 垂直距離:第一個300米(1 000英尺)為0.5米(1.5英尺),以后按1/1 000遞增。
3.9.4 基準面 凡不具備準確的垂直基準面時,必須標明所用基準面的標高,并注明此系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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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機場障礙物圖—ICAO B型
4.1 作用
本圖必須提供滿足如下用途的資料:
a) 確定最低安全高度/高,包括盤旋程序的最低安全高度/高;
b) 確定起飛或者著陸過程中所使用的緊急程序;
c) 確定清除障礙物和設置障礙物標志適用的標準;
d) 為航圖提供原始材料。
4.2 應用范圍
4.2.1 建議 供國際民用航空定期使用的所有機場,必須根據1.3.2規定的方式提供機場障礙物圖 — ICAO B型。
4.2.2 提供的機場障礙物圖兼有第3章和第4章的規范時,該圖名稱必須改為機場障礙物圖 — ICAO(綜合)。
4.3 計量單位
4.3.1 標高必須表示到最近似的0.5米或1英尺。
4.3.2 線性長度必須表示到最近似的0.5米。
4.4 范圍和比例尺
4.4.1 每一平面圖的范圍必須足以覆蓋全部障礙物。
注:孤立而較遠的障礙物可以用適當的符號和箭頭表示,而不必增加圖幅。但必須注明該障礙物距機場基準點的距離和方位以及該障礙物的標高。
4.4.2 水平比例尺必須在1:10 000 至1:20 000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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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鏈接地址: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訂(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