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標準儀表進場圖(STAR)-ICAO
10.1 作用
本圖向飛行機組提供的資料,必須使其能夠從航路階段至進近階段遵照規定的標準儀表進場航線飛行。
注1:標準儀表進場航線應理解為包括“標準下降剖面”、“連續下降進近”和其他非標準的敘述。如系標準下降剖面,則不需要繪制剖面圖。
注2:關于標準進場航線識別的規定,見附件11附錄3;關于劃設這種航線的指導材料載于《空中交通服務計劃手冊》(Doc 9426號文件)。
10.2 應用范圍
凡已劃設標準儀表進場航線但又不能在區域圖上清楚標繪時,必須繪制標準儀表進場圖(STAR)-ICAO。
10.3 范圍和比例尺
10.3.1 本圖的覆蓋范圍必須足以標出航路階段的終點和進近階段的起點。
10.3.2 建議:本圖應該按比例尺繪制。
10.3.3 如果按比例尺繪圖,必須在圖上標出線段比例尺。
10.3.4 如果不按比例尺繪制,必須在圖上注明“NOT TO SCALE”(不按比例尺)。如果圖上的航跡和其他內容太多不能按比例尺繪制時,必須在航跡等處使用比例中斷符號。
10.4 投影
10.4.1 建議:應采用直線接近大圓的正形投影。
10.4.2 建議:如果按比例尺繪圖,經、緯線應該按適當間隔標繪。
10.4.3 適當時,必須沿圖廓線按固定間隔標出分、度的分劃線。
10.5 識別名稱
每一圖幅必須以該機場服務的城、鎮或地區名稱、機場名稱以及按照《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航空器的運行》(PANS-OPS,Doc 8168號文件)第II卷第III部分第3章規定的標準儀表進場航線識別代號加以識別。
注:標準儀表進場航線識別代號由程序專家提供。
10.6 人工地物和地形
10.6.1 如果按比例尺繪圖,所有開闊的水域、主要的湖泊和河流必須標繪其概略岸線。但岸線與適用于該圖作用的數據有抵觸時可以不標繪。
10.6.2 建議:為提高對存在重要地形的地區情況的了解程度,所有超過主要機場標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地形應該用平滑的等高線、等高值表示,并以棕色分層設色印刷。有關的標高點,包括每條等高線之內的最高標高應該用黑色標出。同時應該標繪障礙物。
注1:基本地形圖上顯示的超過主要機場標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下一個較高的等高線,可作為分層設色的開始。
注2:附錄3-等高線和地形地物設色指南中規定了半色調分層設色的適當棕色。
注3:相關標高點和障礙物是指程序專家指定的標高點和障礙物。
10.7 磁差
圖上必須用最近似的度標出用以確定磁方位、航跡
附件 4 10-1 No.53
25/11/04
附件 4—航圖 第 10 章
和徑向方位的磁差。
10.8 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
10.8.1 除10.8.2另有規定外,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必須以磁北為基準。
注:圖上可對此作出說明。
10.8.2 建議:在高緯度地區,如有關當局確定不能以磁北為基準時,可采用其他適宜的基準,如真北或網格北。
10.8.3 如果方位、航跡或徑向方位以真北或網格北為基準時,必須清楚說明。當采用網格北時,基準網格經線必須加標記。
10.9 航空數據
10.9.1 機場
10.9.1.1 著陸機場必須用跑道圖形標繪。
10.9.1.2 所有影響指定的標準儀表進場航線的機場必須標出并加以識別。適當時,應標出機場跑道圖形。
10.9.2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必須標出可能影響程序實施的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并注明其識別代號和垂直界限。
10.9.3 最低扇區高度
10.9.3.1 必須標出建立的最低扇區高度,并清楚注明其適用的扇區。
10.9.3.2 如未規定最低扇區高度,必須按比例尺繪圖,并在經、緯線組成的四邊形內標出區域最低高度。航圖中未被最低扇區高度覆蓋的其他部分也必須標出區域最低高度。
注:根據所選航圖的比例尺,經、緯線組成的四邊形通常以半度經、緯度構成。
10.9.4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
10.9.4.1 必須標出已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的有關組成部分。
10.9.4.1.1 組成部分必須包括:
1) 每一條標準儀表進場航線的圖形,包括:
a) 航線代號;
b) 確定航線的重要點;
c) 沿航線每一航段的航跡或徑向方位(最近似的度);
d) 重要點之間的距離(精確至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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