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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
1度
1分
84°-89°
5度
1分
89°-90°
15度
1分
(只在每第4條經線上標刻度)
16.5.3 間隔為1分和5分的分劃線必須標在背離格林威治經線和赤道的一側。每條間隔10分的刻度線必須標在經緯線格網的兩側。
16.5.3.1 建議:1分間隔刻度線的長度約1.3毫米(0.05英寸);5分間隔的長度為2毫米(0.08英寸);10分間隔的刻度線在經緯線兩側各2毫米(0.08英寸)。
16.5.4 必須在圖的邊框內標出所有經、緯線的度數。此外,每一緯線必須用圖幅折疊時也易辨認的方式,在圖內標出緯線度數。
注:圖內可標出經線度數。
16.5.5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投影名稱和基本參數。
16.6 識別名稱
圖幅編號必須與附錄5的分幅表相一致。
注:也可標出世界國際地圖(IMW)相應圖幅的編號。
16.7 人工地物和地形
16.7.1 建筑區
16.7.1.1 城、鎮、村必須根據其對目視領航的相對重要性加以選擇和標繪。
16.7.1.2 建議:規模大的城、鎮應該用其建筑區的輪廓標繪,而不是劃定的城市界限。
16.7.2 鐵路
16.7.2.1 必須標繪所有具有地標價值的鐵路。
注1:在資料繁多地區,為了圖面清晰起見,有些鐵路可以省略。
注2:在空隙大的地方,可注明鐵路名稱。
16.7.2.2 建議:應該標出重要隧道。 1/11/01 16-2
第 16 章 附件 4—航圖
注:可加文字說明。
16.7.3 公路和道路
16.7.3.1 必須盡可能詳盡地標繪道路系統,以便能從空中看出其走向的大致圖形。
16.7.3.2 建議:除非能從空中視道路為顯著地標,否則不應在建筑區內標繪道路。
注:重要高速公路可以標注其編號和名稱。
16.7.4 地標
建議:自然和人工地標,如橋梁、主要輸電線、永久性的纜車裝置、礦山建筑物、碉堡、廢墟、防洪堤、管道、巖石、峭壁、懸崖、沙丘、孤立的燈塔、燈塔船等,如認為對目視空中領航有重要意義者,均應該標出。
注:可加文字說明。
16.7.5 政治邊界
必須標出國界。未劃定或未界定的國界必須加注說明,以資區別。
16.7.6 水文
16.7.6.1 必須標出所有能按航圖比例尺標繪的水系特征,包括海岸線、湖泊、江河、溪流(包括季節性的)、鹽湖、冰川和冰帽。
16.7.6.2 建議:寬廣的開闊水域應該用淺色表示。
注:海岸線可用狹窄的深色色帶標繪,以突出其特征。
16.7.6.3 建議:暗礁和淺灘,包括巖礁、潮灘、孤立巖石、沙地、礫石、石子和所有類似地區,如有重要地標價值,應該以符號標出。
注:巖石群可在其地區內用幾個代表性的巖石符號標出。
16.7.7 等高線
16.7.7.1 圖上必須標出等高線。所選擇的間隔必須符合清楚標繪空中航行需要的地形特征的要求。
16.7.7.2 圖上必須標明等高線所用的數值。
16.7.8 分層設色
16.7.8.1 采用分層設色時,必須標明色調高程范圍。
16.7.8.2 必須在圖框外標出圖上所用的分層設色表。
16.7.9 標高點
16.7.9.1 標高點必須標在選定的關鍵地點。所選擇的標高均必須是周圍邊區域的最高標高,并且通常必須為表示山峰、山脊的頂部。山谷和湖面的標高,如果對航行人員有重要價值也必須標出。每一選定標高的位置必須用一個圓點表示。
16.7.9.2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圖上最高點的標高(米或英尺)及其地理位置(精確至最近似的5分)。
16.7.9.3 建議:圖幅上所有最高點的標高,不應采用分層設色。
16.7.10 地形資料不全或不可靠
16.7.10.1 等高線資料未經測量的地區,必須標明“地形數據不全”。
16.7.10.2 一般標高點不可靠的圖幅,必須以表示航空資料使用的顏色,在圖的正面顯著位置,加注下述警告注記:
“警告:本圖地形資料不可靠,使用標高時須注意”。 16-3 1/11/01
附件 4—航圖 第 16 章
16.7.11 陡崖
建議:當陡崖為明顯地標或缺少人工地物的詳細資料時,圖上應標出陡崖。
16.7.12 林區
16.7.12.1 建議:圖上應標出林區。
注:在高緯度圖上,可標繪生長樹木的最北端或最南端的大概邊界。
16.7.12.2 如標繪林區,必須用短黑線標繪生長樹木的最北端或最南端的大概邊界,并加適當的注記說明。
16.7.13 地形資料的日期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地形底圖上標明的最新資料日期。
16.8 磁差
16.8.1 圖上必須標出等磁差線。
16.8.2 必須在圖框外注明等磁差線資料的日期。
16.9 航空數據
16.9.1 標出的航空數據必須保持在最低數量,并符合該圖供目視領航使用的目的和修訂周期(見16.9.6)。
16.9.2 機場
16.9.2.1 圖上必須標出陸地、水上機場和直升機場及其名稱。標出的機場應不致使圖面產生不必要的繁雜現象為限。但那些對航空有重要意義的機場,必須優先標出。
16.9.2.2 可根據附錄2的樣例,以簡化形式標繪出各機場的機場標高、可用燈光、跑道道面類別和最長跑道(水上跑道)的長度。但各項資料不應導致圖上產生不必要的雜亂現象。
16.9.2.3 從空中仍可辨認的棄置不用的機場必須標出,并注明“棄用”。
16.9.3 障礙物
16.9.3.1 圖上必須標出障礙物。
注:高出地面100米(300英尺)或以上的物體通常被視為障礙物。
16.9.3.2 對目視飛行有重要意義的主要輸電線和永久性電纜車裝置如被視為障礙物時,必須在圖上標出。
16.9.4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圖上必須標出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16.9.5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
16.9.5.1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管制地帶、機場起落航線區、管制區、飛行情報區以及按VFR飛行的其他空域必須連同相應的空域等級一并標出。
16.9.5.2 如情況需要,必須標出防空識別區(ADIZ),并加以清楚識別。
注:可在圖例中說明ADIZ的程序。
16.9.6 無線電導航設施
無線電導航設施必須用相應的符號標出并注明名稱,但不包括其頻率、識別代號、工作時間和其他特征,除非標出的全部或任何資料能用新版航圖保持最新狀態。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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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訂(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