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標準儀表離場圖(SID)-ICAO
9.1 作用
本圖向飛行機組提供的資料,必須使其能夠從起飛階段至航路階段遵照指定的標準儀表離場航線飛行。
注1:關于標準離場航線識別的規(guī)定,見附件11附錄3;關于劃設這種航線的指導材料載于《空中交通服務計劃手冊》(Doc 9426號文件)。
注2:關于公布的超障標準和最低標準的詳細資料見《空中航行服務程序—航空器的運行》(PANS-OPS,Doc 8168號文件)第II卷的第II部分。
9.2 應用范圍
凡已建立標準儀表離場航線但又不能在區(qū)域圖-ICAO清楚標繪時,必須繪制標準儀表離場圖(SID)-ICAO。
9.3 范圍和比例尺
9.3.1 本圖的覆蓋范圍必須足以標出離場航線的起始點和能夠沿指定的空中交通服務航路開始航路飛行階段的一個規(guī)定的重要點。
注:離場航線通常以跑道末端為起點。
9.3.2 建議:本圖應該按比例尺繪制。
9.3.3 如果按比例尺繪制,必須在圖上標出線段比例尺。
9.3.4 如果不按比例尺繪制,必須在圖上注明“NOT TO SCALE”(不按比例尺)。如果圖上的航跡和其他內(nèi)容繁多不能按比例尺繪制時,必須在航跡等處使用比例中斷的符號。
9.4 投影
9.4.1 建議:應采用直線接近大圓的正形投影。
9.4.2 建議:如果按比例尺繪圖,經(jīng)、緯線應該按適當間隔標繪。
9.4.3 適當時,必須沿圖廓線按固定間隔標出分、度的分劃線。
9.5 識別名稱
每一幅圖必須以該機場服務的城、鎮(zhèn)或地區(qū)名稱、機場名稱以及按照《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 航空器的運行》(PANS-OPS,Doc 8168號文件)第II卷第II部分第5章規(guī)定的標準儀表離場航線識別代號加以識別。
注:標準儀表離場航線識別代號由程序?qū)<姨峁?br />
9.6 人工地物和地形
9.6.1 如果按比例尺繪圖,所有開闊的水域、主要的湖泊和河流必須標繪其概略岸線。但岸線與適用于該圖作用的數(shù)據(jù)有抵觸時可以不標繪。
9.6.2 建議:為提高對存在重要地形的地區(qū)情況的了解程度,所有超過主要機場標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地形應該用平滑的等高線、等高值表示,并以棕色分層設色印刷。有關的標高點,包括每條等高線之內(nèi)的最高標高應該用黑色標出。同時應該標繪障礙物。
注1:基本地形圖上顯示的超過主要機場標高之上300米(1 000英尺)的下一個較高的等高線,可選作分層設色的開始。
注2:附錄3-等高線和地形地物設色指南中規(guī)定了半色調(diào)分層設色的適當棕色。 附件 4 9-1 No.53
25/11/04
附件 4—航圖 第 9 章
注3:相關標高點和障礙物是指程序?qū)<抑付ǖ臉烁唿c和障礙物。
9.7 磁差
圖上必須用最近似的度標出用以確定磁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的磁差。
9.8 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
9.8.1 除9.8.2另有規(guī)定外,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必須以磁北為基準。
注:圖上可對此作出說明。
9.8.2 建議:在高緯度地區(qū),如有關當局確定不能以磁北為基準時,可采用其他適宜的基準,如真北或網(wǎng)格北。
9.8.3 如果方位、航跡或徑向方位以真北或網(wǎng)格北為基準時,必須清楚說明。當采用網(wǎng)格北時,基準網(wǎng)格經(jīng)線必須加標記。
9.9 航空數(shù)據(jù)
9.9.1 機場
9.9.1.1 起飛機場必須用跑道圖形標繪。
9.9.1.2 必須標出 所有影響指定標準儀表離場航線的機場并加以識別。適當時,應標出機場跑道圖形。
9.9.2 禁區(qū)、限制區(qū)和危險區(qū)
必須標出可能影響程序?qū)嵤┑慕麉^(qū)、限制區(qū)和危險區(qū),并標明其識別代號和垂直界限。
9.9.3 最低扇區(qū)高度
9.9.3.1 必須標出根據(jù)導航設施及相關程序規(guī)定的最低扇區(qū)高度,并清楚注明其適用的扇區(qū)。
9.9.3.2 如未規(guī)定最低扇區(qū)高度,必須按比例尺繪圖,并在經(jīng)、緯線組成的四邊形內(nèi)標出區(qū)域最低高度。航圖中未被最低扇區(qū)高度覆蓋的其他部分也必須標出區(qū)域最低高度。
注:根據(jù)所選航圖的比例尺,經(jīng)、緯線組成的四邊形通常以半度經(jīng)、緯度構成。
9.9.4 空中交通服務系統(tǒng)
9.9.4.1 必須標出已建立的空中交通服務系統(tǒng)的有關組成部分。
9.9.4.1.1 組成部分必須包括:
1) 每一條標準儀表離場航線的圖形,包括:
a) 航線代號;
b) 確定航線的重要點;
c) 沿航線每一航段的航跡或徑向方位最近似的度;
d) 重要點之間的距離(精確至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e) 沿航線或航段并按照程序所要求的高度飛行的最低飛行高度,精確至較高的50米或100英尺,和飛行高度層限制如有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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