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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
11.9.1 除11.9.2另有規定外,方位、航跡和徑向方位必須以磁北為基準。
注:圖上可對此作出說明。
11.9.2 建議:在高緯度地區,如有關當局確定不能以磁北為基準時,可采用其他適宜的基準,如真北或網格北。
11.9.3 如果方位、航跡或徑向方位以真北或網格北為基準時,必須清楚說明。當采用網格北時,基準網格經線必須加標記。
11.10 航空數據
11.10.1 機場
11.10.1.1 所有能從空中清楚地看出其形狀的機場,必須以適當的符號標繪。棄置不用的機場必須注明棄用。
11.10.1.2 必須用足夠大的比例尺清楚地標繪跑道圖形,用以表示:
1) 儀表進近程序所基于的機場;
2) 影響起落航線或其位置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可能會被誤認為預定著陸機場的機場。
11.10.1.3 機場標高必須以最近似的米或英尺在圖上的顯著位置標出。 25/11/04
No.53 11-2
第 11 章 附件 4—航圖
11.10.1.4 著陸入口標高,或適用時接地區的最高標高必須以最近似的米或英尺標出。
11.10.2 障礙物
11.10.2.1 進近圖的平面圖上必須標出障礙物。
注:有關的障礙物是指程序專家指定的障礙物。
11.10.2.2 建議:如果一個或多個障礙物是超障高度/高(OCA/H)的決定因素,應該將其標出。
11.10.2.3 障礙物頂部的標高必須以最近似的(下一較高)米或英尺標出。
11.10.2.4 建議:應該標出不以平均海平面為基準的障礙物的高(見11.10.2.3)。圖上標注時,應加括號。
11.10.2.5 如果標出障礙物的高,其基準面不是平均海平面,則該基準面必須是機場標高。但在有一條(多條)儀表跑道的機場,其跑道著陸入口標高低于機場標高2米(7英尺)以上時,該圖基準面必須是與儀表進近相關的跑道著陸入口的標高。
11.10.2.6 當不使用平均海平面為基準時,則必須在圖上的顯著位置對該基準面加以說明。
11.10.2.7 當I類精密進近跑道沒有劃設無障礙物區時,必須標出該區。
11.10.3 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
必須標出可能影響程序實施的禁區、限制區和危險區,并注明其識別名稱和垂直界限。
11.10.4 無線電通信設施和導航設施
11.10.4.1 儀表進近程序所需要的無線電導航設施,必須連同其頻率、識別代號和確定航跡的特性(如存在)一起標出。如一個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航跡上有多個導航設施,必須清楚標注用于最后進近航跡引導的設施。此外,還必須考慮從進近圖上刪除那些不供程序使用的設施。
11.10.4.2 必須標出最后進近定位點(或ILS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點)和構成儀表進近程序的其他重要定位點或點,并加以識別。
11.10.4.3 建議:最后進近定位點(或ILS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點)應該用其地理坐標以度、分、秒標出。
11.10.4.4 必須在圖上標出或說明可能供備降程序所使用的無線電導航設施及其確定航跡的特性(如存在)。
11.10.4.5 必須標出實施儀表進近程序所需要的無線電通信頻率,包括呼號。
11.10.4.6 當程序有要求時,必須以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標出與最后進近有關的每個無線電導航設施至機場的距離。如果無定向導航設施指示機場方位時,必須以最近似的度標出方位。
11.10.5 最低扇區高度或航站進場高度
必須標出主管當局規定的最低扇區高度或航站進場高度,并清楚標明最低高度適用的扇區。
11.10.6 程序航跡的標繪
11.10.6.1 平面圖上必須以下述方式標出下列資料:
a) 進近程序的航跡用帶箭頭的連續線表示飛行方向;
b) 復飛程序的航跡用帶箭頭的斷線表示;
c) a)和b)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程序的航跡,用帶箭頭的點線表示;
d) 進近程序所要求的方位、航跡、徑向方位(最近似的度)和距離(精確至2/10千米或1/10海里)或時間; 11-3 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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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航圖 第 11 章
e) 如果無定向導航設施,則應以最近似的度標出從最后進近的有關無線電導航設施至機場的磁方位;
f) 禁止作目視機動(盤旋)飛行的任何扇區邊界;
g) 與進近和復飛相關的等待航線和最低等待高度或高(如有此規定);
h) 需要時,在圖面上的顯著位置加注警告注記。
11.10.6.2 建議:平面圖上應該標出與最后進近有關的每一無線電導航設施至機場的距離。
11.10.6.3 通常必須在平面圖下方,標出顯示下列數據的剖面圖:
a) 在機場標高處,用實心框標出機場;
b) 進近程序階段的剖面用帶箭頭的連續線表示飛行方向;
c) 復飛程序階段的剖面,用帶箭頭的斷線表示,并以文字說明程序;
d) b)和c)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程序階段的剖面用帶箭頭的點線表示;
e) 進近程序所要求的方位、航跡、徑向方位(最近似的度)和距離(精確至2/10千米或1/10海里)或時間;
f) 進近程序所要求的高度/高,包括已規定的過渡高度和程序高度/高;
g) 如有規定時,程序轉彎的距離限制(最近似的千米或海里);
h) 在不允許作反向程序時,中間進近定位點或點;
i) 表示機場標高,或適用時跑道入口標高的一條貫穿圖面寬的線條,包括其起點在跑道入口處的距離比例尺。
11.10.6.4 建議:應該在括號里標出進近程序所要求的高,該高度以11.10.2.5選定的高度基準面為基準。
11.10.6.5 建議:剖面圖應該按照下列方式包括地面剖面圖或標繪最低高度/高:
a) 用實線標繪地面剖面,標出最后進近階段主區內地形的最高標高。最后進近階段副區內地形的最高標高用虛線標繪;或
b) 在有邊框的陰影塊內標出中間和最后進近航段的最低高度/高。
注1:在繪制地面剖面圖時,程序專家應該將最后進近階段主區和副區的實際模板提供給制圖人員。
注2:標繪最低高度/高旨在描繪帶有最后進近定位點的非精密進近航圖。
11.10.7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11.10.7.1 如果國家規定了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必須將其標出。
11.10.7.2 必須標出為航空器類別所設計的程序的超障高度/超障高;如果是精密進近程序,應該根據需要公布D2類航空器的其他OCA/H(機翼跨度在65米到80米之間和/或機輪的飛行航跡與下滑航跡天線之間的垂直距離在7米到8米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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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第十版 第53次修訂(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