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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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證飛機處于VOR 輻射場型的主波瓣內。
圓周校直主要用于確定方位誤差和信號質量的分布,檢查的科
目為方位校直、航道靈敏度或調制度、辨向和旋轉、抖動和扇擺、
識別和信號強度,信號強度至少每20 度進行一次檢查。
選擇圓周飛行的高度和距離時,應允許定位基準系統能精確地
定出飛機的位置。對于基于經緯儀的定位系統,圓周飛行的高度要
低,圓周的半徑要小。而其它的自動系統則要求圓周的半徑要大,
才能獲得所需的精度。對于使用GPS 或同等定位系統作為數據更新
的,圓周半徑應大于5NM,使用測距設備作為數據更新的,圓周半
徑應大于10NM。圓周飛行應該有足夠的重疊,以便確保在整個360
°內完成了測量。圓周可以順時針飛行,也可以反時針飛行,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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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圓周飛行,就只能按相同的旋轉方向、距離和高度飛行。飛行
高度應當保證整個圓周在臺址的4 至6 度仰角范圍內。通過對整個
圓周的誤差進行平均,便可以確定VOR 的校直。如果在圓周飛行中
信號出現了中斷,必須采用徑向線飛行確認后才能確定是否限制設
備和啟動航行通告。圓周檢查的目的是幫助地面維護人員確定設備
周圍有問題的環境,當尋找低角度的反射或遮蔽時,飛行高度和圓
周半徑之間的關系就顯得非常重要。當由于條件所限,不能在4 至
6 度范圍內進行圓周飛行時,應當修改圓周的高度和半徑,但應在
有效覆蓋以內。如果定期校驗中發現平均航道校直大于1 度,應當
通知地面維護人員。地面維護人員應當檢查設備和場地環境。
如果不能通過圓周確定校直,也可以通過飛一系列徑向線進近
來確定校直,并且至少每個方位象限內飛兩條,每條徑向線檢查的
距離不小于5NM。這些徑向線應具有相同的角度間隔。采用這種方
式,至少需飛八條徑向線才能確定VOR 的校直。圓弧與徑向線校直
相結合所取得的結果好于只用徑向線校直取得的結果。采用徑向線
飛行來代替圓周飛行必須征得民航局的同意。
4.5 彎曲
飛一條徑向線,然后將指示的航道與定位基準系統進行比較就
可以確定彎曲。所測得的誤差是相對于所飛徑向線的正確磁方位。
4.6 抖動和扇擺誤差
扇擺是航道線周期性偏移的結果。如果扇擺的頻率足夠高,偏
移將會最終達到平衡,不會引導飛機偏移。抖動是一系列不規則的、
粗糙的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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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可飛性
可飛性是進行飛行校驗的飛行員的一種主觀評價。在飛用于運
行的徑向線和基于VOR 的飛行程序時應對可飛性進行評價。
4.8 覆蓋
VOR 的覆蓋是在運行要求的服務區內可提供使用的區域,通過
對VOR 的各種檢查來確定。如果要測量規定高度上的覆蓋,則需另
外進行校驗。對于終端區的全向信標設備,有效覆蓋為高于臺站高
度1000 英尺(或最低安全高度)25NN。
影響VOR 覆蓋的因素不僅僅是信號強度,有許多因素可以影響
VOR 的覆蓋。當信號場強不足時,應對其覆蓋范圍進行限制。同樣,
在某些區域,由于超出容限的抖動、扇擺、彎曲、校直、和/或干
擾等,造成設備不可用,也應對其覆蓋范圍進行限制。
4.9 調制
飛行校驗中,30Hz 基準信號、30Hz 可變信號和9960Hz 副載波
信號的調制度均應被測量。需要注意的是:在CVOR 和DVOR 中FM(調
頻)和AM(調幅)信號的角色是相反的。
4.10 識別
檢查識別信號主要是看其編碼是否正確、清晰以及識別是否對
航道結構造成有害影響。在臺站的無線電視距傳播范圍內飛機在航
道上對識別進行檢查。觀察航道的記錄曲線,可以確定識別碼是否
對航道結構產生了影響。如果懷疑識別信號造成了航道抖動,應通
知地面關掉識別信號,對剛才的航跡進行重新檢查。如果確定是識
別信號影響了航道,應立即通知地面調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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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話音識別和電碼識別信號同時發送,用戶聽到的音量應該
相同。當以VOR 頻率發送地空廣播時,不發送話音識別,但在背景
中應該聽到識別電碼。
4.11 方位監視器
投產校驗中必須對方位監視器進行檢查。投產后,在以后的定
期校驗中,如果發現在基準徑向的校直與上次校驗結果相比變化超
過1 度且監視器沒有告警,也必須進行此項檢查。
飛機應在基準徑向進行檢查,每次校驗的飛行高度應該相同。
飛機向臺或背臺飛行,按下列程序建立監視器告警:
(1)航道在正常工作狀態;
(2)航道偏移到告警點;
(3)航道偏移到與b)相反的告警點;或
(4)航道恢復到正常狀態。
將以上每種狀態記錄的校直結果與記錄的基準值比較,確定到
告警點的偏移量,并且驗證航道是否恢復正常。
如果地面設備配置為雙監視器,則應使用相同的方法檢查雙發
射機。按上述單監控器的程序進行檢查,當進行b)和c)時,航道偏
移到每一側,都應該引起雙監視器告警。當雙監視器都告警時航道
偏移量就是告警門限。
4.12 基準徑向
投產校驗時必須選擇一條基準徑向線。通常以監視器方位為基
準徑向。飛機沿徑向線距臺5-25NM 飛行,評估的范圍至少為5NM。
基準徑向作為以后校驗時對航道校直和監視器的基準。在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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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整后,都需在基準徑向重新檢查校直參數。
校驗員應記錄基準徑向的下列參數:方位讀數(精確到0.1 度),
距臺的距離段,平均海拔高度(MSL,通常為高于天線460 米)。當
重新建立基準徑向時應修訂上述數據。在基準徑向測得的最終航道
校直誤差,應被記錄在設備數據表中,作為以后的基準值,用于確
定是否需要對監視器進行完整的檢查。
4.13 配套設備
與VOR 配套的在運行上起補充作用的設備,如:指點標、測距
儀、支持進近程序最低能見度的助航燈光、通信設備等,應當與VOR
同時校驗,并且滿足各自的校驗要求。
4.14 運行程序的評估
4.14.1 徑向
應當對儀表飛行規則(IFR)中徑向或打算要使用的徑向進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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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