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飛行計劃(信息)處理系統的故障處置
1當飛行計劃(信息)處理系統的故障時,塔臺副班管制員應當:
1.
1立即報告航務管理中心值班領導,并通知通信保障部門檢修;
1.
2將飛行計劃(信息)處理系統的故障情況通知飛行服務報告室。
1.
3人工填寫飛行進程單;2當飛行計劃(信息)處理系統恢復工作后管制員應當:
2.
1根據情況,逐步恢復正常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2.
2塔臺副班管制員將校核飛行計劃;
2.
3塔臺副班管制員通報航務管理中心值班領導飛行計劃(信息)處理系統恢復的情況,在《塔臺不正常情況登記本》(詳見附件一)上做好特殊情況處置記錄。
序號 內容 結果
1 飛行計劃 (信息 )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報告航務管理中心值班領導。
2 通知通信保障部門
3 通知飛行情報服務報告室塔臺設備故障情況,
4 人工填寫飛行進程單
5 應當視情實施合理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6 飛行計劃 (信息 )處理系統恢復正常后,應當:校核飛行計劃;將恢復情況通報有關管制單位;取消因故障而實施的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7 做好不正常情況和處置記錄
2.5應急設備的使用
1通信保障部門應當提供空中交通管理服務所需的設備、設施,配置應急和備用設備。2管制單位應當制定啟用應急設備的工作程序。3管制單位應當定期核查應急設備的完好性,發現應急設備無法正常工作時,應當及時
通報通信保障部門。4值班管制員應當按照通信保障部門提供的應急設備使用手冊或操作規程操作應急和
備用設備。5值班管制員應當接受必要的設備使用培訓。6在主用設備故障時,值班管制員應當迅速啟用備份或應急設備,確保提供正常的空中
交通管制服務。7需要啟用應急或備用設備時,值班管制員應當及時通知通信保障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協助。
第三章航空器特情處置
3.1航空器空中失火
1當航空器空中失火時,塔臺主班管制員應當:
1.1立即向機組或青島區域管制室、煙臺塔臺管制室了解航空器著火部位、影響程度和機組采取的措施;
1.
2調配塔臺管制范圍內其它有關航空器避讓;
1.
3暫停放飛航空器;
1.
4向失火航空器提供一切飛行便利和著陸優先權;
1.
5避免因管制原因造成失火航空器進近狀態不正常和復飛;
1.
6無法排除火情,機長決定飛往就近機場著陸或者選擇就近機場迫降時,及時提供
飛行情報服務。
2當航空器空中失火時,塔臺副班管制員應當:
2.
1立即報告航務管理中心值班領導;
2.
2密切監控其它航空器的飛行情況,與塔臺主班管制員協調配合,避免因處置特情而失去對其它航空器的正常管制;
2.
3必要時,使用備用頻率實施對其他航空器的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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