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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運行規范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導下批準。
主任運行監察員簽名_____________
3.批準的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修訂號:__________________
4.合格證持有人接受本條運行規范。
合格證持有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 部/135 部運行規范CAAC 格式批準號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B0029-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運行合格證編號: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B0029 國際運行中的特殊燃油儲備
在121 部第121.661 條允許偏離的條件下,批準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下述a 款中規定的燃
油供給在中國境外實施國際定期載客或補充運行。除非運行是按照本條的特殊限制和規定實
施的,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少于121 部第121.661 條規定的基本燃油供給實施國際定期載
客或補充運行。
a.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僅在本運行規范B0039 條中注明適用于本條的航路運行區域內至少
攜帶下述燃油量實施運行。合格證持有人必須根據121 部第121.663 條的要求,保證每架航
空器都攜帶足夠的燃油以完成下述飛行:
(1)飛往被簽派或放行的目的地機場;
(2)然后,如果在起飛機場和放行機場之間,有一段時間航空器不能根據本運行規范B0007
條的規定做到每小時一次可靠定位,則再加上飛行這一段時間的10%;
(3)然后,按規定需要備降場的,飛往目的地機場的最遠的備降機場并著陸。(如果b 款中
要求有備降機場)
(4)完成上述飛行后,還能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飛行45 分鐘。
b.合格證持有人在使用本條批準的燃油量實施運行時,必須滿足下述所有條件:
(1)如果預計飛行時間不超過6 小時,應按照121 部第121.639 條中規定的適用于國內運
行的目的地備降機場要求進行簽派和放行。如果預計飛行時間超過6 小時,則在簽派或放行
單中,至少為目的地機場指定一個備降機場。
(2)不得根據121 部第121.641 條和第121.642 條關于國際定期和儀表飛行補充運行的目
的地備降機場的規定簽派或放行該次飛行。
(3)只有相應天氣報告、預報或兩者的綜合情況表明氣象條件滿足下列要求,才能簽派或
放行該次飛行:
(a)在預計到達簽派或放行的目的地機場的時刻,這些機場的天氣條件不低于經批準的儀
表飛行規則進近和著陸最低天氣標準;
(b)在預計到達任何一個必需備降機場的時刻,該機場的天氣條件不低于經批準的備降機
場儀表飛行規則進近和著陸最低天氣標準。
1.由中國民用航空______________地區管理局頒發。
2.本運行規范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導下批準。
主任運行監察員簽名_____________
3.批準的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修訂號:__________________
4.合格證持有人接受本條運行規范。
合格證持有人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121 部/135 部運行規范CAAC 格式批準號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B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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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航空公司運行合格證編號:__________
生效日期: 年月日
B0031 航路上有計劃的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
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在本運行規范B0039 條中注明適用于本條的航路運行區域內實施航路
上“計劃的重新簽派”或“計劃的重新放行”。合格證持有人必須按本條規定實施所有航路
上計劃的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而不是實施其它的計劃的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
a.批準合格證持有人按照CCAR121.651(c)實施計劃的航路上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但在
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時刻,必須滿足本條運行規范和有關中國民航規章中原始簽派和原始放
行對天氣、終端區、航路設施以及燃油供給的所有要求。本條運行規范中,航路上的重新簽
派或重新放行運行是指在某一預先確定的空中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位置點重新起始的飛行,
而并非起始于起飛機場的飛行。
b.合格證持有人只有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實施計劃的航路上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
(1)對于從起飛機場到原始簽派放行單中指定的目的地機場的飛行航路運行,以及從起飛
機場到計劃的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單中指定的目的地機場的飛行航路,必須分別進行運行分
析(包括備降機場、所需燃油、所飛航路和航路預計時間);
(2)上述b(1)款中規定的運行分析應同時提供給機長和簽派員(或補充運行中指定執行運
行控制的人員);
(3)任何計劃的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位置點必須在原始簽派放行單以及必需的運行分析
中加以明確規定;
(4)任何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位置點必須位于b(1)款中進行運行分析的兩條航路上的一個
共同點上。
(5) 在簽派放行單上確定計劃的重新簽派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時, 必須滿足
CCAR121.625(a)的規定向機長提供信息。
(6)在到達任何指定的重新簽派放行點前兩小時之內,以及在執行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之
前,必須根據121 部第121.625 條(b)向機長提供在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的目的地機場和備降
機場的天氣條件、地面設施、服務方面的補充信息。如果飛往新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航路與計
劃的航路不同,則必須指明新的飛行航路;
(7)在到達簽派或放行單中指定的重新簽派或放行點時,如果機長沒有收到并明確表示接
受重新簽派或放行,同意飛往新的目的地機場,合格證持有人只能按原始的簽派放行實施運
行。只有機長通過航空通信服務設施發回信息,表明其同意重新簽派或放行計劃時,才允許
合格證持有人使飛機繼續飛往新的目的地機場;
(8)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低于121 部第121.661 條所要求的燃油量(不能偏離)實施計
劃的航路上重新簽派或重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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