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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認為對運行上有重要關系的任何其他資料。
2.20.2 在空中導航系統改變前,負責這種變動的服務部門應該考慮到,航行情報服務部門為公布這種資料,需要時間來準備、制作和發行。為了確保及時向航行情報部門提供有關情報,在這些服務部門之間必須密切協調。
2.20.3 影響航圖和/或計算機航行系統的航行資料的變化,按照附件15中第6章和附錄4中規定的航行資料定期制表頒布十分重要。在向航行情報服務部門提供原始資料時,空中交通服務負責部門必須遵守在預先確定的,國際公認的航行資料定期制生效日期之外,增加14天郵寄時間。
2.20.4 負責向航行情報服務部門提供原始航行資料和數據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必須在考慮滿足本附件附錄5中規定的航空數據準確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的同時執行上條規定。
注1:關于發布NOTAM雪情通告和火山通告的規范載于附件15第5章中。
注2:火山活動報告所包括的資料,詳見附件3第4章。
注3:航行情報服務部門應在AIRAC生效日期前42天發布AIRAC情報,以確保用戶至少在生效期前28天收到。
注4:預定的國際公認的以28天為一周期包括1997年11月6日的AIRAC共同生效日期表及AIRAC的指導材料載于《航行情報服務手冊》(Doc 8126號文件,第2章2.6)中。
2.21 最低飛行高度
各締約國對其領土上空的每一ATS航路和管制區域必須確定最低飛行高度,并予以公布。確定的最低飛行高度
2-7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第 2 章
必須提供在相關區域內控制障礙物之上的最低超障高度。
注:關于由締約國公布最低飛行高度的要求和確定它們所采用的準則,載于附件15附錄1內。超障標準詳見PANS-OPS(Doc 8168號文件)第I卷第VI部分,第II卷第III部分和第VI部分。
2.22 對處于緊急情況中的航空器的服務
2.22.1 已知或據信航空器遭遇緊急情況,包括受到非法干擾時,必須給以最慎重的考慮和幫助,并按環境需要,給予比其他航空器更高的優先權。
注:具備適當數據鏈能力和/或裝有二次監視雷達應答器的航空器,可按下列規定操作其設備,以表示其處于緊急情況:
a) 調置到模式A,編碼7700;或
b) 調置到模式A,編碼7500,以專門表示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或
c) 啟動自動相關監視(ADS)的適當緊急和/或應急功能;
d) 以管制員-駕駛員數據鏈通信(CPDLC)發送適當緊急通知。
2.22.1.1 建議:在緊急情況下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和航空器之間進行通信時,應遵守人為因素原則。
注:人的因素原則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2.22.2 當發生或懷疑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時,ATS單位必須及時關注航空器的需求,繼續發送有關飛行安全運行的情報,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加速該飛行所有階段,特別使航空器能安全著陸。
2.23 飛行中的意外事件
2.23.1 偏迷或不明航空器
注1:在本條中偏迷航空器和不明航空器的含義如下:
偏迷航空器。顯著偏離其預定航跡或報告它已迷航的航空器。
不明航空器。已被觀察到或業經報告在一既定區域內飛行但未能予以識別的航空器。
注2:一架航空器可以被一個單位認為是“偏迷航空器”,而同時被另一個單位認為是“不明航空器”。
2.23.1.1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一經發現偏迷航空器,必須立即采取2.23.1.1.1和2.23.1.1.2敘述的一切必要步驟來幫助航空器并保護其飛行。
注:如該單位已獲知航空器偏迷或行將偏迷,進入某一區域,而在其中存在攔截的風險或其他影響其安全飛行的危險時,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領航幫助尤其重要。
2.23.1.1.1 如不知道航空器的位置,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必須:
a) 試圖建立雙向通信聯絡,除非這種通信聯絡 原已存在;
b) 采取一切可用的手段以確定其位置;
c) 考慮到在當時場合下可能影響航空器導航的所有因素,通知其他ATS單位,該航空器可能已偏迷或可能偏迷而進入其區域;
d) 按照當地協議的程序,通知有關軍事單位并提供關于偏迷航空器的有關飛行計劃和其他數據;
e) 要求c),d)兩項所述的單位以及飛行中的其他航空器給以各種幫助,以建立與該航空器的通信聯絡并確定它的位置。
注:d )和e )兩項中的需求,也適用按照c)項已被通知的ATS單位。
2.23.1.1.2 當已了解航空器的位置,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單位必須:
a) 向航空器通知其位置和采取改正的行動;并
b) 必要時,將關于偏迷航空器的有關資料以及發給該航空器的任何建議-,通知其他ATS單位和有關軍事單位。
2.23.1.2 當有必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務,或經有關軍事當局按照當地協議的程序提出要求時,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一經發覺有不明航空器在它的區域內,必須努力識別該航空器。為此,該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必須按情況采取下列步驟: 24/11/05
No.43 2-8
第 2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a) 試圖與該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b) 向該飛行情報區內的其他空中交通服務單位 詢問該飛行,并請求他們幫助與該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c) 向相鄰飛行情報區服務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詢問該飛行,并請求他們幫助與該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d) 試圖從在該區域內的其他航空器得到情報。
2.23.1.2.1 該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必要時在識別航空器后,必須盡速通知有關軍事單位。
2.23.2 民用航空器的攔截
2.23.2.1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一但得知航空器在其責任區內正遭攔截,必須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步驟:
a) 以任何可用方式,包括緊急無線電頻率121.5兆赫,試圖與被攔截的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除非這種通信聯絡原已存在;
b) 將攔截一事通知被攔截航空器的機長;
c) 與攔截控制單位(該單位與攔截航空器保持有雙向通信聯絡)建立聯絡,并提供給該單位關于被攔截航空器能夠得到的情報;
d) 根據需要,在攔截航空器或攔截控制單位與被攔截航空器之間中轉電報;
e) 與攔截控制單位密切協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被攔截航空器的安全;
f) 如果該航空器象是從某一相鄰飛行情報區偏迷出來的,通知為該相鄰飛行情報區服務的ATS單位。
2.23.2.2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一但得知航空器在其責任區外正遭攔截,必須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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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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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第十三版 第44次修訂(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