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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引言 是解釋性的材料,列在各篇(部分)、章或節的開頭以幫助理解正文的應用。
c) 注 在正文的適當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說明有關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事實情況或參考資料,但不構成標準和建議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對標準和建議措施的補充材料,或作為應用標準和建議措施而列入的指導性材料。
文字的選擇
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種文字。要求各締約國從中選定一種文字直接使用或譯成本國文字,以便在本國實施和用于公約規定的其他用途,并相應地將此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編輯上的安排
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條的地位,采用以下辦法:標準采用宋體字;建議措施用楷體字并冠以建議二字以表明其地位;注用楷體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要注意:在英文版中,編寫規范時,采用以下辦法:標準用助動詞“須(shall)”;而建議措施則用助動詞“應(should)”。
本文件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5》中規定的國際單位標準(SI),在《附件5》中允許使用的非國際單位制的替用單位,則置于基本單位之后的括號內。在引用兩套單位制時,決不能假設相對應的一對單位的數值是相等的和可以互換的。但它可能含有這種意味,即專用任何的一套單位制時,可以達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凡援引本文件中的有編號的部分時,均包括該部分的所有各分節、條。
27/11/03
No.42 (viii)
前言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表A. 附件11的各次修訂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批準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第一版
第三次空中規則與空中交通管制(RAC)專業會議(1948)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空中交通服務。
1950.5.18
1950.10.1
1951.6.1
1-6
(第二版)
第四次空中規則與空中交通管制(RAC)專業會議(1950)
機場交通;管制移交;方行許可的內容;遇險階段;對通信的需求;高空飛行情報區和高空管制區;垂直間隔。
1950.5.18
1950.10.1
1951.6.1
7
航行委員會
刪除關于散發空中交通服務設施資料的指導性材料。
1956.2.22
—
—
8
(第三版)
第二次航行會議(1955)
定義;當局的設置;空域的命名;航空器的間隔;對通信的需求;對氣象資料的需求;管制空域的確定和劃設;通信圖表。
1956.5.11
1956.9.15
1956.12.1
9
(第四版)
空中規則,空中交通服務和搜尋與援救(RAC/SAR)專業會議(1958)
定義;空中交通服務的目的;空域和管制機場的指定;空域的說明;空中交通管制服務;告警服務;對通信的需求;管制空域的確定和劃設;報告點的命名;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
1959.12.8
1960.5.1
1960.8.1
10
航空營運資料供應協調程序專家組會議(1959)
重要氣象情報;飛行情報服務的委托和應用;對氣象資料的需求。
1960.12.2
1961.4.1
1961.7.1
11
航行委員會
刪除說明在航圖上標繪空中交通服務資料的指導性材料。
1961.6.26
—
—
12
航行委員會
關于在管制空域內選擇航路代號的指導性材料。
1961.12.15
—
—
13
航行委員會
在情況不明、告警和遇險階段通知援救協調中心。
1962.4.12
1962.8.1
1962.11.1
14
航行委員會
要求將處于緊急情況中的航空器的情況通知附近其他航空器說明緊急情況的性質。
1964.6.19
1964.11.1
1965.2.1
15
(第五版)
空中規則,空中交通服務/運行(RAC/OPS)專業會議(1963);航行委員會
飛行高度層在29,000英尺以上的飛行所采用的垂直間隔;向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空域的劃定;飛行情報區的垂直極限;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和報告點代號;與經營人的協調;配備間隔的方法;對通信的需求;關于確定和劃設管制空域的指導性材料。
1965.3.7
1966.3.29
1966.8.25
(ix)
27/11/03
No.42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前言
27/11/03
(x)
修訂
根據
內容
通過/批準日期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16
空中交通管制自動化專家組(ATCAP),第五次會議(1966)
管制責任的移交;空中交通流量的控制。
1967.6.7
1967.10.5
1968.2.8
17
第五次航行會議(1967)
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及其對通信的需求;放行許可和間隔;飛行情報服務范圍;機場車輛管制對通信的需求;空中交通服務對氣象資料的需求;機場條件和導航設備工作情況的資料。
1969.1.23
1969.5.23
1969.9.18
18
(第六版)
第六次航行會議(1969);航行委員會
定義;指定管制空域的術語;空中交通服務空域的垂直極限;最低飛行高度;間隔最低標準的規定和應用;放行許可和間隔;標準離場和進場航路;報告點和報告線的劃設和識別標志;對水上區域上空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空中交通服務的地空通信的建立。
1970.5.25
1970.9.25
1971.2.4
19
航行委員會
對公海上空航空器的管轄;重要氣象(SIGMET)資料。
1972.11.15
1973.3.15
1973.8.16
20
第七次航行會議(1972)
定義;區域導航(RNAV);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和報告點的代號。
1973.3.23
1973.7.3
1974.5.23
21
根據大會A17—10號和A18—10號決議理事會所采取的行動
空中交通服務單位在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擾時要采取的措施。
1973.12.7
1974.4.7
1974.5.23
22
超音速運輸機運行技術專家組(SSTP)第四次會議(1973);航行委員會
超音速飛行的跨音速加速和減速的放行許可;軍事當局和空中交通服務之間的協調與對通信的需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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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第十三版 第44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