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附篇 A
徑等,可以決定應提供較高的容納水平。為劃出保護空域,則應采用下列數值:
— VOR臺之間的航段距離等于或小于93公里(50海里),使用下表中的A行數值
— VOR臺之間的航段距離大于93公里(50海里)但小于278公里(150海里),使用下表中A行數值到46公里(25海里),然后按B行數值,直線逐漸擴張至距VOR 139公里(75海里)處。
容納百分比
95 96 97 98 99 99.5
A(公里) ±7.4 ±7.4 ±8.3 ±9.3 ±10.2 ±11.1
(海里)
±4.0
±4.0
±4.5
±5.0
±5.5
±6.0
B (公里)
(海里)
±1.1
±6.0
±1.1
±6.0
±2.0
±6.5
±2.0
±6.5
±3.0
±7.0
±5.7
±8.5
例如,VOR之間的航段距離為222公里(120海里)的保護區,在其內的容納百分比需要99.5,該保護區的形狀應如下圖所示:
圖A-2
3.5 如一條由VOR劃定的ATS航路的兩個航段的交角大于25度,在轉彎的外側應提供增加的保護區;當有需要時,轉彎的內側亦應提供增加的保護區。這個增加的空間作為航空器增加側向位移的緩沖區(這是在飛行改變方向超過25度的過程中所觀察到的)。增加空域的大小隨交角的大小而改變。交角愈大,所要使用的增加空域也就愈大。在不大于90度轉彎時,需對保護區提供指導。在要求一條轉彎90度的ATS航路的特殊情況下,各國應確保對此種轉彎的外側和內側提供足夠的保護區。
3.6 以下的例子是綜合兩個國家的實施成果。這兩個國家采用了模板以方便在進行計劃時繪制空域圖。設計轉彎區模板需要考慮一些因素,如航空器速度、轉彎坡度、可能風速、位置誤差、駕駛員(反應)延遲(時間)以及飛入新航跡的切入角(至少30°)和至少提供95%的容納。
3.7 模板系用以劃定為容納作30、45、60、75和90度轉彎在轉彎的外側所需的增加空域。下面的略圖表示這些空域的外側界限(略去了一些流線型的曲線,以便成圖易)。在每一情況下,所示的增加空域是供航空器沿著大箭頭方向飛行之用,如系供雙向飛行的航路,則應在其另一側邊界上也提供相同的增加空域。
3.8 圖A-3說明在一個VOR臺的上空以60°角相交的兩個航段的應用。
圖A-3
3.9 圖A-4說明在一個以60°交角的VOR臺的上空相交的兩個航段的應用。航段距離超過了一點,自該點起為符合第3.3條和圖A-1的規定,其邊界應向外擴張。
圖A-4
3.10 下表中列出一些實例情況所需用的距離,為提供在FL 450及其以下的航段的增加保護空域之用,該兩航段在一個VOR臺上相交或在VOR交點上相聚,該交點距每個VOR臺的距離都不超過139公里(75海里)。
注:參閱上面的圖A-3和圖A-4。
1/11/01 ATT A-2
附篇 A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務
相交角
30°
45°
60°
75°
90°
VOR
* 距離“A”(公里)
5
9
13
17
21
(海里)
3
5
7
9
11
* 距離“B”(公里)
46
62
73
86
92
(海里)
25
34
40
46
50
交點
* 距離“A”(公里)
7
11
17
23
29
(海里)
4
6
9
13
16
* 距離“B”(公里)
66
76
88
103
111
(海里)
36
41
48
56
60
* 距離均已化為下一整數公里/海里
注:關于航空器轉彎時的情況,參閱ICAO通報第120號第
4.4條。
3.11 圖A-5說明在90°或小于90°轉彎的轉彎內側提供所需增加保護區的方法:
在航路中心線上標定一點等于轉彎半徑加上在標稱的轉彎點前的沿航跡容差。
從該點劃一條垂直線與轉彎內側的航路邊緣相交。
自在航路的內邊緣上的這一點起,劃一條線與轉彎角一半角度的轉彎之外的航路中心線相交。
在轉彎內側得出的三角形表示的增加空域應使改變航向受到保護。關于任何90°或小于90°的轉彎,其在內側的增加空域將為航空器從航路兩端任一方向飛向轉彎點所用。
注1:沿航跡容差的計算標準載于《航行服務程序——航空器運行》(PANS-OPS, Doc 8168第II卷第III部分附錄至第31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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